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2012年10月,公安部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該《規定》分總則、向社會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網上公開辦事、監督和保障、附則6章36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規定》共六章四十一條,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發的《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 發布機關:公安部
  • 印發時間:2012年10月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要求:對涉及公共利益向社會公開
概括,出台背景,修訂發布,規定全文,官方解讀,社會反響,

概括

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要求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出台背景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社會各界對公安機關執法活動的監督力度越來越大,特別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民眾維護自身知情權的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透明的要求越來越高。就公安機關而言,推進執法公開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和條件。1999年,公安部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部署全國公安機關推行警務公開。各地公安機關按照公安部要求,穩步推進執法公開,特別是近年來,各地緊緊圍繞執法規範化建設,積極探索擴大公開範圍、創新公開方式,推行了執法回告、立案公開、執法信息網上查詢、網上公開辦事等措施,積累了經驗,取得了良好效果。
實踐證明,執法公開是公安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是滿足民眾新期待、提升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執法公開可以實現公安機關和民眾的“雙贏”,既方便服務民眾,保障民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又降低公安機關執法成本,強化對執法活動的外部監督。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解決各地執法公開工作開展不平衡、公開措施比較零散等問題,公安部在深入總結基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修訂發布

公通字〔2018〕26號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適應深化依法治國實踐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工作,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和方便辦事,公安部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公通字〔2012〕38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
公安部
2018年8月23日

規定全文

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行為,促進公安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實現便民利民,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安機關主動公開執法信息,以及開展網上公開辦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執法信息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執法公開應當遵循合法有序、及時準確、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使社會廣為知曉執法公開的範圍、期限和途徑,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執法信息。
第五條 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特定對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詢服務。
第六條 公安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警務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者妨害執法活動的執法信息。
公安機關不得向權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執法信息。但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第七條 公安機關公開執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應當在公開前與有關部門確認;公開執法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應當在批准後公開。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執法公開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執法信息不應當公開而公開的,應當立即撤回;公開的執法信息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更新;執法信息公開後可能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緊急處置。
第二章 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信息:
(一)公安機關的職責許可權,人民警察的權利義務、紀律要求和職業道德規範;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
(三)刑事、行政、行政複議、國家賠償等案件的受理範圍、受理部門及其聯繫方式、申請條件及要求、辦理程式及期限和對外法律文書式樣,以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
(五)與執法相關的便民服務措施;
(六)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七)承擔對外執法任務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名稱及其職責許可權;
(八)視窗單位的辦公地址、工作時間、聯繫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號;
(九)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定信息;
(十)採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的方式、區域、起止時間等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其他執法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所列執法信息,上級機關公開後,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適當途徑使社會廣為知曉。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和行動。但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或者妨害正常執法活動的除外。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社會公開轄區治安狀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等信息。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逐步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複議結果的生效法律文書。適用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法律文書可以不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法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案件事實涉及國家秘密或者警務工作秘密的;
(二)被行政處罰人、行政複議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對文書中載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隱名處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第十五條 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應當刪除文書中載明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詳址、工作單位、家庭成員、聯繫方式、公民身份號碼、健康狀況、機動車號牌號碼,以及其他能夠判明其身份和具體財產的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涉及具體財產的信息;
(三)涉及公民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信息;
(四)案件事實中涉及有傷風化的內容,以及可能誘發違法犯罪的細節描述;
(五)公安機關印章或者工作專用章;
(六)公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的其他信息。
刪除前款所列信息影響對文書正確理解的,可以用符號“×”作部分替代。
第十六條 向社會公開法律文書,除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隱匿、刪除相關信息外,應當保持與原文書內容一致。
第十七條 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的信息,應當即時公開;轄區治安狀況、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和安全防範預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應當通過網際網路政府公開平台進行,同時可以通過公報、發布會、官方微博、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九條 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負責。必要時,徵求政務公開、法制、保密部門的意見,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向特定對象公開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行政、行政複議、國家賠償等案件,或者開展行政管理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向特定對象告知執法信息外,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提供查詢的方式,向報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刑事立案、移送審查起訴、終止偵查、撤銷案件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三)行政案件受案、辦理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時,應當告知報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家屬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和途徑。
第二十三條 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對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向特定對象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通過網際網路政府公開平台進行,同時可以通過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五條 向特定對象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負責。
第四章 網上公開辦事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行政許可、登記、備案等行政管理事項的網上辦理。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到現場辦理的事項或者環節外,公安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到現場辦理。
第二十七條 網上公開辦事應當提供下列服務:
(一)公開網上辦事事項的名稱、依據、申請條件、申請途徑或者方式、申請需要提交材料清單、辦理程式及期限,提供申請文書式樣及示範文本;
(二)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的名稱、依據、收費標準、辦事程式和期限;
(三)網上諮詢,解答相關法律政策、注意事項等常見問題;
(四)網上預約辦理;
(五)申請文書的線上下載、網上製作,實現網上申請;
(六)受理情況、辦理進展、辦理結果等執法信息的網上查詢。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向申請人告知執法信息的,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告知。
公安機關在網上或者視窗單位接受辦事事項申請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和途徑。
第二十八條 向申請人提供辦事事項執法信息查詢服務,應當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開展網上公開辦事,應當通過網際網路政府網站進行,同時可以通過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等方式進行。
向申請人告知辦事事項執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方式執行外,同時可以通過移動客戶端、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執法公開工作,並為開展執法公開提供必要的人員、物質保障。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執法公開審核審批、保密審查、信息發布協調的程式和機制,實現執法公開規範化。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設網際網路政府公開平台,統一公開本機關執法信息。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供統一網際網路公開平台的,可以通過該平台公開。
公安機關應當完善網際網路政府網站辦事服務功能,統一提供本機關網上辦事服務。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提供統一網際網路辦事服務載體的,可以通過該載體提供。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推動發展信息安全互動技術,為高效便捷開展執法公開提供技術支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開展執法公開滿意度測評,可以通過網際網路公開平台或者政府網站、移動客戶端、自助終端、電話等方式進行,也可以在視窗單位現場進行。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執法公開情況進行評估,並參考評估結果改進工作。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將執法公開情況納入執法質量考評和績效考核範圍,建立完善獎懲機制。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或者其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對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的信息錯誤、不準確且不及時更正,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且不及時撤回的;
(四)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公開事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發的《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同時廢止。

