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

2013年7月17日,交通運輸部以交水發〔2013〕434號印發《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報條件和程式、選拔工作、監督管理、附則5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選拔辦法》(交水發〔2011〕502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
  • 檔案號:交水發〔2013〕434號
  • 時間:2013年7月17日
  • 部門:交通運輸部
基本信息,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第三章 選拔工作,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並開展選拔工作的通知
交水發〔2013〕4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有關施工企事業單位:
為落實人才強交戰略,選拔和培養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高層次領軍人才,根據我部頒發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我部在開展勘察設計大師選拔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調查研究,結合水運工程建設發展的特點,對《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交水發〔2011〕502號)進行了修訂,完善形成了《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此《辦法》開展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工作。《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交水發〔2011〕502號)同時廢止。
請認真組織開展本屆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的選拔工作,有關要求如下:
一、本屆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的名額設定為:設計大師2名、建造大師2名。
二、申報截止日期(以當地郵戳日期為準)為2013年8月30日。申報材料請註明“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申報材料”字樣。
……。
附屬檔案: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評選辦法
交通運輸部
2013年7月17日

辦法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水路交通運輸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為落實人才強交戰略,選拔和培養全國交通運輸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高層次技術領軍人才,鼓勵在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工程技術人員,引導和激勵廣大水運工程技術人員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社會提供具有良好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資源效益的水運工程建設成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是交通運輸行業高層次技術領軍人才體系的一部分,作為全國交通運輸行業水運專業高層次技術領軍人才重點培養對象和國家級高層次人才工程推薦人選。
第三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選拔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的選拔工作,成立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領導小組,負責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選拔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選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會同部人事勞動司、駐部紀檢組監察局等單位負責選拔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五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每兩年選拔一次,每次選拔名額不超過4名,其中勘察設計大師2名,建造大師2名,無合適人選時空缺。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六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的選拔,面向從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人員,滿足申報條件者均可申報。
第七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應當具有高尚職業道德、學術道德和高度社會責任感,具備堅實的水運工程建設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或施工領域取得卓著成績,享有較高聲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勘察設計大師。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累計從事水運工程建設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註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以選拔當年6月30日為計算截止日期)。
4、為水運工程設計或勘察領域學術、專業帶頭人,曾以項目總設計師(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總負責人身份主持過下列水運建設項目類別中不少於4個類別6個項目的設計或勘察,並已通過竣工驗收(境外項目通過交工驗收),項目技術水平達到同期、同類型項目的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良好,個人貢獻突出:
(1)碼頭工程:5萬噸級以上成品油、液體化工碼頭或10萬噸級以上其他類型沿海碼頭工程,或3千噸級以上內河碼頭工程;
(2)防護工程:水深8米以去上的防波堤工程,或總長度10千米以上的防沙、導流堤工程;
(3)陸域形成與地基處理工程:100萬平方米以上的陸域形成或地基處理工程;
(4)航道疏浚工程:10萬噸級以上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沿海航道疏浚工程項目,或疏浚土方工程量200萬立方米以上的內河航道疏浚工程項目;
(5)航道整治工程:5萬噸級以上沿海航道整治工程項目,或整治長度20千米以上的Ⅱ級以上平原航道、整治長度20千米以上的Ⅲ級以上山區航道的內河航道整治工程項目;
(6)樞紐及通航建築物主體工程:Ⅲ級以上航道的樞紐及通航建築物主體工程項目;
(7)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工程:20萬噸級以上的船塢、船台和滑道工程項目。
5、主持過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技術創新的勘察、設計項目,以及對發展交通運輸具有重大意義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或勘察。
6、主持的工程項目獲得過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獎項或水運工程優秀勘察、設計一等獎2項以上。
7、在工程設計或勘察理論上有較高造詣,擔任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編寫組組長、副組長,在國家級核心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上發表過學術論文5篇以上,在國內外產生了較大影響。
(二)建造大師
1、累計從事水運工程建設工作20年以上。
2、取得註冊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並註冊,具有工程系列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3、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以選拔當年6月30日為計算截止日期)。
4、曾以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或水運工程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身份,主持或組織過下列水運工程項目類別中不少於2個類別6個項目的施工技術管理工作,並已通過竣工驗收(境外項目通過交工驗收),其建設水平達到同期、同類型項目的國內領先以上水平,經濟和社會效益良好,個人貢獻突出。
(1)碼頭工程:5萬噸級以上成品油、液體化工碼頭或10萬噸級以上其他類型沿海碼頭工程,或3千噸級以上內河碼頭工程;
(2)防護工程:水深8米以上的防波堤工程,或總長度10千米以上的防沙、導流堤工程,或總長度3千米以上的護岸或圍堰工程;
(3)地基處理工程:100萬平方米以上的地基處理工程;
(4)疏浚工程:10萬噸級以上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沿海航道疏浚工程項目,或疏浚土方工程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內河航道疏浚工程項目;
(5)吹填工程:工程量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吹填工程項目;
(6)航道整治工程:5萬噸級以上沿海航道整治工程項目,或整治長度5千米以上的Ⅱ級以上平原航道、整治長度5千米以上的Ⅲ級以上山區航道的內河航道整治工程項目;
(7)樞紐及通航建築物主體工程:Ⅲ級以上航道的樞紐及通航建築物主體工程項目;
(8)修造船水工建築物工程:15萬噸級以上的船塢工程,5萬噸級以上船台工程;
(9)大型跨海(江)橋樑、隧道、人工島、海上鑽井平台或風力發電基礎等水工結構工程等。
5、主持或組織過開發或採用過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技術創新成果,並對水運工程技術進步產生較大影響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
6、主持的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二等獎以上或省部級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或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或水運行業優質工程獎2項以上;或作為企業技術負責人期間,所組織的項目獲得國家級優質工程獎、魯班獎、土木工程詹天佑大獎合計2項以上,或水運行業優質工程獎3項以上;
7、在施工技術上有較高造詣,組織水運工程建設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或水運行業省部級以上一級施工工法編寫,或擔任主要編寫人;並在國家級核心期刊或國際學術會議上以第一作者發表過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排名前3的發明人)1項以上,在國內外產生了較大影響。
第八條 參加選拔人員需符合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選拔標準,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申報表(格式見附表1、附表2),由申報人所在單位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意見,加蓋單位公章,並提出申報書。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申報表、任職證明材料、有代表性的工程技術成果、標準化工作成果、技術創新成果、論文、著作(包括重大工程勘察設計、施工方面的重要技術報告)、主要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檔案,以及重要獎項獲獎證書的複印件等。
第九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申報材料由申報人所在單位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條 每單位每屆的推薦人數不超過2人。
第十一條 凡已連續兩次申報未通過符合性審查的申報人,停止一次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集中受理時間以選拔年度的通知為準。

