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

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是 為了進一步規範稅務公文處理工作,提高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2000年8月24日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近幾年各地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將《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04年10月9日
  • 頒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檔案號:稅發[2004]132號
簡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章 公文種類,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四章 行文規則,第五章 發文辦理,第六章 收文辦理,第七章 公文歸檔,第八章 公文管理,第九章 電子公文,第十章 附 則,

簡介

(2004年10月9日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4]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2000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和〈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9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公務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行政、施行稅務行政措施和進行稅務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

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實施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負責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統一收發、分辦、傳遞、繕印、用印、整理、歸檔和銷毀。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為公文處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通過開展業務知識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文秘人員的素質,充分調動文秘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文秘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具備相關專業知識。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繫民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不斷改進辦公手段,全面實行公文處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發布稅務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命令(令)一般不分主送、抄送。命令(令)屬下行文。
(一)命令(令),根據作用可分為發布令、行政令和嘉獎令。
(二)發布令、行政令以機關名義發出,自局長任期開始編流水號,文末標明局長職務,署簽名章,註明發令日期,不加蓋機關印章。
(三)嘉獎令以機關名義發出,使用機關公文的發文字號,加蓋機關印章。
(四)發布稅務規章,應當按稅務規章產生的程式進行。
1.稅務規章起草完成後,由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審核。
2.經局務會議集體審議通過。
3.由局長簽署《國家稅務總局令》發布。
4.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報》或者《國務院公報》和有關新聞媒體刊播。
5.一般在執行前30日以上發布。
6.自發布後30日內向國務院備案。

第十四條

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具有普遍的指導性、行政的約束性和相對的穩定性,決定分為部署性決定和組織人事性決定。決定屬下行文。

第十五條

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具有莊重性和告知對象的廣泛性。公告根據內容分為法規性公告、政策性公告、人事任免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向國內外公布需征納雙方知曉的重要稅收事項。公告可通過媒體公布或發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六條

通告,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需要周知的事項。具有約束性和告知對象的區域性。通告一般分為規定性通告和周知性通告。通告面向社會並具有一定的約束力,可採用張貼或媒體刊播的形式公布,無主送、抄送。

第十七條

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發布規範性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需要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通知是稅務機關經常使用的公文文種,具有使用範圍的廣泛性、受文單位的專指性和較強的時效性。同時,還具有行文簡便、寫法靈活、種類多樣的特點。通知一般分為指示性通知、發布和轉發性通知、事務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通知主要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文時使用,屬下行文;向有關單位知照某些事項時(如告知機構變更和召開會議等),也可作平行文用。

第十八條

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具有宣傳、教育、溝通信息的作用。通報分為表揚性通報、批評性通報和情況通報。通報要有針對性,通報的事實要真實準確。通報屬下行文。

第十九條

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詢問。其主要作用是使上級機關了解本機關、本系統某個階段的工作和活動情況。報告根據內容分為綜合性報告和專題性報告。報告屬上行文。

第二十條

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事項。具有鮮明的隸屬性。請示一般分為政策性請示、核准重大問題請示和具體事務請示。請示屬上行文。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提出請示時應當做到:
(一)凡屬職權範圍內的一般問題不隨意請示。
(二)請示必須在事前。
(三)請示必須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採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四)在公文末頁附註處註明聯繫人的姓名和電話。
(五)文末應當有請示語。

第二十一條

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的事項。具有答覆事項專指性的特徵。批覆一般分為政策性批覆、核准重大問題的批覆和具體事務性批覆。批覆屬下行文,上級機關批覆下級機關的請示時,必須明確肯定地表態,若予否定,應寫明理由。批覆一般只送請示單位,若批覆的事項需有關單位執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關單位。若請示的問題具有普遍性、且涉及有關政策的調整,可使用“通知”文種行文,不再單獨批覆請示單位。

第二十二條

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意見一般分為參考建議性意見、表明意向性意見、工作指導性意見。意見可以用於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為上行文,應當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式和要求辦理;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報送的“意見”作出處理或者給予答覆。作為下行文,文中對貫徹執行有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應當遵照執行;無明確要求的,下級機關可以參照執行。作為平行文,提出的意見供對方參考。

