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全民社會主義國家”的簡稱。1961年10月蘇聯共產黨第二十二次代表大會的綱領中所確認的蘇聯
社會主義國家發展的高級形式。蘇共綱領指出,無產階級專政在蘇聯已經不再是必要的了,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而產生的國家,已轉變為全民的國家,成為整個社會的工具,表現整個社會利益,具有全民組織的性質。在蘇聯1977年憲法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被規定為“代表工人、農民、
知識分子、國內各大小民族勞動人民意志和利益的社會主義全民國家。”全民國家是適應
發達社會主義特點的國家,其最高目標是建立無階級的
共產主義社會,主要任務是建立共產主義的物質技術基礎,完善
社會主義社會關係和把它改造成為共產主義關係。
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經歷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和全民國家兩個基本階段,只有在全民國家的基礎上,隨著國家管理的進一步民主化和社會組織作用的加強,無階級社會管理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非政治的、非國家的形式—共產主義自治,才能取代國家政權。基於這種對蘇聯國家的性質的估計,蘇聯法學家認為全民國家階段的
社會主義法,就是全民法。對於該理論,其他國家的共產黨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界看法不一。該理論強調發展社會民主政治是對的,但由於對當時的國際狀況和蘇聯所處的社會發展階段和歷史經驗的估計出現某些偏差,在政治上有很大片面性,以至對蘇聯社會和國家後來的發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