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2012年10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以國稅發〔2012〕92號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公文種類、公文格式、行文規則、公文擬制、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公文歸檔、公文管理、電子公文、附則11章129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32號)停止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 外文名:Methods for handling official documents of the national tax authorities
  •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文號:國稅發〔2004〕132號
  • 發布時間:2012年10月10日
  • 生效時間:2013年1月1日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文種類,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四章 行文規則,第五章 公文擬制,第六章 發文辦理,第七章 收文辦理,第八章 公文歸檔,第九章 公文管理,第十章 電子公文,第十一章 附 則,

國家稅務總局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12〕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稅務公文處理工作,提高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中辦發[2012]14號),結合近年來各級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形成了《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日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通知》(中辦發[201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稅務系統各級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
第三條 稅務機關公文是稅務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覆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範、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業務知識培訓。全體稅務幹部應當學習掌握公文處理知識,提高公文處理能力。文秘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為公文處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不斷改進辦公手段,全面實行公文處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十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議、決定、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函、紀要。
第十一條 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稅務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發布稅務規章,應當按照稅務規章產生的程式進行。命令(令)屬下行文,一般無主送、抄送。
第十二條 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第十三條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決定屬下行文。
第十四條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向國內外公布稅收規範性檔案和其他重要稅收事項。公告應當公開發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五條 通告,適用於在一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務性事項。通告面向社會並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可採用張貼或媒體刊播的形式公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六條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意見一般分為參考建議性意見、表明意向性意見、工作指導性意見。意見可以用於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第十七條 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通知一般分為指示性通知、發布和轉發性通知、事務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時使用,屬下行文;向有關單位知照某些事項時(如告知機構變更和召開會議等),也可作平行文使用。
第十八條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通報分為表揚性通報、批評性通報和情況通報。通報屬下行文。
第十九條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詢問。報告根據內容分為綜合性報告和專題性報告。報告屬上行文。
第二十條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請示一般分為政策性請示、問題性請示和事務性請示。請示屬上行文。
第二十一條 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批覆一般分為政策性批覆、問題性批覆和事務性批覆。批覆屬下行文。上級機關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時,必須明確表態,若予否定,應寫明理由。批覆一般只送請示單位,若批覆的事項需有關單位執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關單位。若請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可使用“通知”或其他文種行文,不再單獨批覆請示單位。
上級稅務機關針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或稅收規範性檔案的答覆或者解釋,需要普遍執行的,應當按照《稅收規範性檔案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製定稅收規範性檔案。
第二十二條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函分為商洽函、詢問函、請求批准函、答覆函、告知函。函屬平行文,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之間不得使用函。請求批准函僅用於向平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相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的會議紀要分為黨組會議紀要、局務會議紀要、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局領導專題會議紀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四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抄送機關、承辦部門名稱、印發部門名稱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第二十五條 份號。公文印製份數的順序號。涉密公文應當標註份號。份號一般用6位3號阿拉伯數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第二十六條 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註“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標註為“密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中的數字用阿拉伯數字標註。
第二十七條 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註“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註“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緊急程度一般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公文首頁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時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緊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特別緊急,已臨近規定的辦結時限,需特別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加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緊急,需打破工作常規,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