第二十三條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具有在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使用的靈活性和廣泛性。函分為告知函、商洽函、詢問函、請求批准函和答覆函。函屬平行文,有隸屬關係的上下級機關之間不得使用函。請求批准函僅用於向平級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相關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議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由標識、編號、紀要事項、出席人、簽發人、傳送單位等部分組成。國家稅務總局的會議紀要分為局務會議紀要、局長辦公會議紀要和局領導專題會議紀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二十五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屬檔案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屬檔案、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第二十六條 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分別標明密級(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絕密”是指:含有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公文。“機密”是指:含有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公文。“秘密”是指:含有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的公文。
“絕密”、“機密”、“秘密”等級應當分別標註在公文首頁的右上角。標註密級時,應當在標註密級程度的同時標註保密期限,具體寫法為“密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是指:保守國家秘密的時間界限。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規定者外,絕密級事項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
特殊規定是指:發文機關可以對保密範圍中的某類事項的保密期限,規定為“長期”或確定保密的最短期限。如“秘密★6個月”,“機密★5年”,“絕密★長期”。
第二十七條 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公文的緊急程度應當標註在公文首頁的右上角。如需同時標明密級的公文,密級應當標註在緊急程度的上面。
緊急公文中的“特急”是指:內容重要並特別緊急,已臨近規定的辦結時限,需特別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急件”是指:內容重要並緊急,需打破工作常規,優先傳遞處理的公文。
電報中的“特提”,適用於極少數當日要辦的十分緊急事項,註明“特提”等級的電報,發電單位要提前通知收文單位機要部門;“特急”適用於3日內要辦的緊急事項;“加急”適用於5日內要辦的較急事項;“平急”適用於10日內要辦的稍緩事項。
第二十八條 發文機關標識。發文機關標識是指公文的文頭,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公文文頭一般由發文機關全稱加“檔案”二字組成;也可只用發文機關全稱作文頭。公文文頭在首頁上端居中套紅。
第二十九條 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公元全稱)、序號組成。一般標註在文頭之下、橫線上方居中位置。凡標註簽發人的公文,發文字號不再居中,與簽發人在同一行,移至左側。機關代字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經常變動。年份應使用公元全稱,去掉“年”字,並用六角括弧“〔〕”括起;年份和序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序號前一律不加虛位“0”,除命令(令)外不加“第”字。
聯合行文,一般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也可以協商確定,但只能標註一個機關的發文字號。
明碼、密碼電報由辦公廳(室)按明電和密電的有關規定分別編號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公文的發文字號包括:
(一)令第××號。適用於:發布稅務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二)國稅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和提出意見;對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的調整與補充,以及執行中重要問題的明確和解釋;向下級機關部署全局性的稅收工作,制訂工作制度,提出指導性意見;下達年度稅收計畫和稅務經費安排;對稅收收入及重要工作的完成情況和重大事件的情況通報;對下級機關或個人給予重大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機構的設定、變動;轉發上級機關的重要檔案;與平級機關或有關團體單位的聯合發文;其他有關重要事項的通知。
(三)國稅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向下級機關部署局部的、階段性的或臨時性的工作;對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執行中一般問題的明確和解釋;對年度稅收計畫作局部調整;對稅務經費作局部和臨時性的安排;對稅務日常工作有關情況的通報;一般性的表揚或批評;與平級機關商洽事宜、答覆問題或報送需要平級機關核批的事項;轉發平級機關與稅收工作有關的檔案;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予以批覆;對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覆等。
(四)國稅任字〔公元年份〕××號。適用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任免幹部行政職務。
(五)國稅辦發〔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總局向各級稅務機關布置日常性的事務工作,通報有關情況;發布局機關內部適用的各類制度規定;通報局機關內部的有關情況。
(六)國稅辦函〔公元年份〕××號。適用於:代表總局向平級單位的有關部門或其他單位行文,通報有關情況,商洽事宜;代表總局向上級機關的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代表總局向下級機關徵求意見;代表總局下發各類會議、培訓通知,向有關單位發出邀請;代表總局向有關單位提供證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發文字號,可參照總局公文的發文字號,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十條 簽發人、會簽人。向有行政隸屬關係的上級機關行正式公文,應當在首頁文頭之下、橫線以上,與發文字號平行的右側位置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聯合上報的公文,應當註明聯合單位簽發人的姓名。
第三十一條 公文標題。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文種組成。上報的公文和聯合行文,一般不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名稱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轉發上級機關的公文,不能以上級機關公文的發文字號作為標題;如其標題過長,可以根據主要事由自擬標題。