官方解讀

近日,公安部印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為幫助公眾更好地理解《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出台背景和有關內容,記者採訪了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
問:《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分為總則、向社會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網上公開辦事、監督和保障、附則六章,共36條。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執法公開規定的立法目的,界定了執法公開的定義,規定了執法公開的分類、範圍、原則等;第二章向社會公開和第三章向特定對象公開,按照公開對象的不同,分別規定了向社會公開和向特定對象公開的內容、方式、時限要求和職能部門;第四章網上公開辦事,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逐步推進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網上公開辦理,提供線上諮詢、預約、申請、受理、查詢等服務,開展民眾滿意度測評,並規定了網上公開辦事的方式、時限要求等;第五章執法公開的監督和保障,主要規定執法公開的監督、救濟途徑和相關責任追究情形;第六章附則,對與實施相關的問題作了規定。
問:與以前公安機關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相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有什麼特點?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是第一部全面規範執法公開工作的規範性檔案,與之前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相比,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更全面系統。以往關於執法公開的要求散見於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中,且往往只涉及執法公開的某一領域和方面。《規定》在認真總結基層創新經驗的基礎上,對公安執法公開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統規定,明確了執法公開的分類、原則、範圍、內容、方式、時限、職能部門和監督救濟渠道等,為各地準確理解把握執法公開的內涵和外延,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指導。
二是公開的力度更大。《規定》進一步延伸拓展了執法公開的範圍。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公安工作特點,詳細列舉了應當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對實踐中取得較好效果的公開措施,作了倡導性規定。如,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定期向社會公開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等。結合基層的成熟做法,《規定》擴大了向特定對象公開的範圍。如,增加規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
三是公開的方式手段更多樣。為適應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在報紙、廣播、電視和文書告知、電話通知等傳統手段外,增加規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查詢和簡訊告知等公開方式。同時,與時俱進地要求各地公安機關逐步開展網上公開辦事,進一步拓寬了執法公開的渠道和方式。
問:在《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中單獨一章對網上公開辦事作出規定是如何考慮的?
答:《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單列一章,對網上公開辦事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基於以下幾點考慮:
首先,網上公開辦事代表了執法公開的發展方向。網路信息傳播快捷、內容豐富,網上公開已逐步成為執法公開的主要方式。加強電子政務建設,推行網上公開辦事,為民眾提供方便快捷的線上服務,使民眾足不出戶就能完成各項申請,動動滑鼠就可以查詢事項辦理信息,極大地方便了民眾生產生活,體現了社會信息化發展的要求和潮流。
其次,網上公開辦事是執法公開的重要內容。網上公開辦事是傳統公開在網上的延伸和拓展,公開的內容涉及面廣、信息量大,既包括應當使社會周知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辦理程式,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和監督救濟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對象應當了解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備案類事項受理情況、辦理結果等信息。既包括發布執法信息,也包括提供線上預約、諮詢、申請、受理等服務,開展線上滿意度測評,受理投訴和意見建議。推行網上公開辦事,使執法公開從單向的信息公開,擴大到警民雙向交流溝通,深化和拓展了執法公開的內涵。
第三,網上公開辦事有成熟的實踐基礎。近年來,一些地方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行網上公開辦事,受到了廣大民眾的歡迎和好評。從實踐情況看,網上公開辦事無論是工作理念、制度機制,還是日常運行、信息技術保障都日趨成熟,為進一步深入推進這項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對網上公開辦事專門作出規定,既是對各地實踐經驗的總結提煉,也是對此項工作的深化和促進。
問:執法公開取得實效的關鍵在於落實責任,《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於執法公開的職能部門是如何規定的
答:公安機關公開的執法信息涉及多個部門、警種,而這些執法信息都是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產生。為便於公安機關及時、準確地公開執法信息,《規定》規定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產生或保存該信息的內設機構負責。如,公安機關採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門發布。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信息,由辦案部門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同時,為積極穩妥做好重大、敏感執法信息的公開、發布工作,《規定》明確必要時由相關部門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意見後發布。如,辦案部門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時,應當徵求政務公開主管部門、法制部門、保密部門的意見。
問:為使《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能夠有效實施,具體制度設計上有哪些考慮?