電報中的“特提”,適用於要求即刻辦理的十分緊急事項,註明“特提”等級的電報,發電單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單位機要部門;“特急”適用於2日內要辦的緊急事項;“加急”適用於4日內要辦的較急事項;“平急”適用於6日內要辦的稍緩事項。
第二十八條 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發文機關標誌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發文機關標誌一般使用小標宋體字,顏色為紅色,以醒目、美觀、莊重為原則。
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誌可以並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需要同時標註聯合發文機關名稱的,一般應使主辦機關名稱在前,如有“檔案”二字置於發文機關名稱右側,以聯署發文機關名稱為準上下居中排布。
第二十九條 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發文順序號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份應標全稱,用六角括弧“〔〕”標註;發文順序號不加“第”字,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在阿拉伯數字後加“號”字。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居中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分隔線。
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明碼、密碼電報由辦公廳(室)按明電和密電的有關規定分別編號處理。
(一)國家稅務總局黨的組織發文字號包括:
1.稅總黨組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重要發文。
2.稅總黨組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中共國家稅務總局黨組一般事務性發文。
3.稅總黨紀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中央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重要發文。
4.稅總黨紀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中央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一般事務性發文。
5.稅總機關黨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機關黨委重要發文。
6.稅總機關黨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國家稅務總局機關黨委一般事務性發文。
(二)國家稅務總局行政公文發文字號包括:
1.稅總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和提出意見;向下級機關部署全局性稅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導性意見;下達年度稅收計畫和稅務經費安排;對稅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況通報;對下級機關或個人給予重大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機構的設定、變動;轉發上級機關的重要檔案;與平級機關或有關團體單位的聯合發文;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的通知。
2.稅總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下級機關部署局部的、階段性的或臨時性的工作;對年度稅收計畫作局部調整;對稅務經費作局部和臨時性的安排;對稅務日常工作有關情況的通報;一般性的表揚或批評;與平級機關商洽事宜、答覆問題或報送需要平級機關核批的事項;轉發上級機關的一般性檔案、平級機關與稅收工作有關的檔案;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予以批覆;對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覆等。
3.稅總任〔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幹部行政職務。
4.稅總辦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國家稅務總局向各級稅務機關布置日常性的事務工作,通報有關情況;發布局機關內部適用的各類制度規定;通報局機關內部的有關情況等。
5.稅總辦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國家稅務總局向平級單位的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行文,通報有關情況,商洽事宜;向上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向下級機關徵求意見;下發各類會議、培訓通知,向有關單位發出邀請;向有關單位提供證明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發文字號,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公文的發文字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十條 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簽發人由“簽發人”三字加全形冒號和簽發人姓名組成,居右空一字,與發文字號平行,編排在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位置。“簽發人”三字用3號仿宋體字,簽發人姓名用3號楷體字標註。
如有多個簽發人,簽發人姓名按發文機關的排列順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勻編排,一般每行排兩個姓名,回行時與上一行第一個簽發人姓名對齊。
第三十一條 標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組成,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公文標題中除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轉發公文,標題一般為:本機關名稱+轉發+被轉發檔案的標題+的通知;多層轉發的,根據主要事由自擬標題,但標題中應含“轉發”字樣;不得以被轉發檔案的發文字號作為標題。
標題一般用2號小標宋體字,編排於紅色分隔線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長短適宜、間距恰當,標題排列應使用梯形或菱形。
第三十二條 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編排於標題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頂格,回行時仍頂格,最後一個機關名稱後標全形冒號。如機關名稱過多導致公文首頁不能顯示正文時,應將主送機關名稱移至版記部分。
在主送和抄送中,稅務機關的名稱應當使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得使用簡稱。
第三十三條 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公文首頁必須顯示正文,使用3號仿宋體字,編排於主送機關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註;標題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註。
在公文的正文中,稅務機關的名稱可以使用規範化簡稱。規範化簡稱為“××國稅局、××地稅局”,不得使用“國稅、地稅,國、地稅局,國地稅”等。
第三十四條 附屬檔案說明。公文附屬檔案的順序號和名稱。如有附屬檔案,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位置編排“附屬檔案”二字,後標全形冒號和附屬檔案名稱。如有多個附屬檔案,使用阿拉伯數字標註附屬檔案順序號(如“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名稱後不加標點符號。附屬檔案名稱較長需回行時,應與上行附屬檔案名稱的首字對齊。
正文標題中已經標明所印發、轉發的公文標題或主要內容的,文末不再將所印發或轉發的公文列為附屬檔案。
第三十五條 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