第三十二條 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約定俗成、為社會所公認的規範化簡稱、統稱。主送機關應當視公文內容明確具體的傳送範圍,頂格標列於標題之下、正文的上一行。
在主送和抄送中,稅務機關的名稱應當使用“×××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不得使用簡稱。
在公文的正文中,稅務機關的名稱可以使用規範化簡稱。規範化簡稱為“×××國稅局、×××地稅局”,不得使用“國稅、地稅,國、地稅局,國地稅”等。
第三十三條 公文附屬檔案。公文附屬檔案指附屬於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對公文進行補充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文如有附屬檔案,應當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註明附屬檔案名稱。附屬檔案應當與正文裝訂在一起,附屬檔案有2件或者2件以上的,在附屬檔案首頁用阿拉伯數碼標明序號;如果不能合訂,在附屬檔案首頁分別標明公文的發文字號和附屬檔案的序號。如果附屬檔案不需列印或者不發,應當註明。
印發規章等公文或轉發公文時,正文標題中已經標明所印發、轉發的公文標題或主要內容的,文末不再將所印發或轉發的公文列為附屬檔案。
第三十四條 公文印章。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聯合發文機關都要加蓋印章。 電報應當署簽發人姓名,不需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應當在電報首頁右上角“簽批蓋章”處加蓋機關“發電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成文日期應當用漢字寫全公元年、月、日,不得用阿拉伯數碼書寫。
第三十六條 公文附註。公文附註指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公文附註在公文印章和成文日期之下,版記之上。公文如有附註,應當加括弧標註。
第三十七條 公文主題詞。公文應當標註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註主題詞。主題詞由類別詞、類屬詞、區域詞和文種組成。標註主題詞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主題詞一般應當根據公文內容,參照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稅務公文主題詞表》標註。
(二)標註主題詞的順序依次為類別詞、類屬詞、區域詞和文種。
(三)標註主題詞,最多不超過6個。
(四)主題詞頂格標註在公文抄送欄的上方。電報可不標註主題詞。
(五)各地報送給當地黨委、政府的檔案,按當地黨委、政府的有關規定標註主題詞。
(六)未列入《稅務公文主題詞表》的新的專用名詞和新開徵的“稅種”名稱,可以作為自由詞標註主題詞。
第三十八條 抄送機關。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抄送機關按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級機關之間一般按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等次序排列。
抄送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得隨意擴大範圍。抄送欄設於主題詞之下、印發機關之上。
第三十九條 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分別標註在公文末頁下端左、右兩側,在印發日期之下可以標明公文印數。
第四十條 排版方式。文字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並用漢字和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按其習慣書寫、排版)。
第四十一條 公文的印刷版記一般包括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時間、檔案份數、列印、校對人員單位和姓名等。版記末行可從左到右標明列印、校對人員姓名和檔案份數,校對人員姓名之前應當註明主辦單位。主題詞,抄送欄,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列印和校對人員單位、姓名四部分,套用橫線隔標註在公文最後一頁底端。
第四十二條 稅務機關的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GB/T9704-1999)國家標準執行的同時,可參照本實施辦法所附國家稅務總局機關公文格式(式樣)。
第四十三條 稅務公文統一使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紙張。公文所附表格用紙和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四十四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效用。對於可發可不發的公文,即無實質內容、無具體措施、無針對性、無指導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公文,堅決不發。對必須印發的公文嚴格控制發文數量與發文範圍,杜絕亂髮濫送,避免重複行文。
第四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係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行文。超越職權範圍的,應當會簽有關單位或者與其他機關聯合行文。
第四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可以向同級政府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第四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根據機關負責人授權可以代本級機關行文。
第四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和法律規定具有獨立執法權的機構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向下級機關的相關部門和其他機關的有關部門行非正式公文。即,對外行文時使用“便函”。便函適用於:商洽工作,通報情況,詢問和答覆一般事務性問題。
稅務機關各內設機構所發便函的版頭,由稅務機關名稱和內設機構名稱組成,不加“檔案”字樣。便函的發文字號按內設機構代字自行編號,成文日期上加蓋內設機構印章,無版記。
第五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可以與同級政府各部門和下一級政府聯合行文;可以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可以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
第五十一條 聯合行文應當明確主辦部門。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後,也可以由稅務機關行文,文中應當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五十二條 同級機關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應當責令糾正或者撤銷。
第五十三條 屬於提請黨委、政府所屬主管部門職權範圍內解決的具體事務,稅務機關在辦理與之有關的公文時,應當按照部門職權範圍直接報送該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一般不得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行文可以抄送同級機關;向同級機關行文可以抄送其他同級機關。
