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行政處罰

衛生防疫機構對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單位、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衛生防疫機構可依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1.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2.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3.拒絕衛生監督的;4.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開業前須經有關衛生管理部門批准的制度。法律規定,公共場所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須向縣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許可證,經批准發給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部門發放,兩年覆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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