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為準居中編排發文機關署名。聯合行文時,應將各發文機關署名按發文機關順序整齊排列在相應位置。
第三十六條 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
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編排於發文機關署名之下,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
第三十七條 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並與署名機關相符。印章用紅色,不得出現空白印章。
單一機關行文時,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使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頂端應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聯合行文時,應使印章與各發文機關署名一一對應,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最後一個印章端正、居中下壓發文機關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間排列整齊、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兩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頂端應上距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一行之內。
公文排版後所剩空白處不能容下印章或簽發人簽名章、成文日期時,應當對行距、字距進行調整。
電報應當署簽發人姓名,不需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應當在電報首頁右上角“簽批蓋章”處加蓋機關“發電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附註。公文印發傳達範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居左空二字加圓括弧編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附註內容各條之間用逗號分隔。
信息公開選項作為附註,用3號黑體字,左空一字編排在版記之上。
第三十九條 附屬檔案。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附屬檔案應另面編排,並在版記之前,與公文正文一起裝訂。“附屬檔案”二字及附屬檔案順序號用3號黑體字頂格編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屬檔案標題居中編排在版心第三行。附屬檔案順序號和附屬檔案標題應與附屬檔案說明的表述一致。附屬檔案格式要求同正文。
附屬檔案與正文不能一起裝訂的,應在附屬檔案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編排公文的發文字號並在其後標註“附屬檔案”二字及附屬檔案順序號。
第四十條 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規範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抄送機關按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級機關之間一般按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等次序排列。
抄送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得隨意擴大範圍。
抄送機關編排在公文最後一頁的下方位置。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在印發部門和印發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編排。“抄送”二字後加全形冒號和抄送機關名稱,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最後一個抄送機關名稱後標句號。
如需把主送機關移至版記,除將“抄送”二字改為“主送”外,編排方法同抄送機關。既有主送機關又有抄送機關時,應將主送機關置於抄送機關之上一行,之間不加分隔線。
第四十一條 承辦部門、印發部門和印發日期。一般用4號仿宋體字,編排在末條分隔線之上,承辦部門左空一字,印發部門和印發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數字將年、月、日標全,年份應標全稱,月、日不編虛位(即1不編為01),後加“印發”二字。
第四十二條 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一般用4號半角宋體阿拉伯數字,編排在公文版心下邊緣之下,數字左右各放一條一字線;一字線上距版心下邊緣7mm。單頁碼居右空一字,雙頁碼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記頁前有空白頁的,空白頁和版記頁均不編排頁碼。公文的附屬檔案與正文一起裝訂時,頁碼應當連續編排。
第四十三條 排版方式。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並撐滿版心,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字型和字號一般採用3號仿宋體字。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第四十四條 公文的版記一般包括兩個要素:抄送機關,承辦部門名稱、印發部門名稱和印發日期。
版記中如有其他要素,應當將其與承辦部門、印發部門和印發日期用一條細分隔線隔開。
版記中的分隔線與版心等寬,首條分隔線和末條分隔線用粗線(0.35mm),中間的分隔線用細線(0.25mm)。首條分隔線位於版記中第一個要素之上,末條分隔線與公文最後一面的版心下邊緣重合。
第四十五條 信函格式。首頁的發文機關標誌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居中排布,上邊緣至上頁邊為3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標誌。
發文機關標誌下4mm處印一條紅色雙線(上粗下細),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紅色雙線(上細下粗),線長均為170mm,居中排布。
如需標註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頂格居版心左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按照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的順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第一個要素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發文字號頂格居版心右邊緣編排在第一條紅色雙線下,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標題居中編排,與其上最後一個要素相距二行。
第二條紅色雙線上一行如有文字,與該線的距離為3號漢字高度的7/8。
首頁不顯示頁碼。
版記中不加分隔線,位於公文最後一面版心內最下方。
第四十六條 命令(令)格式。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加“命令”或“令”字組成,居中排布,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令以機關名義發出,連續編流水號。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居中編排令號,令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
單一機關行文時,在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蓋簽發人簽名章,簽名章左空二字標註簽發人職務,以簽名章為準上下居中排布;聯合發布的命令,應先編排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其餘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依次向下編排,與主辦機關簽發人職務、簽名章上下對齊,每行只編排一個機關的簽發人職務、簽名章,簽發人職務應當標註全稱。簽名章一般用紅色。在簽發人簽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編排成文日期。
第四十七條 公告、通告格式。發文機關標誌由發文機關全稱加“公告”、“通告”組成,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20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大小由發文機關酌定。發文機關標誌下空二行居中編排公告、通告號,公告、通告號按年編排順序號:“××××年第×號”。公告、通告號下空二行編排正文,正文之上無主送機關。
公告、通告版記由分送,承辦部門、印發部門和印發日期兩個要素組成。公告、通告對外公布時,可以無版記。
公告、通告的其他格式與檔案格式相同。
