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是為使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的工作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 外文名:The 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tobacco standard system revision work conditions
  • 實質: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
  • 特點: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細則,附屬檔案,

細則

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細則
為使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式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國家標準管理辦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一章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程式
第一條 全國菸草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煙標技委,下同)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菸草專賣局編制、修訂標準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計畫(建議表格式見附表1)並報主管部門。
第二條 工作組或者項目承擔單位在收到項目計畫建議表的2個月內將其項目計畫任務書(項目計畫任務書格式見附表2)報分技委秘書處。分技委秘書處於7月底上報煙標技委秘書處,煙標技委秘書處負責整理、匯總,並於9月底上報有關部門。行業標準項目的計畫報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批,抄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標準項目的計畫經國家菸草專賣局審核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條 國家菸草專賣局轉發國家標準項目計畫,下達行業標準項目計畫。
第四條 工作組或項目承擔單位與中國菸草總公司簽訂標準項目契約。契約文本上應註明管理該項目的標技委秘書處或分技委秘書處。
第五條 根據契約中標明的管理範圍,煙標技委秘書處、分技委秘書處負責對其管理範圍中的標準項目承擔管理責任。特殊情況時,標準委秘書處可直接管理分技委秘書處管理的標準項目。
第六條 工作組或項目承擔單位在起草工作完成後根據gb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要求提出“徵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內容要求見附屬檔案1)分送煙標技委的有關委員以及生產、科研、教學和監督檢測、銷售等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個月。
第七條 工作組或項目承擔單位對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草案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格式見附表3)各5份報契約上標明的管理該項目的秘書處進行形式審查。
第八條 標技委、分技委秘書處將形式審查意見表(格式見附表4)返回工作組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九條 工作組或項目承擔單位將形式審查通過後的“標準送審稿”、“編寫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若函審,連同函審單(見附屬檔案5)]分送標技委、分技委秘書處指定的審定者,或由秘書處直接寄送有關委員。
第十條 會議審查時,標技委、分技委秘書處寫出《會議紀要》,填寫《審定結論表》(見附表7)並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及未參加審查會議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名單。函審時、標技委、分技委秘書處寫出《函審結論》(格式見附屬檔案6),並附審查者已填寫的《函審單》(格式見附表5)。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分技委秘書處根據審定意見,提出《標準報批稿》六份,若有插圖,另附符合製版要求的插圖一份;《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會議審定紀要》或《函審結論》各六份;如系採用國際標準或國處先進標準制定的標準,應同時上報該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複製件)和譯文各六份報煙標技委秘書處。
第十二條 煙標技委秘書處將審查後的“標準報批搞”、“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審定紀要或函審結論”及有關附屬檔案送正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後報下達標準項目計畫的主管部門審批。
國家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批准發布,行業標準報國菸草專賣局批准發布。
第十三條 標準送審搞通過形式審查的時間為項目完成契約的終止時間。
第二章 標準複審程式
第十四條 煙標技委秘書處承擔或委託分技委進行標準複審工作。標準複審周期一般為3~5年。
第十五條 在對標準進行複審時,煙標技委委秘書應向煙標技委員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分送複審表(格式見附表8)徵求複審意見。時間為2個月。
第十六條 煙標技委秘書處根據複審意見,寫出複審報告,經該標準的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一式六份報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需要修訂的標準,煙標技委秘書處將其列入下年度的標準項目計畫。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煙標技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煙標技委通過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

《編制說明》內容要求
1.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標準編制原則和確定標準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性能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等)的論據(包括試驗、統計數據)。修訂標準時,應增列新舊標準水平的對比;
3.主要試驗(或驗證)的分析、綜述報告、技術經濟論證、預期的經濟效果;
4.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程度,以及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5.與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關係;
6.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7.該標準作為強制性標準或者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8.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等內容);
9.廢止現行有關標準的建議;
10.其他應予說明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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