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名詞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名詞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簡稱我國科技名詞委,原稱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於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審定,公布科技名詞的權威性機構。

國務院明確批示,經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名詞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全國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以及新聞出版等部門應遵照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名詞
  • 負責機構: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
機構介紹,審定名單,基本系列,海外版(繁體字本),合訂本,審定原則,1、總則,2、科技名詞審定工作,3、科技名詞定名工作,4、科技名詞定義工作,5、科技名詞審定工作程式,6、編排體例,7、附則,

機構介紹

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簡稱我國科技名詞委,原稱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於1985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是國務院授權,代表國家審定,公布科技名詞的權威性機構。國務院明確批示,經全國自然科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名詞具有權威性和約束力,全國各科研,教學,生產,經營以及新聞出版等部門應遵照使用。
從1995年至今,全國科技名詞委組建了各學科名詞審定分委員會61個。全國2000多位各學科知名專家,學者參加了句詞審定工作。審定公布各學科規範名詞64種,計20餘萬條,初步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科技名詞體系。

審定名單

基本系列

(1)《顯微外科學名詞》(2016)
(2)《地方病學名詞》(2016)
(3)《林學名詞》(2016)
(4)《管理科學技術名詞》(2016)
(5)《大氣科學名詞》(1988)
(6)《地理學名詞》(1989)
(7)《微生物學名詞》(1989)
(8)《地球物理學名詞》(1989)
(9)《物理學名詞》(基礎物理學部分)(1989)
(10)《林學名詞》(1989)
(11)《生理學名詞》(1990)
(12)《遺傳學名詞》(1990)
(13)《測繪學名詞》(1990)
(14)《醫學名詞》(第一分冊?婦產科學等)(1990)
(15)《海洋科學名詞》(1991)
(16)《自動化名詞》(1991)
(17)《生物化學名詞 生物物理學名詞》(1991)
(18)《古生物學名詞》(1991)
(19)《化學名詞》(1991)
(20)《植物學名詞》(1992)
(21)《人體解剖學名詞》(1992)
(22)《細胞生物學名詞》(1992)
(23)《醫學名詞》(第二分冊?口腔科)(1992)
(24)《力學名詞》(1993)
(25)《數學名詞》(1994)
(26)《電子學名詞》(1994)
(27)《地質學名詞》(1994)
(28)《組織學名詞 胚胎學名詞》(1994)
(29)《農學名詞》(1994)
(30)《計算機科學技術名詞》(1994)
(31)《石油名詞》(1995)
(32)《醫學名詞》(第三分冊?醫學遺傳學等)(1995)
(33)《化學工程名詞》(1995)
(34)《醫學名詞》(第四分冊?心血管病學等)(1996)
(35)《大氣科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1996)
(36)《航海科學技術名詞》(1997)
(37)《醫學名詞》(第五分冊? 眼科學)(1997)
(38)《煤炭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1997)
(39)《物理學名詞》(第二版)(1997)
(40)《動物學名詞》(1997)
(41)《公路交通科學技術名詞》(1997)
(42)《建築 園林 城市規劃名詞》(1997)
(43)《鐵道科學技術名詞》(1997)
(44)《水利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1998)
(45)《醫學名詞》(第六分冊?外科等)(1998)
(46)《船舶工程名詞》(定義版)(1998)
(47)《電工名詞》(1999)
(48)《土壤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1999)
(49)《天文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1)
(50)《冶金學名詞》(2001)
(51)《藥學名詞》(2001)
(52)《心理學名詞》(2001)
(53)《機械工程名詞》(第一分冊,定義版)(2001)
(54)《昆蟲學名詞》(定義版)(2001)
(55)《測繪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2)
(56)《醫學名詞》(第七分冊,整形、美容等)(2002)
(57)《計算機科學技術名詞》(第二版)(2002)
(58)《電力名詞》(2002)
(59)《水產名詞》(定義版)(2002)
(60)《地理信息系統名詞》(2002)
(61)《機械工程名詞》(第二分冊,定義版)(2003)
(62)《機械工程名詞》(第三分冊,定義版)(2004)
(63)《航空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2004)
(64)《自然辯證法名詞》(2004)
(65)《土木工程名詞》(2004)
(66)《中醫藥學名詞》(定義版)(2005)
(67)《航天科學技術名詞》(2005)
(68)《高分子化學命名原則》(2005)
(69)《遺傳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6)
(70)《地理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7)
(71)《生態學名詞》(定義版)(2007)
(72)《海洋科學技術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7)
(73)《通信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2007)
(74)《免疫學名詞》(定義版)(2008)
(75)《資源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2008)
(76)《生物化學與分子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
(77)《細胞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
(78)《電力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
(79)《古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09)
(80)《大氣科學名詞》(第三版、定義版)(2009)
(81)《測繪學名詞》(第三版、定義版)(2010)
(82)《中醫藥學名詞》(內婦兒科等,定義版)(2011)
(83)《語言學名詞》(定義版)(2011)
(84)《材料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2011)
(85)《微生物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2)
(86)《地理信息系統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2)
(87)《教育學名詞》(定義版)(2013)
(88)《世界歷史名詞》(定義版)(2013)
(89)《泌尿外科醫學名詞》(定義版)(2014)
(90)《中醫藥學名詞》(外科等6個學科,定義版)(2014)
(91)《全科醫學與社區衛生名詞》(定義版)(2014)
(92)《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版)(2014)
(93)《物理醫學與康復名詞》(定義版)(2014)
(94)《機械工程名詞》(第四分冊、定義版)(2014)
(95)《機械工程名詞》(第五分冊、定義版) (2014)
(96)《藥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
(97)《建築學名詞》(定義版)(2014)
(98)《組織學與胚胎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
(99)《人體解剖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
(100)《心理學名詞》(第二版、定義版)(2014)
(101)《計量學名詞》(定義版)(2015)
(102)《醫學美學與美容醫學》(定義版)(2015)
(103)《管理科學技術名詞》(定義版)(2015)
(104)《天文學名詞》(1987)
(105)《土壤學名詞》(1988)