轉發上級機關、同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如無補充內容,可以採用翻印形式,不抄送被轉發機關。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所稱“同級”是指:2個及2個以上機關的行政級別處於同等地位的機關。同一系統內級別相同的機關,非同一系統的級別相同或相似的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等都屬於“同級”。
第五十六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類公文。
第五十七條 “報告”與“請示”應當嚴格分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五十八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標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覆。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五十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行文。因特殊情況(如重大災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等)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下級機關反映其直接上級機關和領導人的問題的除外)。上級機關批覆越級上報的請示時,也應當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六十條 機關負責人的講話,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發。對使用電話、廣域網路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第六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除答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外,一般不對個人行文。
第六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各級人大、政協的要求和有關規定,認真辦理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的提案。
國家稅務總局局內各單位應遵循以下規定,辦理全國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的提案:
(一)承辦單位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和《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及其有關規定,認真答覆,提高辦理質量,注重實效。
(二)承辦單位收到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答覆。對一些難度大、不能如期辦復的,應當先向代表、委員說明原因,同時函告有關部門。
(三)凡審查意見為分別辦理的,由承辦單位分別答覆代表或委員。審查意見指明主辦和會辦單位的,會辦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會辦意見交主辦單位,並由主辦單位答覆。
(四)辦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分別按照全國人大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規定的復文格式行文,註明聯繫單位及電話,加蓋機關印章。
(五)對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的答覆,復文時應當分別按照全國人大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的要求確定主送、抄送及其份數。
(六)答覆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時,應在答覆文的首頁右上角註明分類代碼。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用“A”標明;所提問題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須待以後解決的,用“C”標明;所提問題留作參考的,用“D”標明。
(七)復文形式。凡審查意見指明主辦或分別辦理的人大議案、建議和政協提案應當使用“國稅函”答覆代表或委員;凡審查意見指明會辦的,應當使用“國稅辦函”答覆主辦單位。
第六十三條 黨組織系統和國家行政系統的公文分別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辦理。在公文格式上,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和印章不得混用;不以行政機關名義向黨的組織發布命令、決定,除特殊情況外,不就具體行政事務向黨的組織直接報告工作,請求指示。
黨的組織不向行政機關請示或者報告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不直接向行政機關下達命令或者決定,一般應向行政機關中的黨委或黨組行文。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第六十四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覆核、校對、繕印、用印、登記、封發等程式。
第六十五條 草擬公文是指辦文人員按照公文辦理意圖起草公文初稿的過程。
草擬公文的一般程式是:
(一)主辦部門領導向擬稿人交代清楚行文意圖、行文依據、主要事由和有關要求。
(二)擬稿人根據部門領導的要求擬制公文標題、正文、附屬檔案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資料。
(三)擬稿人根據公文內容和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確定公文文種、發文字號、密級、緩急程度、主抄送單位、會簽單位、擬稿人單位姓名和聯繫電話等內容。
草擬公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規定等,要切實可行並加以說明。
(二)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範,標點正確,篇幅力求簡短。
(三)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係確定。
(四)擬制公文,如涉及國家秘密,應當根據國家保密法和有關規定,分別標明“絕密”、“機密”、“秘密”等級和具體的保密期限。草擬的公文,在引用標有密級公文的標題、文號或內容時,必須按所標引的公文的密級標註密級。回復標有密級的來文,必須按來文的密級標註密級。
(五)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並提前2個工作日送辦公廳(室)審核。辦理緊急公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1.對標明“特急”、“急件”字樣的緊急公文,規定了具體辦理時限的,按規定時限辦結;沒有規定具體辦理時限的,分別在3個工作日和5個工作日內辦結。
2.對外單位來文中提出具體辦理時限要求的,在時限要求內辦結。確有困難不能按時完成的,應當向來文單位及時說明原因。
3.對下級機關請示問題的批覆,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4.向下級布置工作或下達任務的緊急公文,應當在文中明確時限要求。
5.對需要緊急發出的公文,由公文主辦部門的辦文人員隨文跟蹤辦理。
