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吏

公人與吏人合稱。宋代指各級官府下屬辦事人員。凡擔任獄訟、賬目、遣發、書寫等文職者,無論行案與否,都稱為吏人,自都孔目官、押司官至貼司,有若干等級。一般擔任管理倉庫、場務、館驛、河渡、綱運、牢獄、執刑、巡警等具體事務者,皆稱為公人。自衙前、專副至庫子、揀子、掐子、所由、攔頭、獄子、杖直等也有許多等級。實際使用時,公人與吏人界限不甚分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