海外版(繁體字本)

(1)《天文學名詞》(1989)
(2)《大氣科學名詞》(1989)
(3)《地理學名詞》(1990)
(4)《微生物學名詞》(1991)
(5)《林學名詞》(1991)
(6)《地球物理學名詞》(1992)
(7)《遺傳學名詞》(1992)
(8)《測繪學名詞》(1992)

合訂本

(1)《英漢·漢英生物學名詞》(合訂本)(2002)

審定原則

1、總則

1.1本檔案對科技名詞審定工作的原則、方法、程式、編排體例等提出指導性的意見,做出具體規定和說明。
1.2本檔案是科技名詞審定工作通則,各學科名詞審定分委員會應遵照執行。對於各學科領域名詞審定工作中存在的特殊問題,分委員會可根據本檔案主要原則和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並報送全國科技名詞委審查備案。
1.3民族語言科技名詞工作由有關部門根據民族語言文字的特點和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全國科技名詞委可給予必要的業務指導。

2、科技名詞審定工作

2.1科技名詞
本檔案所指科技名詞是專業領域中科學技術概念的語言指稱,即科學技術概念在語言中的名稱。
2.2審定工作任務
科技名詞審定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給科學技術概念確定規範的中文名稱,並加注定義,以規範和統一我國的科技名詞。
2.3執行國家語言文字政策
科技名詞審定工作應執行國家語言文字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科技名詞的定名應符合我國語言文字的特點和構詞規律。

