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於2019年1月31日發布。

發布信息,通知內容,措施詳情,

發布信息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9-00008
主題分類:
商貿、海關、旅遊\其他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9年01月31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
發文字號:
國函〔2019〕16號
發布日期:
2019年02月22日
主 題 詞:

通知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
你們關於在北京市繼續開展和全面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繼續開展和全面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期限為自批覆之日起3年。原則同意《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動高質量發展,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深化市場化改革、擴大高水平開放。要立足首都城市戰略定位,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等戰略,推進服務業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為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作出貢獻。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工作方案》實施的組織領導,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精心組織,大膽實踐,在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方面取得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積極支持北京市全面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商務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推進,組織開展督查和評估工作,確保《工作方案》各項改革開放措施落實到位。
五、全面推進試點期間,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具體由國務院另行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工作方案》相應調整本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試點中的重大問題,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務部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附屬檔案:1.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
2.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國務院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措施詳情

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開放措施
行業分類
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依據
開放措施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外商投資旅行社不得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旅遊的業務,但是國務院決定或者我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行社條例》
在擴大中外合資旅行社開展出境旅遊業務試點中,支持在京設立並符合條件的中外合資旅行社從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出境游業務。
允許在京設立的外商獨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赴台灣地區除外)。
參與試點的外籍律師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
2.在中國境外從事律師職業不少於3年,且系正在執業的律師。
《法務部關於開展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工作的通知》(司發通〔2017〕32號)
進一步探索密切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及港澳台地區律師事務所業務合作的方式與機制,在國內律師事務所聘請外籍律師擔任外國法律顧問試點中,適當降低參與試點的外籍律師在中國境外從事律師職業不少於3年的資質要求。
申請設立投資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1.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四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一千萬美元,或者;2.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註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三千萬美元。
《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
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申請條件,申請前一年外國投資者資產總額降為不低於兩億美元,取消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要求。
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過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8號)
在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範區和示範園區,取消存儲轉發類業務、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僅限為用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等增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比限制。
金融業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是指經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境外證券投資管理的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監會令第46號)
將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主體資格範圍擴大至境內外機構在北京市發起設立的投資管理機構,包括境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
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併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相關監管部門對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資金運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支持符合條件的在京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資試點,允許合格機構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人民幣資金,並將所募集資金投資于海外市場。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
(二)外方投資者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取得認證機構資質需外方投資者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的認可且具有3年以上從事認證活動的業務經歷的要求。
衛生和社會工作
不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註冊時,樣品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
不屬於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式審批的境內體外診斷試劑申請註冊時,樣品不得委託其他企業生產。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並提交申請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註冊證及產品技術要求複印件等資料。
《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4號)
《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5號)
《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7號)
開展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允許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京津冀地區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生產醫療器械。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放寬外商捐資舉辦非營利性養老機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準入。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不得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娛樂場所,不設投資比例限制。
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外商投資設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設投資比例限制。
允許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其他外商投資者僅限合資、合作經營,且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8號)
選擇文化娛樂業聚集的特定區域,允許設立外商獨資演出經紀機構,並在全國範圍內提供服務。
禁止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令第18號)
允許外商投資音像製品製作業務(限於在北京國家音樂產業基地、中國北京出版創意產業園區、北京國家數字出版基地內開展合作,中方應掌握經營主導權和內容終審權)。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