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新組織

兩新組織

兩新組織,是指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簡稱,是指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個體工商戶、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等各類非國有集體獨資的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是指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統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兩新組織
  • 簡稱: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
  • 組織機構:個體工商戶
社會團體,新經濟組織,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混合所有制經濟,股份合作制經濟,港澳台商投資經濟,外商投資經濟,企業,新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

社會團體,指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等。民辦非企業單位,指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新經濟組織

新經濟組織是指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我國內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絕對控制的新出現的經濟組織形態。另從所有制特徵上看,現行法律,法規把這類經濟組織統稱為“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國家統計分類目錄中包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經濟控制企業,港澳台經濟控制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非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等。

非公有制經濟

是指各種社會經濟成份中公有制經濟以外的其他經濟成份。在我國現階段,非公有制經濟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港澳台投資經濟,外商投資經濟以及混合經濟和股份合作制經濟中的非國有成分和非集體成分。

個體經濟

又稱“個人所有制經濟”。個體經濟通常是指生產資料歸勞動者個人所有,以個體勞動或家庭成員勞動為基礎,勞動成果歸勞動者個人所有和支配的一種所有制經濟成分。在我國,個體經濟目前專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註冊的個體工商戶。

私營經濟

以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為基礎的經濟形式。私營經濟與個體經濟的主要區別在於,它是一種體現著僱傭勞動關係的經濟成份。私營經濟的主要形式是私營企業,包括: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

混合所有制經濟

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不同所有制的投資主體對一個企業或公司投資所構成的經濟類型。它含有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經濟中的幾種成份。其主要形式是混合所有制企業。

股份合作制經濟

指兼有合作制和股份制兩種性質的一種經濟形式,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探索出來的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集體經濟的新的組織形式。其主要經濟形式是股份合作企業。

港澳台商投資經濟

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到內地直接投資設立企業而形成的經濟。其經濟形式主要包括獨資企業,與內地投資者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其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資經濟

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內地直接投資所形成的經濟。其經濟形式主要有四種形式:外資企業(又稱“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企業

8,個體工商戶:
是指個人從事生產勞動,生產資料或產品收入歸個人所有,僱工7人(含7人)以下,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經營形式,包括城鎮閒散勞動力等自籌資金開業興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工業,手工業,客貨運輸,商業,飲食,服務(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繕等個體經營者。還包括農村的非農業個體經營者。
指在工商登記時登記為企業的,非國有或非集體性質的經濟組織,包括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商投資企業,非國有控股股份制企業。注意:非公有制經濟範圍包含個體經濟,非公有經濟組織包括個體工商戶,非公有制企業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10,私營企業:
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所規定登記註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11,私營獨資企業:在我國,按有關法律規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資經營,以僱傭勞動為基礎,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2,私營合夥企業: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按照協定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以僱傭勞動為基礎,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13,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的規定,由兩個以上自然人投資或單個自然人控股的有限公司。
14,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由五個以上的自然人投資,或由單個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合夥制企業:也稱合夥企業。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出資者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16,股份合作企業:在我國,以合作制為基礎,由企業職工共同出資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會資產投資組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共同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與按股分紅相結合的一種集體經濟組織。
17,混合所有制企業:指國家,集體,個體私營,外資等所有制經濟中兩個以上不同所有制經濟,通過一定的資產組織形式,混合而成的所有制企業。
18,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到內地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包括其獨資經營的企業,其與內地其他投資者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以及其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
19,與港澳台商合資經營企業: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照契約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0,與港澳台商合作經營企業:指港澳台地區投資者與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依照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投資或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1,港澳台商獨資經營企業: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在內地由港澳台地區投資者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2,港澳台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外經貿部依法批准設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金的比例達到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比例小於25%的,歸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3,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內地直接投資所建的企業。
24,外商獨資企業:又稱外資企業。指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內地全額投資設立的企業。
25,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批准設立,其中外資的股本占公司註冊資金的比例不低於25%的股份有限公司。若外資的股本比例低於25%的,則屬於內資企業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26,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按契約規定的比例投資設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27,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外國企業或外國人與中國內地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依照合作契約的約定進行投資提供條件設立,分配利潤和分擔風險的企業。

新社會組織

新社會組織是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新湧現出來的相對於政黨、政府等傳統組織形態之外的各類民間性的社會組織,包括中介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各類民眾團隊。新社會組織一詞,是上海20世紀90年代以來開始出現的一個新的辭彙。其特點是,相對於“社會組織”、“民間組織”、“民眾組織”等詞的概念,把範圍縮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完善過程中湧現出來的民間組織。
除了包含根據法規合法允許登記註冊的各類民間組織以外,還包含目前法律法規還不能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民間自發性的非政府組織和準民間組織。這對於黨和國家加強對民間組織的研究、指導和管理,具有重要意義,新社會組織主要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部分中介組織以及社區活動團隊。
1、社會團體:是指按《社會團體登記治理條例》的規定,由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包括學術性社團、行業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不包括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工商聯、中國紅十字會、中國福利會、中國保護兒童委員會、社聯、文聯、科協、宗教團體等。
2、學術性社團:是指主要由專家、學者和科研人員組成的各類學會、研究會等。
3、行業性社團:是指主要由經濟領域各行業相同的企業組成的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等。
4、專業性社團:是指主要由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專業人員和專業組織組成的各類協會等。
5、聯合性社團:是指主要由不同利益需求的人群或各類社團組成的聯合體,如聯合會、商會、促進會、俱樂部、校友會、聯誼會等。
6、行業協會:是行業性社團中的一種,是由同業經濟組織以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7、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按《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治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社會活動的社會組織。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屬行業劃分為教育事業類、衛生事業類、文化事業類、科技事業類、體育事業類、勞動事業類、民政事業類等。
8、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屬於民間組織。其公益性主要表現在它不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利,強調的是社會公眾的廣泛受益。
9、社區活動團隊:是指以社區民眾為主,因文化知識、愛好愛好、強身健體等不同需求而自發組織起來的,沒有經過社團治理部門登記,但在街道社區有關部門備案的民眾性組織。
10、非營利機構:指創辦的目的是為了生產貨物和服務,但不答應向成立,控制或資助它的機構提供收入,利潤或其他財務收益的法律實體或社會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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