3、科技名詞定名工作

3.1科技名詞定名原則
3.1.1貫徹單義性原則。
3.1.1.1一個概念僅確定一個與之相對應的規範的中文名稱。
3.1.1.2一個概念有多個名稱時,應確定一個名稱為正名(規範名),其他為異名。異名主要包括“全稱”“簡稱”“又稱”“俗稱”“曾稱”。其含義分別為:
正名——公布的規範名。
全稱、簡稱——與正名等效使用的名詞。
又稱——非推薦名。特殊情況下允許定一個“又稱”,只在一定範圍內使用。
俗稱——非學術用語。
曾稱——已淘汰的舊名稱。
3.1.1.3多個概念使用同一個名稱時,應當根據不同的概念分別確定不同名稱,以客觀、準確地表達概念。
3.1.2貫徹科學性原則。
3.1.2.1定名應當準確表達單個概念的科學內涵和本質屬性。
3.1.2.2定名應當注重其學術性,儘量避免借用生活用語。
3.1.2.3對不科學的,易引起概念混亂的名詞應予以糾正。
3.1.3遵從系統性、簡明性、民族性、國際性和約定俗成等原則。
3.1.3.1系統性。同一概念體系的名稱,應體現出邏輯相關性。基本概念名稱確定後,其派生概念、複合概念的名稱應與之相對應。
3.1.3.2簡明性。定名要易懂、易記、易讀、簡潔,使用方便,避免生僻字。
3.1.3.3民族性。定名時,應考慮我國文化特色和中文科技名詞特性。要儘量採用具有我國特色的科技名詞。外來科技名詞進入漢語,意譯為主,適當採用音譯,儘量不造新字。
3.1.3.4國際性。定名時應與國際上通行的名詞在概念上保持一致,以利於國際交流。
3.1.3.5約定俗成。對套用面較廣、沿用已久、已在社會上廣為流傳的名詞,即使科學性稍弱,也可保留,不輕易改動,以免引起新的混亂。
3.1.3.6當科學性、系統性、簡明性、民族性、國際性和約定俗成等原則無法同時兼顧時,須仔細研究,綜合考慮,合理定名。
3.1.4堅持協調一致原則。
3.1.4.1當同一個概念在不同學科中的名稱不一致時,應根據“副科尊重主科”的原則統一定名。
3.1.4.2當同一概念在不同學科中名稱不一致,且這幾個學科不易分清主、副科關係,有關學科名詞分委員會應互相協調,統一定名。
3.1.4.3當同一個概念在不同學科中存在多個名稱,確 實不宜統一為一個名稱,作為特殊情況允許分別定名,互為又稱。
3.1.4.4定名在原則上應同國內已公布的有關術語標準協調一致。出現不一致時,應充分協商、慎重定名。
3.1.4.5以外國科學家人名(外國地名)命名的科技名詞要按照全國科技名詞委外國科學家譯名協調委員會制定的原則協調統一,基本原則是“名從主人,遵照規範,約定俗成,副科尊重主科”。
3.2關於定名工作的若干問題
3.2.1科技名詞收錄範圍
3.2.1.1構建學科概念體系,根據概念體系的基本框架收詞。概念體系對應相應的知識體系。如化學學科概念體系的框架:
3.2.1.2各學科分委員會負責系統地審定本學科的基本名詞。基本名詞是指具有本學科學術特點、構成本學科概念體系的基礎的、常用的、重要的名詞。
3.2.1.3系統收錄本學科基本名詞。其他學科的名詞應當儘量少收,並堅持協調一致原則。
3.2.1.4注意收錄科學概念清楚、相對穩定的新詞,使審定工作能反映當前學科發展水平。
3.2.1.5已淘汰的、無現實意義的名詞,一般不予收錄。
3.2.1.6正文中一般不收錄人名、機構名。對於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人名、機構名,可收在附錄里。
3.2.2科技新詞定名與發布
3.2.2.1科技新詞是指國內外近年出現的代表新概念、新理論、新物質、新技術、新工藝等範疇的科技名詞。
3.2.2.2各學科分委員會在開展科技名詞審定工作時,都要把科技新詞的收集和定名當作一項重要內容,並及時提交全國科技名詞委匯總。
3.2.2.3科技新詞工作在堅持科技名詞定名原則的基礎上,要體現快捷的特點,並採取較為靈活的收集和發布方式。
3.2.2.4科技新詞工作分為“發布試用”和“審定公布”兩步進行。
3.2.2.5各學科分委員會所確定的科技新詞,經全國科技名詞委審查批准後,通過相關媒體向社會發布試用。
3.2.2.6科技新詞發布試用之後,相關學科分委員會根據反饋意見進行審定,然後由全國科技名詞委正式公布。
3.2.3科技字母詞的定名
3.2.3.1由外文字母構成或包含外文字母的科技名詞叫做科技字母詞。如:IT、Java語言、α射線等。
3.2.3.2根據國家語言文字政策和政府相關檔案規定,一 般不得使用字母詞。
3.2.3.3有準確含義的科技字母詞應當定出相對應的中文名稱。
3.2.3.4較上位的科技名詞和社會廣泛使用的科技名詞,應當確定中文名稱,不得採用字母詞。
3.2.3.5在確實無法定名的情況下,定名時可以採用包含字母的字母詞,但不得採用完全由字母構成的字母詞。
3.2.4英文名稱的選擇
3.2.4.1審定科技名詞時,應附註與其概念相對應的英文名稱(必要時可加其他外文名稱)。
3.2.4.2應選用英文文獻中通用的英文名稱。
3.2.4.3對於我國特有的科技概念,無英文名稱時,應根據其概念內涵意譯為英文;無法意譯為英文的,可使用漢語拼音。

