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代理

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範圍內,可以代理完成任何事務的代理行為。

區別
1、一般代理是指通常情況下所擁有的代理許可權,特殊代理是指經過特別授權於具體事項,不同於普通代理的代理。全權代理如果沒有指明具體代理事項,作為一般代理處理。
2、這三者多出現於訴訟法中,在訴訟代理中,一般代理只能進行一般性訴訟權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訴、提供證據等。特殊代理除一般代理許可權外,往往還可以處理實體上的權利和比較重要的訴訟程式上的權利,如民事訴訟中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等權利。《民訴意見》第六十九 “……授權委託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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