答:依法公開、陽光執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改革和完善公安工作的客觀需要。但同時,執法公開的力度和步伐也要與法制建設進程、執法環境等相適應。為確保各項執法公開措施能有效實行,《規定》堅持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思路,既與時俱進,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又充分考慮公安工作規律、特點,不超越現階段實際提出過高要求。如,《規定》第16條擴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對象的公開範圍。為使規定更加務實可行,要求通過提供執法信息查詢服務的方式進行公開,並設定了政府網站、信息屏終端、手機簡訊等多種查詢方式。一方面,民眾可以根據自身需求獲取執法信息,減少了公安機關主動告知的工作量和成本。另一方面,便於公安機關充分利用現有網上執法辦案系統,採取信息化手段,提高執法公開效率。又如,考慮到目前各地發展的不平衡性,《規定》對網上公開辦事沒有“一刀切”,而是要求各地根據本地實際,逐步開展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及備案類事項的網上公開辦理,提供線上預約、諮詢、申請、受理等服務。
問:我們注意到《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對不同事項的公開時限有不同要求,是如何考慮的? 
答:公開時限與公開事項密切相關,針對不同的公開事項,《規定》對公開時限作了不同要求。
關於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限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原則規定自執法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8條關於“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的要求。二是規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現場管制信息應即時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時效性強,且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如果不即時公開,會給民眾出行帶來不便。三是規定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範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主要考慮到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為給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間,規定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定期發布。
關於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公開時限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時限公開。向特定對象公開和網上公開辦事的時限,現行法律規範對不同公開事項和對象有不同的規定。如,修訂後《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許可工作規定》第12條規定:“對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分別作出處理,並通知申請人”,等等。二是對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規定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公開。主要考慮到此類信息與特定對象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公開不及時,會直接影響相關特定對象實現權利或履行義務,結合基層的實踐經驗,將這類信息公開時限設定在5個工作日內。
問:規定出台後,公安機關在執法公開方面有什麼後續措施? 
答:《規定》系統總結了基層實踐經驗,構建了執法公開體系框架,對於促進這項工作制度化、科學化,提升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積極而重要的意義。它的出台,標誌著執法公開工作進入到新的發展階段。但同時也要看到,執法公開是一項長線工作,需要持之以恆、常抓不懈。《規定》頒布後,一方面要抓緊做好《規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將指導各省、區、市制定實施細則,將規定的一般要求與各地實際相結合,為基層提供具體的操作規範。同時,加強督導檢查和考評獎懲,落實各項制度要求。另一方面,繼續做好探索實踐。《規定》對一些體現執法公開發展方向的做法作了倡導性規定。下一步,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在案件公開辦理、網上公開辦事等方面,加強探索創新,積累實踐經驗,逐步擴大執法公開範圍,為民眾提供更多更好的執法公開服務。

社會反響

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表示,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於2007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4月5日簽署公布, 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基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考量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在執行中,諸多的職責部門跑偏了神,吹歪了風,面對申請怕麻煩、怕擔責、怕失利與申請人潑玩推手,百般刁難,編出各種藉口不向客群公開政府信息,使政府信息為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的初衷成了口號,申請人的權利大大受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的制定與公開,為公安系統內執法信息公開定出了標準、捋順了思路,同時也給其他系統和行政單位做出了榜樣,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和追錯問責制度應該具體化、詳細化和系統化。《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無容置疑,是一個極大的進步。
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張平看來,新《刑事訴訟法》的頒布,對公安機關的執法公開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將執行,因此可以看作是與新《刑事訴訟法》相配套的一個規定。張平認為,《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最大的亮點是第三章的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相關執法信息,《規定》擴大了向特定對象公開的範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也能從一定程度上促進執法透明,減少辦案人員貪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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