第三章 選拔工作

第十三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領導小組由主管水運工作的部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部總工程師、有關司局、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的負責人組成。
第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成立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委員會,分設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兩個專業組,承擔具體選拔工作。選拔委員會由部有關司局、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及技術專家組成,每個專業組的人數為不少於11人的奇數,其中技術專家所占比例不少於2/3。技術專家根據每屆申報人專業情況和數量,從交通運輸部專家委員會、水運工程建設行業知名專家中選取。選拔委員會人員組成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提出建議名單,由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十五條 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對推薦申報人的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合格者經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審查通過後成為有效候選人。
第十六條 在有關媒體、所在單位和交通運輸部網站上公示有效候選人名單、申報書和申報表,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對有效候選人公示期間收到的投訴或舉報意見,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組織調查、核實,逾期投訴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委員會組織專業組通過審閱材料、醞釀討論和記名投票等方式,分別提出本屆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提名人選。各專業組得票數過半的前2名候選人分別獲得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提名。
第十九條 選拔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到申報人所在單位或對申報人填報的勘察設計或施工建設項目進行考查。
第二十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提名人選名單在有關媒體和交通運輸部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對提名人選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或舉報意見,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組織調查、核實,逾期投訴原則上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領導小組對提名人選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本屆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名單。
第二十三條 對通過審定的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由交通運輸部頒發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或建造大師證書,所在單位可給予獎勵或相關待遇。
第二十四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選拔工作不向申報人及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時,取消已授予的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和建造大師稱號,收回證書,並予以公布:
(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由於個人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構成刑事犯罪的;
(四)行賄受賄移交司法機關受理的。
第二十六條 對於申報人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停止申報人的5屆申報資格,停止所在單位的1屆推薦申報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
第二十七條 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委員會以公平、公正為工作原則。選拔委員會委員對選拔工作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透露選拔工作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對於選拔委員會委員違反本條規定的,永久取消其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建造大師選拔委員會委員資格,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尚處於保密期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作為申報人業績申報。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選拔辦法》(交水發〔2011〕50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負責解釋。
附表:
1.全國水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申報表(略)
2.全國水運工程建造大師申報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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