第四十八條 紀要格式。紀要由標誌、編號、紀要事項、出席人、請假人、列席人、簽發人、分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紀要標誌由“×××紀要”組成,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為35mm,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
標註出席人員名單,一般用3號黑體字,在正文(或附屬檔案說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編排“出席”兩字,後標全形冒號,冒號後用3號仿宋體字標註出席人單位、姓名,回行時與冒號後的首字對齊。
標註請假和列席人員名單,除依次另起一行並將“出席”兩字改為“請假”或“列席”外,編排方法同出席人員名單。
紀要格式可以根據實際制定。
紀要不加蓋印章。
第四十九條 公文的版式按照《黨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2012)國家標準執行。
第五十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元、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並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五十一條 公文用紙幅面採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五十二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制發檔案;現行檔案規定仍然適用的,不再重複發文;已標註公開發布的檔案,不再翻印;機關負責人的講話,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發;對使用電話、內部網站等途徑可以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第五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隸屬關係和工作需要,在職權範圍內行文。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的,應當會簽有關單位或者聯合行文。
第五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如重大災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反映其直接上級機關和領導人問題的除外)。上級機關批覆越級上報的請示時,也應當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五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下級稅務機關向上級稅務機關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同時遵循本級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稅務機關。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後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必須在事前,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正文末應當有請示語,在公文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五十六條 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各級稅務機關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稅務機關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以函的形式向下一級政府行文,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
(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四)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五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與同級黨政各部門、下一級黨委政府、相應的軍隊機關、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單位。
第五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可以向其他黨政部門行文。
第五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根據授權可以代表本級機關行文。
第六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六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向上、下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和其他機關的有關內設機構行非正式公文時使用便函,機關內設機構之間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使用便函。便函不得以“×××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為行文對象。
便函適用於商洽工作,通報和匯報有關情況,詢問和答覆一般事務性問題。
便函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不得由便函設定的事項,也不得規定稅務系統內部管理審批、稅收政策解釋、稅收征管問題解釋、具體稅收征管工作、會議培訓和書刊征訂等事宜。
稅務機關各內設機構所發便函的版頭,由稅務機關名稱和內設機構名稱組成,不加“檔案”字樣。便函的發文字號按內設機構代字自行編號,成文日期上署內設機構名稱,加蓋內設機構印章,無版記。
第六十二條 對於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各級人大、政協規定的程式、時限、格式等要求辦理。
第六十三條 全國稅務系統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的發文機關標誌、發文字號和印章不得混用。
稅務系統內部,除特殊情況外,黨的組織和行政機關之間一般不交叉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六十四條 公文擬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審核、簽發等程式。
第六十五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範。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六十六條 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根據實際需要標明緊急程度,於擬發文時間前2個工作日送辦公廳(室)審核;有特殊時限要求的,主辦部門全程跟蹤辦理。
向下級布置工作或下達任務的緊急公文,應當在文中明確合理的時限要求。
第六十七條 公文起草後,主辦部門的有關人員和負責人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提出新的政策、規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會簽其他職能部門或者有關單位。
(三)公文文種的選用是否適當,擬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格式的有關要求。
(四)文稿的結構是否嚴謹,層次是否清楚,觀點是否正確,情況是否真實,數據是否準確等。
第六十八條 本機關主辦部門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內設機構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職能部門協商、會簽。
第六十九條 凡需會簽的公文,主辦部門應當與會辦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行文。
(一)辦文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會辦部門協商,會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機關負責人協調或裁定。
(二)對會簽的公文,會辦部門如無不同意見,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見,應當提出書面會簽意見,經會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主辦部門。
(三)遇有重大問題的會簽公文,會辦部門應當充分討論後提出會簽意見。
(四)對會簽的公文,會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加急件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會簽,特急件應當隨到隨簽。
第七十條 本機關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的,應商得其他單位同意或徵求意見。會簽前,本機關負責人應當在發文處理單簽發欄內明確簽署意見,再送有關單位。需緊急辦理的,可派人持會簽文直接送該單位。如需會簽的單位較多,可將會簽文複印後分頭送達。