(六)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應當準確規範。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後用圓括弧引發文字號。引用外文,應當註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不能寫“去年”、“上月”、“昨天”,或者不寫年只寫月、日。年份要完整表述,如“2004年”不能寫成“04年”。
(七)結構層次序數應當規範。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八)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九)文內使用非規範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並註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縮寫或其他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註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十)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必須使用漢字外,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
第六十六條 本機關主辦部門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內設機構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職能部門協商、會簽。
(一)涉及稅務規章和稅收政策、征管制度的規範性公文,應當會簽法規部門。
(二)涉及調整稅收征管業務流程的公文,應當會簽征管部門。
(三)涉及計算機軟體調整或修改的公文,應當會簽信息部門。
(四)涉及調整機構、人員、編制的公文,應當會簽人事部門。
(五)涉及財務支出事項的公文,應當會簽財務部門。
第六十七條 凡需會簽的公文,主辦部門應當與會辦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行文,送辦公廳(室)審核。
(一)辦文如有意見分歧,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會辦部門協商,會辦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當列明各方意見及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並與有關部門會簽後報請機關負責人協調或裁定。
(二)對會簽的公文,會辦部門如無不同意見,由部門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不同意見,應當提出書面會簽意見,經會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送主辦部門。
(三)遇有重大問題的會簽公文,會辦部門應當充分討論後提出會簽意見。
(四)對會簽的公文,會辦部門一般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急件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會簽,特急件應當隨到隨簽。
第六十八條 本機關起草的公文,涉及其他單位職權範圍的,應商得其他單位同意或徵求意見。會簽前,本機關負責人應當在文頭稿紙簽發欄內明確簽署意見,再送有關單位。如需緊急辦理的,可派人持會簽文直接送該單位。如需會簽的單位較多,可將會簽文複印後分頭送達。
如會簽單位返回修改意見,本機關對起草的公文作出相應調整的,應當再次送本機關負責人明確簽署意見。
第六十九條 對由外單位主辦和聯合行文的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交有關部門辦理。本機關主辦部門對來文應當按辦文程式提出會簽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簽後,將會簽文稿複印一份備查。
對由外單位主辦的聯合行文和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如無不同意見的,由機關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有修改意見的,應當在來文中進行修改,並徵得來文單位同意後,由機關負責人簽署姓名和日期;如不同意會簽的,機關負責人不簽署姓名,並由主辦部門向來文單位說明理由,將來文退回。
第七十條 公文送辦公廳(室)審核前,主辦部門的文秘人員和負責人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新的政策、規定和措施等是否可行。
(二)是否需要會簽其他職能部門或者有關單位。
(三)公文文種的選用是否適當,擬制的公文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格式的有關要求。
(四)文稿的結構是否嚴謹,層次是否清楚,觀點是否正確,情況是否真實,數據是否準確等。
第七十一條 公文送機關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
公文由主辦部門負責人審稿簽名後,送辦公廳(室)審核。需要機關內有關部門會簽的公文,會簽後送辦公廳(室)審核。辦公廳(室)審核公文的重點是:
(一)是否確需行文以及行文的級別、方式是否妥當。
(二)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或者外單位的問題,是否與其協商、會簽。
(三)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公文處理程式,是否符合文種使用和公文格式的有關規定。
(四)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出的政策、規定是否與已發布檔案矛盾或者重複。
(五)遣詞造句、文字表達、標點符號、層次序數等是否準確規範。
(六)密級確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傳送範圍是否適當,主題詞標引是否正確,有關材料和資料是否齊備等。
第七十二條 以機關名義制發的公文,由機關負責人簽發。其中,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或下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對涉及重要稅收政策或重大問題的,由其他負責人審閱後送主要負責人簽發。
(一)以本機關名義制發的命令(令)、公告、通告和人事任免的通知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
(三)需要外單位會簽的公文,應當先經本機關負責人審簽。
(四)聯合行文須經所有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其中,聯合制發的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
(五)電報由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由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
(六)簽發公文應當符合存檔要求。不得使用圓珠油筆和鉛筆,不得使用藍黑色和黑色以外其他顏色的墨水。
第七十三條 以辦公廳(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辦公廳(室)主任簽發,或者授權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送機關負責人簽發。
第七十四條 簽批公文,簽發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簽署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簽人圈閱後簽署姓名和日期,視為同意。
