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足球代表大會

中國足協章程規定的全國代表大會行使的“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罷免主席;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五項職權。中國足協現行章程是1992年紅山口會議修改的,應該在1996年舉行的全國代表大會上審議通過,但是卻一直存在到2003年。第一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是在1979年11月粉碎“四人幫”以後,中國百業待興的形勢下舉行的。此後,雖然中國足協章程規定應該每4年召開一次大會,但是此後的23年期間卻沒有召開過一次。中國足球界能夠比較正常召開的大規模會議,只有原來一年一屆、從1998年又變成兩年一屆的全國足球工作會議了。 在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安排中,本來並沒有全國代表大會的安排,但是中國非典疫情導致了全國體育賽事推遲,國際足聯和亞足聯也先後推遲了中國隊參加的奧運足球賽事,女足世界盃易址,使中國足協2003年的工作任務減少。5月21日下午中國足協舉行會議,研究了召開全國代表大會問題。第二次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在2003年8月份舉行,這也是中國建國以來第二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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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2009年年初,在南勇出任中國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後,中國足協開始把工作重心轉向青少年足球工作。備受關注的中國足球代表大會因種種原因從原定的2009年上半年推延至今。目前(2009年10月),中國足協已初步定於2009年11月至12月間舉行足代會。這也將是中國第三次全國足球代表大會屆,屆時,中國足協將對原來的章程進行完善修改,同時改選新任足協主席。

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主席; 三、表決通過副主席、秘書長、司庫; 四、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制度

一、全國足球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每4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接到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協會書面要求或執行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應在三個月內舉行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三、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秘書長應以書面形式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一個月,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四、各位代表、會員協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的提案,須於大會召開前十五天寄給秘書長。只有如期寄到,並列入議事日程的建議和問題,才可在大會進行討論。
五、特別會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日程,應於十五天前通知與會代表。如因特殊情況,會前通知時間不足十五天,執行委員會應有說明。
六、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代表

按照現行中國足協章程規定,中國足協下屬地方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可以選派兩名代表參加代表大會,但僅有一票表決權,屆時全國足球代表大會的參加者將有數百人之多,這次代表大會也將進一步推動中國足球管理機構的法制化、正規化進程。

議程

一、主席致詞;二、指定監票人;三、大會工作報告;四、審議修改章程;五、審議會議代表、會員協會所提議案;六、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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