如會簽單位返回修改意見,本機關對起草的公文作出相應調整的,應當再次送本機關負責人明確簽署意見。
第七十一條 對外單位主辦的聯合行文和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本機關主辦部門對來文應當按辦文程式提出會簽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簽後,將會簽文稿複印一份備查。
對外單位主辦的聯合行文和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如無不同意見,由機關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見,應當在來文中進行修改,並徵得來文單位同意後,由機關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會簽,機關負責人不簽署姓名,並由主辦部門向來文單位說明理由,將來文退回。
第七十二條 公文文稿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範;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範。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七十三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部門並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門修改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四條 以機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機關負責人簽發。其中,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對涉及重要稅收政策或重大問題的,由其他負責人審閱後送主要負責人簽發。
(一)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命令(令)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二)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三)聯合制發的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四)電報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五)擬稿人不得簽發自己草擬的公文。
第七十五條 以辦公廳(室)名義代表本機關制發的公文,由機關負責人或者機關負責人授權的辦公廳(室)負責人簽發。
第七十六條 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一)未經辦公廳(室)審核的公文,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二)文稿核准簽發後即為定稿,未經簽發人同意,不得改動。
(三)簽發公文應當符合存檔要求。不得使用圓珠油筆和鉛筆,不得使用藍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顏色的墨水。

第六章 發文辦理

第七十七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覆核、編號、校對、印製、用印、登記、封發等程式。
第七十八條 文秘部門應當在公文正式印製和發出前進行覆核。覆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繕印和發出。
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提請簽發人複審並簽名。
第七十九條 公文簽發後,由文秘部門統一編排文號。文號應當連續編排。編號後取消發文的,原文號重新使用;跨年度取消發文的,原文號不再使用。
第八十條 主辦部門應當提供需印製的公文電子版,並以簽發公文的原稿為藍本,同清樣進行校對。
校對的重點是:校正與原稿不符的部分;補正被遺漏的部分;校正錯別字詞;校正標點符號、公式、圖表方面的錯漏;糾正格式方面的差錯;查找公文中的疏漏。
校對應當使用國家專業標準《校對符號及其用法》中規定的符號。
第八十一條 對已簽發公文,由辦公廳(室)按照規定的標準格式統一印製。
(一)印製檔案以負責人簽發的原稿為依據,不得改動。
(二)公文製版應當版面乾淨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準,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三)公文應當左側裝訂,不掉頁,兩頁頁碼之間誤差不超過4mm,裁切後的成品尺寸允許誤差±2mm,四角成90°,無毛茬或缺損。騎馬訂或平訂的公文應當:
1.訂位為兩釘外訂眼距版面上下邊緣各70mm處,允許誤差±4mm。
2.無壞釘、漏釘,釘腳平伏牢固。
3.騎馬訂釘鋸均訂在折縫線上,平訂釘鋸與收脊間的距離為3mm~5mm。
包本裝訂公文的封皮(封面、書脊、封底)與書芯應吻合、包緊、包平、不脫落。
(四)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製。
第八十二條 印製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辦公廳(室)統一加蓋印章。
(一)檢查原稿上有無負責人簽字。有負責人簽字並確認符合規定的,方可在製成的公文上加蓋印章。
(二)加蓋印章的公文份數是否與原稿標明印刷份數相同,多餘份數不加蓋印章。
(三)印模效果應呈正面圖樣,清晰端正。
第八十三條 公文印成發出前,辦公廳(室)應當對所發公文的份數、序號及發往單位、日期、文號、標題、密級、附屬檔案和封發情況等進行登記。
第八十四條 製成的公文登記後,辦公廳(室)應當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別裝封和發出。封發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清點公文份數。
(二)對傳送範圍、密級、時限、有無附屬檔案、是否用印等逐項檢查,準確無誤後再裝封。
(三)收件機關的名稱、地址、郵編要書寫準確、清晰。
(四)對於密件、急件,要在封套上標註秘密等級、緊急程度並進行登記。
(五)裝封時,封口要嚴,不得用書釘裝訂,不得粘住封內公文。
第八十五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檔案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八十六條 公文發出後,因發現錯誤需要追回的,辦公廳(室)應當及時通知傳送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第七章 收文辦理

第八十七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處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傳閱、催辦、答覆等程式。
第八十八條 收文人員收到公文後,應當在對方投遞單或送文簿上籤字以示收到。簽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清點實收檔案,與對方的投遞單或送文簿核對,查看是否相符,包裝和封口是否牢固,確認無誤後再簽收。
(二)如發現錯投應當及時退回或轉投,有散包或被拆後重封等現象的應當立即追查原因。
(三)收到絕密級公文後,必須在機要室存放並專人保管。
(四)本機關內設機構收到外單位來文應當交辦公廳(室)簽收。
第八十九條 公文簽收無誤後,收文人員應當對來文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文編號、日期、來文機關、文號、標題、密級、緊急程度、附屬檔案、份數、處理情況等。
第九十條 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並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應當對來文的合法性、規範性進行審核。
來文出現以下情況的,應予退回:不應當由本機關辦理的;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相牴觸的;文種使用不當,違反行文規則的;上行文未註明簽發人的;文頭與機關代字不相符的;用印有誤,未註明附屬檔案或附屬檔案有缺漏的;其他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或本辦法的。
對來文標有“特急”或“加急”字樣的,收文部門應當優先進行審核,及時送下一環節辦理。
第九十一條 經簽收、登記後,需要本機關辦理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擬辦意見應當明確、具體。需要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一般性公文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後,送承辦部門辦理;重要公文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後,呈機關負責人批辦。
第九十二條 機關負責人對辦公廳(室)呈請批示的公文應當提出批辦意見。如對擬辦意見無異議,負責人圈閱視為同意。如擬辦意見為呈請負責人閱示的,或者對擬辦意見有補充以及不同意擬辦意見的,負責人應當作出明確的批示。
第九十三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優先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交辦的文秘部門說明。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九十四條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報請局領導協調或者裁定。