(一)未經辦公廳(室)審核的公文,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二)文稿經負責人核准簽發後,即定稿生效,具有法定效力。
(三)簽發後的公文,未經簽發人同意,不得改動。
(四)擬稿人不得簽發自己草擬的公文。
第七十五條 文秘部門應當在公文正式印製和發出前進行覆核。覆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屬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不符合要求的公文,不予繕印和發出。
經覆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由辦公廳(室)負責人複審後,徵得簽發人同意。
第七十六條 公文簽發後,由辦公廳(室)統一登記、編號、繕印。主辦部門應當提供擬繕印的公文電子版,並以簽發公文的原稿為藍本,同列印的清樣進行校對。
校對的重點是:校正與原稿不符的部分;補正被遺漏的部分;校正錯別字詞;校正標點符號、公式、圖表方面的錯漏;糾正格式方面的差錯;查找公文中的疏漏。校對中發現問題後應當向公文審核人員反映,對實質內容的改動須徵得簽發人同意。
校對應當使用國家專業標準《校對符號及其用法》中規定的符號。改錯用引線引到頁面白邊處再加批改,引線不要相互交叉;說明性的文字不可與原文中的文字相混淆。
第七十七條 對完成擬製程序的公文,由辦公廳(室)按照規定的標準格式統一繕印。繕印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繕印檔案以負責人簽發的原稿為依據,不得改動。
(二)印製的版面、格式符合規定。
(三)字跡清晰,頁面整潔美觀,頁碼不錯不漏,雙面印刷,左側裝訂。
(四)公文所附的檔案如為熱敏傳真紙,應複印後傳送、存檔。
第七十八條 印製成正式文本的公文,由辦公廳(室)統一加蓋印章。用印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檢查原稿上有無負責人簽字。有負責人簽字並確認符合規定的,方可在製成的公文上加蓋機關印章。
(二)加蓋印章的公文份數是否與原稿標明印刷份數相同,多餘份數不加蓋印章。
(三)用印時,印章上沿不壓正文,下沿壓蓋在落款年月之上,騎年蓋月。聯合行文需加蓋3個及3個以上印章時,應當將各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排在成文日期和正文之間,主辦機關印章在前,各印章應當在本機關名稱上加蓋。
(四)印模效果應呈正面圖樣,清晰端正。
第七十九條 公文印成發出前,辦公廳(室)應當對所發公文的份數、序號及發往單位、日期、文號、標題、密級、附屬檔案和封發情況等進行登記。
第八十條 製成的公文登記後,辦公廳(室)應當按主送、抄送去向分別裝封和發出。封發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清點公文份數。
(二)對傳送範圍、密級、時限、有無附屬檔案、是否用印等逐項檢查,準確無誤後再裝封。
(三)收件機關的名稱、地址、郵編要書寫準確、清晰。
(四)對於急件、密件,要在封套上加蓋“急件”、“密件”戳記並進行登記。
(五)裝封時,封口要嚴,不得用書釘裝訂,使用漿糊不得粘住封內公文。
第八十一條 公文發出後,因發現錯誤需要追回的,辦公廳(室)應當及時通知傳送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公文收回工作。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八十二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處理過程,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督查催辦等程式。
第八十三條 收文人員收到公文後,應當在對方投遞單或送文簿上籤字以示收到。簽收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清點實收檔案,與對方的投遞單或送文簿核對,查看是否相符,包裝和封口是否牢固,確認無誤後再簽收。
(二)如發現錯投應當及時退回或轉投,有散包或被拆後重封等現象的應當立即追查原因。
(三)收到絕密級公文後,必須在機要室存放並專人保管。
(四)本機關內設機構收到外單位來文應當交辦公廳(室)簽收。
第八十四條 公文簽收無誤後,收文人員應當對來文進行登記。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收文編號、日期、來文機關、文號、標題、密級、緊急程度、附屬檔案、份數、處理情況等。
第八十五條 對下級稅務機關上報並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應當對來文的合法性、規範性進行審核。
來文出現以下情況的,應予退回:不應當由本機關辦理的;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相牴觸的;文種使用不當,違反行文規則的;未註明簽發人,文頭與機關代字相矛盾的;未用印或用印有誤,未註明附屬檔案或附屬檔案有缺漏的等。
對來文標有“特急”或“急件”字樣的,收文部門應當優先進行審核,及時送下一環節辦理。
第八十六條 經簽收、登記後,需要本機關辦理的公文,應當由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擬辦意見應當明確、具體。如不宜提出具體擬辦意見,應呈請機關負責人批示。
(一)收到上級機關下發或交辦的公文,由辦公廳(室)負責人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收到平級機關傳送的公文,由辦公廳(室)文秘人員提出擬辦意見,送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後交有關部門辦理。其中,重要公文報機關負責人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辦理。
(三)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文秘人員應當在審核後提出擬辦意見,送辦公廳(室)負責人審核後交有關部門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後,可以退回原發文單位並說明理由。
(四)收到需要2個或2個以上部門辦理的公文,辦公廳(室)提出擬辦意見時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
第八十七條 機關負責人對辦公廳(室)呈請批示的公文應當提出批辦意見。如對擬辦意見無異議,負責人圈閱視為同意。如擬辦意見為呈請負責人閱示的,或者對擬辦意見有補充以及不同意擬辦意見的,負責人應當作出明確的批示。
第八十八條 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公文後應當及時辦理,不得延誤、推諉。緊急公文應當按時限要求優先辦理,確有困難的,應當及時向交辦的文秘部門說明。對不屬於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當及時退回交辦的文秘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八十九條 公文辦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如有分歧,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出面協調,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以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者裁定。
第九十條 審批公文時,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其他審批人圈閱視為同意;沒有請示事項的,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九十一條 經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要負責督查催辦。緊急公文應當跟蹤督查催辦,重要公文應當重點督查催辦,一般公文應當定期督查催辦。
