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自律公約

《全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自律公約》是在2000年國家養老辦公室發布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自律公約
  • 檔案類別:公約
  • 發布單位:國家養老辦公室
  • 發布年份:200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自律條款,第三章 公約執行,第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行業標準,結合目前全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實際情況,為了充分發揮行業誠信自律作用,規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護老齡消費者及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養老服務業快速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所稱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主要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會主體投資興辦並經營管理的各種養老服務機構及非政府性質的養老服務團體組織的總稱,其中包括營利和非營利的機構和組織,是社會承擔養老義務和責任的有力載體。
第三條 全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自律的指導思想是: 以更好地為廣大老年人養老服務為宗旨,以促進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為目標,以繁榮和規範養老服務市場為責任;做到誠信經營、依法經營和標準化經營,建設打造品質一流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
第四條 公約是各中國老齡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嚴格自律的行為準則和自覺行動的實踐理念,同時倡議全行業服務機構和組織自願加入本公約,積極推進行業自律,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五條 中國老齡產業協會作為養老服務業的行業組織,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六條 弘揚民族傳統,堅持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將具有時代精神的敬老文化和孝道文化作為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文化建設內容不斷發揚光大,尊老愛老,維護老年人尊嚴,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發展,保護老年人基本權益。
第七條 增強法律意識, 信守職業道德和組織章程。嚴格依法納稅、誠信經營。信守契約、兌現承諾、收費透明。自覺接受政府養老產業主管部門、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和社會的監督和管理,自覺遵守行業行規,維護養老服務業市場的正常秩序。
第八條 遵循養老服務行業質量標準和資質等級標準,為老年人提供“細緻、周到、熱情、高效”的人性化、特色化、細微化、親情化、多元化的養老服務,創造文明、安全、舒適、愉快、便利的養老環境,
第九條 樹立安全意識,防範各類事故。加強安全管理,確保服務設施和日常生活環境的安全、無障礙,有效防範各類事故,讓老年人安心,讓家屬放心。
第十條 抓好業務培訓,加強管理人員和服務員工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服務人員職業技能。以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優質的專業服務,培育和維護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的行業形象。
第十一條 重視精神慰藉,體現心靈關懷。配備能滿足老年人需求的文化娛樂場所和設備,通過各種形式和手段給老年人以精神關懷和心理幫助,提高他們的生命質量和生活質量。
第十二條 開展“相嵌式”服務,擴大養老服務範圍。以養老機構為基礎,將服務向社區延伸,形成便民服務網路,充分發揮資源優勢,使養老服務效益最大化。
第十三條 大力開展老年福利、生活照料、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援助等多項服務,通過個性化多元服務滿足老年人多樣化的服務需求。
第十四條 加強合作交流,提倡團結協作。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採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
第十五條 開放全球視野,學習先進經驗。積極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學習國外境外先進的養老服務經驗和技術,促進我國養老服務業的發展。

第三章 公約執行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由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負責組織執行, 負責向本自律公約成員單位傳遞老齡產業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及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成員單位的意願和要求,維護成員單位的正當權益,並對成員單位執行本公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估與總結。對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授予誠信經營單位榮譽稱號,並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根據有關規定採取批評警告、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
第十八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充分理解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並有權對中國老齡產業協會組織執行本公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公約經由公約發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表簽字後生效,並在生效後的30日內由中國老齡產業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公約將根據我國養老服務市場的發展和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本公約生效期間,經公約執行機構或本公約十分之一以上成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一條 我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及相關從業者接受本公約的自律條款,均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公約;本公約成員單位也可以自願退出本公約,並通知公約執行機構;公約執行機構將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約的單位名單。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所列條款中,凡國家政策法規已有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法規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由中國老齡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自簽署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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