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09年版)》是系列叢書中的一本,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從實施至今,經歷了不斷完善的過程。為了適應我國工程建設事業和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發展的要求,總結近年來考試大綱和培訓教材使用中的經驗,我們組織有關專家經過論證,對原國家建設部、人事部2003年制定的考試大綱和2006年版考試培訓教材進行了局部修改,形成了2009年版的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和培訓教材,供2009年及以後一個時期使用。 2009年版考試大綱和培訓教材基本保持了原有的內容。此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加強技能的要求,減少了個別科目中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內容,因此培訓教材的篇幅有一定壓縮;二是按照2008年新修訂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有關工程造價方面新的制度規定,對建設項目經濟評價、工程量清單計價和工程結算等有關內容進行了增改;三是部分內容在個別考試科目之間做了調整,最佳化了知識結構。如建設工程技術與計量科目中的流水施工組織和網路計畫技術調整到工程造價管理基礎理論及相關法規科目之中。 點擊連結進入: 2012年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歷年真題詳解與預測密訓(4合1)(附贈32學時網路精講課程+答疑專區)

基本介紹

  • 書名: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 出版社:中國計畫出版社
  • 頁數:55頁
  • 開本:32
  • 定價:5.00
  • 作者: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審組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審組
  • 出版日期:2009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02423053
圖書目錄,文摘,

圖書目錄

前言
考試說明
全國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0號)
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9號)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07號)
關於印發《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77號)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文摘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0號)
第三章 執業
第十五條註冊造價工程師執業範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和審核,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預、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和審核;
(二)工程量清單、標底(或者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工程契約價款的簽訂及變更、調整、工程款支付與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
(三)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設計方案的最佳化、限額設計等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工程保險理賠的核查;
(四)工程經濟糾紛的鑑定。
第十六條註冊造價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註冊造價工程師名稱;
(二)依法獨立執行工程造價業務;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加蓋執業印章;
(四)發起設立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六)參加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
(三)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執業水平;
(四)執行工程造價計價標準和計價方法;
(五)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註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上籤字並蓋章。
第十九條修改經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造價成果檔案,應當由簽字蓋章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進行;註冊造價工程師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註冊造價工程師修改,並簽字蓋章;修改工程造價成果檔案的註冊造價工程師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契約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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