對需要查辦落實的事項,規定時限的,按規定時限完成;未規定時限的,應當儘快辦結;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辦。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查辦時間的,要及時報告原因和辦理進展情況。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九十二條 公文辦理完畢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有關規定和《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64號)、《全國稅務機關歸檔檔案整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0〕204號)的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交本部門文秘人員整理、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九十三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繫、特徵和保存價值等進行整理,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九十四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以“件”為單位進行分類、排列、編號、編目、裝訂、裝盒。首頁右上部空白處加蓋“歸檔章”,列印檔案目錄。
歸檔檔案整理的具體方法,按照全國檔案行業標準《歸檔檔案整理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歸檔,其他機關保存複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九十六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歸檔。
第九十七條 稅務機關公文的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按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64號)及其有關規定執行。每年6月30日前將本部門上一年度辦理完畢的公文、材料經整理後集中向本機關檔案室移交。
第九十八條 擬制、修改和簽批公文,書寫及所用紙張和字跡材料應當符合存檔要求。歸檔公文的用紙應當是中性紙,字跡材料應當是墨汁、碳素或藍黑墨水。
第九十九條 重要會議形成的檔案,包括光碟、軟碟、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等有關材料,應當由會議組織人員按照歸檔要求編寫說明後,交本機關文秘部門整理、歸檔。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一○○條 公文由辦公廳(室)及文秘部門或專職文秘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一○一條 辦公廳(室)及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管理的有關制度。各地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相關的公文保密、檔案管理、督查督辦、公文目標管理等制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切實做好公文管理工作。
第一○二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密碼電報、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經機關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的公文,應當加蓋印章,標註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傳送範圍。翻印的公文視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一○三條 公文的報送。各級稅務機關報送上級稅務機關的公文,不得同時報送上級稅務機關內設機構;郵寄時,收件人(單位)應與公文主送單位一致。各地稅務機關報送國家稅務總局的公文,數量為1份。
第一○四條 傳遞秘密公文,必須採取保密措施,確保全全。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採用加密裝置。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第一○五條 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應當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級稅務機關可以不再行文。同時,發文機關應當印製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第一○六條 公文複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複印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公文保管。
第一○七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一○八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銷毀。
第一○九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2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委託當地保密局銷毀。其中,銷毀絕密級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一一○條 機關合併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併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一一一條 絕密級公文,必須嚴格按照現行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同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稅務機關制發絕密級公文時,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公文的傳送單位和知悉人員的範圍,並在公文中予以註明。
(二)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公文規定的範圍組織閱讀和傳達,並對接觸和知悉絕密公文內容的人員做出文字記載。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絕密級公文按發文渠道收回,經登記、審批後監銷。稅務機關制發的絕密級公文由制發單位統一收回,經登記、審批後監銷。
第一一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的辦公廳(室)負責明碼電報和密碼電報的收發與管理。
第一一三條 密碼電報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及其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密碼電報不得翻印、複製,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在明碼電報和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碼電報的文號、日期和內容,不得將密碼電報作為普通公文的附屬檔案。
第一一四條 機關的印章由辦公廳(室)統一管理。使用機關的印章, 應當由機關負責人或者授權辦公廳(室)負責人簽字。機關內設機構的印章,由內設機構自行管理。