第九十五條 閱知性公文,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第九十六條 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收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九十七條 經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督查催辦。緊急公文應當跟蹤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當重點督查催辦,一般公文應當定期督查催辦。
第九十八條 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覆來文單位,並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明確需要書面答覆的,應予書面答覆。

第八章 公文歸檔

第九十九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交本部門文秘人員整理、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一百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等進行整理,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準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一百零一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以“件”為單位進行分類、排列、編號、編目、裝訂、裝盒。首頁右上部空白處加蓋“歸檔章”,列印檔案目錄。
歸檔檔案整理的具體方法,按照全國檔案行業標準《歸檔檔案整理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零二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一百零三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歸檔。
第一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公文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每年6月30日前將本部門上一年度辦理完畢的公文、材料整理後集中向本機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第一百零五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應當符合存檔要求。歸檔公文的用紙應當是中性紙,字跡材料應當是墨汁、碳素或藍黑墨水。

第九章 公文管理

第一百零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範,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一百零七條 稅務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縣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並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一百零八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後,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範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
第一百一十條 傳遞涉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全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涉密公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複製、彙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複製、彙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複製、彙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複製件應當加蓋複製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彙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准後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一百一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報送上級稅務機關的公文,不得同時報送上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郵寄時,收件人(單位)應與公文主送單位一致。各地稅務機關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的公文,數量為1份。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文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式。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不再行文。同時,發文機關應當印製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範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一百一十七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後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和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機關合併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十章 電子公文

第一百一十九條 電子公文是指在計算機網路系統中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稅務機關制發的電子公文在稅務系統內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為本系統、本機關內部處理公務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稅務系統內部建立的公文處理計算機套用系統,按照本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電子公文的擬制、辦理、管理和歸檔。
公文處理計算機套用系統的管理由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負責;技術支持與維護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技術部門負責。
第一百二十一條 稅務系統內部非涉密性公文,發電子公文,其中作為執法依據的,同時發紙質公文。既有電子公文,又有紙質公文的,以紙質公文為準。
不便於用電子公文方式傳輸的,可以只傳送紙質公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處理涉密公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保密主管部門審批,確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第一百二十三條 電子公文應當按照相關制度確定的範圍,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不同電子版本歸入稅務檔案資料庫。屬於永久和30年保管期限的電子公文,應當同時將電子公文的最終版本製成紙質公文歸檔。
第一百二十四條 電子公文在歸檔時應當對標題、發文字號、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密級、類別、保管期限進行標引。有相應紙質公文的,還應標引紙質公文的檔號。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文處理系統中形成的電子公文數據應當備份。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六條 稅務專業文書、執法文書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公文處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單位公文處理的具體辦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3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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