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求情

公函求情點,指的是在被告人接受法院審理時,相關部門開具證明送至法庭,以各種理由請求法院“手下留情”。關於“求情”公函,多數人斥其干預司法、有悖法治,但也有人說,公函求情,畢竟有助於辯護,更有一種評論,說就是這一條,更證明了“公函求情”恰恰干預了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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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公函求情四川省眉山市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鄭某某在雲南大理市發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後,讓弟弟頂包。被交警識破後,鄭某某被檢察院訴上法庭。其所在單位領導親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遞交了免予刑事處罰公函,以組織的名義請該院對鄭某某免予刑事處罰。
公函求情公函求情
交通肇事逃逸是觸犯了刑律的事情,被判刑是當事者必須受到的懲罰。法院根據案情依法判決,理應不受干擾。沒想到,居然有公權力部門拿著公函為犯罪嫌疑人求情,要求免予刑事處罰,實在讓人大跌眼鏡。新聞甫一出來,“公函求情”立即引起輿論廣泛關注。
當地法院並未理會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對審判的“另類干涉”,而是審理查明事實後作出宣判,被告人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理由

梳理媒體此前報導,類似的事情就有多起,比如2010年10月,山西太原市一違法強拆致村民死亡案中,就有當地政府部門要求“慎重量刑”的影子在晃蕩;重慶涪陵區工業園區管委會發公函警告法院不要“一意孤行”……諸多“公函求情”的事例,從行政級別上來看,不但有縣一級的,還有市一級的,甚至還有省一級的。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警惕。
仔細分析那些“公函求情”的事件,相關單位拋出的理由五花八門,比如鄭某某,其所屬單位的說辭是,鄭某某工作表現優異且得到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以組織名義要求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其他的還有“(如不慎重)會搞垮一個企業、會給社會穩定帶來消極影響”等諸多理由。問題是,觸犯了法律被判刑,怎么量刑定罪,法院講求的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犯罪嫌疑人在原單位里工作表現如何,根本就是兩回事。這是一個很明顯的道理。

原因

公函求情《憲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縣級也好、市級也好、省級也好,作為國家的一級權力機關,更應成為尊重司法的標桿,為社會樹立良好風尚。
公函求情公函求情
“公函求情”的事情會時而冒出頭來,引起輿論一波又一波的譁然,大致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權力習慣性的傲慢與自大;
二是某些組織和犯罪嫌疑人本身可能有著扯不清道不明的其他利益糾葛,擔心不把人儘快“撈”出來,會惹出更大麻煩;
其三是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對於此前的“公函求情”惡例,各地事後沒有追責到底,甚至沒有真正展開追責行動。因為求情公函是以組織名義發出的,找組織還是找個人,變得複雜和棘手。

應對

打破這一局面,就是要有深追到底的勇氣和決心,哪個組織出具求情公函,其主要負責人不能毫髮無損,必須讓公眾看到來自黨紀政紀的處分,甚或法律上的追究。如此,才能讓人們始終保持敬畏法紀之心,才能彰顯法律的威嚴。
即將召開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一個主要議程就是研究依法治國。在會議召開之前,對又一次冒出來的“公函求情”,必須把它當作一個反面典型深入剖析,找出癥結,拿出鐵律予以治理,以此杜絕“公函求情”再出現在社會的視野中。這樣,法治中國的腳步才會邁得更鏗鏘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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