第九章 電子公文

第一一五條 電子公文是指在計算機網路系統中形成的具有規範格式的公文的電子數據。稅務機關制發的電子公文在稅務系統內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為本系統、本機關內部處理公務的依據。
第一一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稅務系統內部建立的公文處理計算機套用系統,按照本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進行電子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和歸檔。
公文處理計算機套用系統的管理由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廳(室)負責;技術支持與維護由各級稅務機關的技術部門負責。
第一一七條 稅務系統內部傳送的會議通知、培訓通知、商洽函、告知函、內部工作制度、工作報告和情況通報等布置性、告知性、事務性公文,可以用電子公文替代紙質檔案。既有電子公文,又有紙質檔案的,以紙質檔案為準。需要對稅務系統以外的其他單位傳送的公文,應當製成紙質檔案。
第一一八條 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處理秘密、機密級公文,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保密主管部門審批,確保涉密公文的安全。
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計算機網路系統進行處理。
第一一九條 電子公文應當按照《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國稅發〔1996〕64號)確定的範圍,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不同電子版本歸入稅務檔案資料庫。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公文,應當同時將電子公文的最終版本製成紙質檔案歸檔。
第一二○條 電子公文在歸檔時應當對標題、發文字號、發文日期、發文單位、密級、主題詞、類別、保管期限進行標引。有相應紙質檔案的,還應標引紙質檔案的檔號。
第一二一條 公文處理系統中形成的電子公文數據應當備份。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二二條 稅務專業文書、執法文書按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一二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公文處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單位公文處理的具體辦法。
第一二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一二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國稅發〔200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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