4、科技名詞定義工作

4.1定義是對於一個概念的確切而簡要的表述。科技名詞審定工作中主要採用內涵定義,必要時也採用外延定義等方式。
4.1.1內涵定義:說明某一概念的上位概念(即屬概念),確定該概念在其概念體系中的位置,指出該概念的本質特徵,使其同其他相關概念區別開來。
4.1.2外延定義:用一系列眾所周知、可窮盡列舉的下位概念來說明某一概念。
4.2定義的作用
4.2.1定義是對名詞所代表的概念做出確切而簡要的表述,以反映概念的本質特徵。
4.2.2界定被定義名詞的概念範疇,使其與其他名詞所指稱的概念區別開來。
4.2.3確立被定義的名詞在其相關概念體系中的位置。
4.3定義的原則
4.3.1定義要反映某一概念的本質特徵。本質特徵是指該概念所反映的客體所特有的,能把該客體同其他客體區別開來的那些特徵。
4.3.2科學性。定義對概念的描述必須明晰、準確、客觀、符合邏輯。
4.3.3系統性。定義要反映被定義的名詞在本學科概念體系中與上位概念及同位概念間的關係。
4.3.4簡明性。定義要言簡意賅,只需描述概念的本質特徵或一個概念的外延,不需給出其他說明性、知識性的解說。
4.4定義的方法
4.4.1科技名詞儘量採用內涵定義方式。
常用的定義方法是:
種概念
=
種差+屬
(被定義項)
(定義項)
如:偶數:
能被2整除的數
(種概念)
(種差)+(屬)
採用此方法擬定定義時,應當正確選擇“種差”和“屬”。“種差”應反映出該名詞代表的概念與相關概念間的本質區別特徵,“屬”應選擇相鄰接的上位概念。
4.4.2難以採用內涵定義方式的,如某些集合性(總括性)的名詞,其下位概念是眾所周知和可窮盡列舉的,可採用外延定義方式。
如:煤的工業分析:水分、灰分、揮發分和固定碳四個項目煤質分析的總稱。
4.4.3在能夠採用內涵定義的情況下,一般不採用外延定義。
4.4.4在描述與參數、公式有關的概念時,可用簡單、明了的數學式、化學式等形式定義。
4.4.5在特殊情況下,圖、表可以作為定義或輔助定義出現在正文中,若圖、表所占版面較大,可放在附錄里。
4.5加注定義應注意的事項
4.5.1避免循環定義。在一個概念系統中,兩個(多個)概念在定義時不能互為界定條件,即不能以甲概念來定義乙概念,又以乙概念來定義甲概念。如:
紡織工業:生產紡織品的工業。
紡織品:紡織工業生產的產品。
在同一個概念體系中,上述“紡織工業”與“紡織品”的定義是循環定義。應當避免這種定義。
4.5.2避免同語反覆。不能用被定義的名詞作為定義使用,即不能以甲概念來定義甲概念本身。這樣的定義,由於定義概念和被定義概念是同一個概念,因此不能揭示被定義概念的內涵。如:
常綠樹:被稱作常綠樹的樹。(不正確)
常綠樹:一年四季都有綠葉的多年生木本植物。
(正確)
4.5.3一般不採用否定式定義。如:
落葉樹:不屬常綠樹的樹。(不正確)
落葉樹:每年脫落葉冠的樹。(正確)
某些概念的特有屬性恰好就是以不具備某種屬性表述的,可用否定式定義。如:
非地形攝影測量:不以測制地形圖為目的的攝影測量。(正確)
4.5.4應當用已知概念來描述被定義的概念。定義中所用的名詞,必須是已定義過的或是眾所周知的。
4.5.5定義項與被定義項之間的概念應是等同關係,不可過寬或過窄。如:
菱形:在一個平面內一組鄰邊相等的四邊形。
(不正確,定義過寬)
菱形:在一個平面內一組鄰邊相等且垂直的平行四邊形。(不正確,定義過窄)
菱形:在一個平面內一組鄰邊相等的平行四邊形。(正確)

