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保險(兩全險)

儲蓄保險

兩全險一般指本詞條

儲蓄保險指的是以儲蓄為重點的生存保險。該項保險可以為子女籌集教育費用、結婚資金或立業資金等等。儲蓄保險除在保險滿期時給付保險金以外,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人也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蓄保險
  •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 釋義人壽保險之一種
  • 提出時間:20世紀30年代
基本定義,權益責任,權益,責任,舉例說明,例一,例二,例三,例四,例五,保險制度,保穩定,促競爭,穩社會,制度利弊,積極影響,消極影響,

基本定義

儲蓄保險也特指, 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 為銀行儲蓄所提供的保險.作為20世紀30年代<銀行法>的一部分, 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頻繁發生的擠兌現象.為美國金融業的穩步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至今為止,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 ,美聯儲(FED)和美國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 這三駕馬車,作為美國三大金融監管機構,依然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權益責任

儲蓄保險要特別注意什麼?
我們在選擇儲蓄保險(有保證現金額的終身保險)時,主要是想在一定的時候有一筆錢可以用,同時從現在開始有一份保障。那么,儲蓄保險的權益和責任是什麼呢?下面我將做一些簡要介紹:

權益

1. 從第一筆保險費(存款)開始,就擁有了足額的保障
2. 如果能按契約按時存款到選定的年限,那么你就肯定擁有這份終身保障了,保險公司不能單方面取消。也就是說,無論如何我們都可以以不同形式得到部分或全部的金額。
3. 你可能拿到最高的利率。“儲蓄保險”有點象銀行儲蓄“零存整取”,只不過,前者對健康情況有要求,而且,“利率”是根據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等多種因素決定的;當你的狀況最好時,你的“利率”就是最高的。
4.受益人可以得到免稅的賠償現金,提前取用可能會涉及到稅務。

責任

1. 我們有接受保險公司指定機構體檢的責任,當然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
2. 必須如實回答申請表的有關問題。果有些問題故意隱瞞或欺詐,可能將不不屬於兩年後不追溯條款,那么將會影響賠款支付。這點非常重要!
3. 嚴格執行“存款”。保險公司有30天的“緩交期”,但超過緩交期保險就失效了。兩年內補回保險費和利息,從新體檢合格後可以恢復保險,但自殺條款從新計算。
4. 如果因為種種原因必須取消保險,大部分儲蓄保險產品頭幾年是沒有現金可以取回的,即使有現金值也是遠遠低於所交保險費的總額。這時一種長期儲蓄,一種承諾!
總之,選擇終身儲蓄保險要讓你的理財顧問根據你的實際決定,如果現在工作不穩定、積蓄也不多,我建議暫時買臨時保險。首先,她可以避免可能的損失,同時,還可以固定在當前的健康狀況,在適當的時候把臨時保險轉成儲蓄或投資保險

舉例說明

例一

泰康金滿倉兩全分紅保險
保障+理財,高達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最低500元的標準,讓普通家庭也能進行理財。其保單具有分紅功 能。但未提及保單貸款功能。
《點評》本產品收益一般般。意外身故4倍保障是個亮點;500起步,走平民化道路。

例二

平安金玉滿堂萬能兩全保險
躉交型,1萬起售,3-65歲的人可買,保障到70周歲。該保險可轉換成年金
保障 - 普通意外身故2倍,交通意外身故3倍賠償。
理財- 保證年利率1.75%,按月公布利率並按月複利
《點評》保險保障一般;亮點是保險期限到被保險人70周歲,且50周歲時如果繳費滿5年,可轉換成年金領取做養老之用;保證回報率1.75%不算高。

例三

英大元寶B款分紅兩全保險
躉交型1萬起,30天-65歲人可買,保險期限5年。提供高達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保單貸款現金價值餘額的80%。
《點評》5年確保收益為8.4%+分紅;意外身故4倍賠償及保單貸款功能為其亮點。

例四

中國人壽鴻泰分紅保險
躉交或年繳,1千起售,30天-75歲人可買,保障期限5、10、15、20年(最多保障到80周歲)。急用現金時可申請退保。躉交型5年確保收益為3.5-4.8%(按年齡不同)+複利紅利
《點評》幾無保障可言;確定收益偏低;急用現金時只能退保;唯一亮點是投保年齡放寬到75周歲。

例五

廣電日生金玉良緣分紅險
躉交型2萬起,30天-65歲人可買,保險期限5年或10年。提供2倍的意外身故保障。每年收益最低保證收益2.5%。每年提取2.5%作為門急診專用賬戶保單貸款現金價值餘額的80%。
《點評》保障一般;確定最低收益2.5%與門急診賬戶是其亮點。

保險制度

儲蓄保險與存款保險制度有本質的區別,儲蓄保險是保險的一種,一種理財方式。存款保險制度是銀行破產時避免擠兌現象,保險公司承擔銀行的風險。銀行把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當實行該制度的銀行資金周轉不靈或破產倒閉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按照保險契約條款,投保銀行可從存款保險機構那裡獲取賠償或取得資金援助,或被接收,兼併,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就會降低到儘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一種事後補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卻在事前也有體現,當公眾知道銀行已實行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時,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從心理上給了他們以安全感,從而可有效降低那種極富傳染性的恐慌感,進面減少了對銀行體系的擠兌。

保穩定

可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有對有問題銀行承擔保證支付的責任,它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一定的監督,管理,從中發現隱患所在,及時提出建議和警告,以確保各銀行都會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對公眾心理所產生的積極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銀行擠兌風潮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了金融體系的穩定。

促競爭

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大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這就容易形成大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而壟斷是不利於消費者利益的,社會公眾獲得的利益就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種共識,將存款無論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該制度對其保護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務的優劣,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穩社會

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存款保險機構可通過對有問題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等方式對其進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實力較強的銀行兼併,減少社會震盪,有助於社會的安定。

制度利弊

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衝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占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畫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併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么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範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髮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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