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解放初期,廣州盜匪活動猖獗。廣州市公安局第一副局長
陳泊、第四副局長兼第一處處長
陳坤,為捕捉盜匪,利用各種社會關係,將一些舊職人員組成工作隊,開展“以毒攻毒”的鬥爭,但被指控“喪失革命立場”、“包庇反革命”。
事件經過
1951年1月,廣州鎮反運動的開始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南局公安部、華南分局社會部認定廣州市在清匪反特和鎮反工作中存在右傾偏向,認為陳泊、陳坤“喪失革命立場、嚴重違法亂紀、包庇反革命,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極大損失”,是“混進黨內的異己分子”。陳泊、陳坤二人先是被撤職押送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反省,後被逮捕,成為轟動全國公安系統的“兩陳事件”。受此案件株連,在廣州又逮捕了“
梁俠特務集團”案共263人。
事件結果
陳坤於1952年夏病死獄中。陳泊於1953年5月被判處10年徒刑,在“文革”後期病死於勞改場。1980年12月3日,經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複查認定,陳泊、陳坤原定罪名不符事實,純屬冤案,宣布無罪。同日,中共廣州市委發出關於撤銷陳泊、陳坤同志處分的決定,並恢復二人的黨籍。同年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出通知,認為對陳泊、陳坤的逮捕判刑是錯誤的,並予以公開平反,恢復名譽。梁俠及其他受株連的人員經複查也先後撤銷了原判,予以平反,恢復政治名譽。
1982年5月,公安部在北京八寶山為陳泊、陳坤舉行了追悼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