5、科技名詞審定工作程式

5.1確定學科,組建分委員會
5.1.1全國科技名詞委根據工作規劃和促進學科建設的基本要求,確定開展科技名詞審定工作的學科。
5.1.2根據《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組建學科分委員會。
5.1.3分委員會召開成立大會,確定學科概念體系,制定審定工作計畫,進行分支專業組分工。
5.2一審工作階段
5.2.1分委員會根據3.2.1節規定的科技名詞收錄範圍選收本學科名詞。
5.2.2各分委員會組織對所收錄的本學科名詞進行審定。
5.2.3分委員會對收錄的名詞進行自身查重,對於重複出現的詞條,確定其在分支學科中的歸屬。
5.2.4全國科技名詞委將分委員會收錄的科技名詞與全國科技名詞委資料庫進行比對查重。在不同學科之間協調不一致的名詞。
5.2.5全國科技名詞委將分委員會收錄的科技名詞中用到的外國人名、地名與全國科技名詞委及有關部門公布或制定的人名、地名進行比較,遇到不一致時,進行協調。
5.2.6分委員會召開審定工作會議,審議並確定本學科規範名詞。
5.3二審工作階段
5.3.1分委員會組織專家為一審通過的本學科名詞撰寫定義。
5.3.2分委員會召開審定工作會議,審議附註定義的本學科名詞並進行修訂。
5.4三審工作階段
5.4.1分委員會廣泛徵求國內同學科(行業)專業領域專家學者的修訂意見。
5.4.2分委員會召開審定工作會議,對本學科名詞進行終審。
5.4.3全國科技名詞委組織同學科(行業)專業領域資深專家進行複審。
5.4.4全國科技名詞委組織語言學專家從語言文字角度進行協調。
5.4.5分委員會根據本學科專家複審意見和語言學專家意見修訂本學科名詞,經分委員會主任簽發後上報全國科技名詞委。
5.5批准預公布
5.5.1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主任批准預公布各學科名詞。
5.5.2預公布期限為1年。
5.6批准正式公布
5.6.1分委員會根據預公布後收集到的意見修訂本學科名詞,經分委員會主任簽發後上報全國科技名詞委。
5.6.2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主任批准正式公布各學科名詞。
5.7關於工作程式的說明
上述工作程式為一般工作流程,供各分委員會參照執行。
審定工作流程圖審定工作流程圖

6、編排體例

6.1詞條的排列要求
6.1.1科技名詞按學科概念體系(知識體系)排列。
6.1.2科技名詞的排列可參照以下模式進行:
6.1.2.1以層級排列為主。
屬種排列。如:
(屬)——樹
(種)——喬木、灌木
整體部分排列。如:
(整體)——人體
(部分)——腦、心、肺、腎、肝等
6.1.2.2以非層級排列為輔。
如:空間(位置)關係、時間關係、源流關係等。
6.2詞條的編號
6.2.1一個詞條對應一個序號。
6.2.2一個序號分為兩部分,中間用“.”隔開。第一部分代表該詞條所在分支學科的序號,第二部分代表該詞條在分支學科中的序號。如:
02天體測量學
02.001天體測量學
02.002球面天文學
02.003實用天文學
6.3詞條的編排
6.3.1無定義版本注釋欄的說明。
6.3.1.1注釋欄中除註解性說明外,常見異名如“全稱”“簡稱”“又稱”“俗稱”“曾稱”等在此欄中列出。
6.3.1.2注釋欄中可以加注使概念更清楚而需說明的其他重要信息,例如重要的定量性數據、公式等。
6.3.2加注定義的版本的說明。
6.3.2.1在詞條序號之後,列出中文名稱及對應的英文名稱。
6.3.2.2如有常見異名,列於定義之首。
6.3.3符號用法
6.3.3.1中文名稱中[]內的字為可省略的字。
如:偏[振]光鏡 polariscope
6.3.3.2單箇中文名稱對應兩條以上相同概念的英文名稱(包括縮寫詞)時,英文名稱之間用逗號分開(若英文名稱內部有逗號,則英文名稱之間用分號)。如:
平均位置 mean place,mean position
質心繫 center-of-mass system,CMS
6.4索引
6.4.1附錄索引。正文後附科技名詞的漢英索引和英漢索引。索引由全國科技名詞委事務中心負責製作。
6.4.2漢英索引。按中文名稱的漢語拼音音序排序,並註明該名稱對應的英文名稱及其在正文中的序號。非漢字字元不參加排序。如:
Am星按“xīnɡ(星)”進行排序。
α射線按“shè(射)”進行排序。
6.4.3英漢索引。按英文名稱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並註明該名稱對應的中文名稱及其在正文中的序號。希臘字母、阿拉伯數字及羅馬數字等不參加排序。
如:①alpha ray按首字母為“a”排。
②α-ray按首字母為“r”排。

7、附則

7.1本檔案於2015年12月28日經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第七屆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並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7.2本檔案由全國科技名詞委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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