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棋類賽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棋類運動水平,發展棋類事業, 加強對全國棋類項目賽事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全國棋類賽事,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棋牌中心)批准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或國內棋類項目單項競賽和表演活動。

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主辦的棋牌項目綜合性運動會的申辦和管理,遵循國家體育總局關於綜合性運動會的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棋類運動水平,發展棋類事業, 加強對全國棋類項目賽事的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全國棋類賽事,是指由國家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總局棋牌中心)批准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或國內棋類項目單項競賽和表演活動。
以國家體育總局名義主辦的棋牌項目綜合性運動會的申辦和管理,遵循國家體育總局關於綜合性運動會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總局棋牌中心是全國棋類運動的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對全國棋類賽事工作進行管理。
第二章 競賽計畫和審批登記
第四條 舉辦全國棋類賽事實行審批登記制度。總局棋牌中心負責審批全國性棋類賽事。
第五條 總局棋牌中心每年年底統一審批、制定第二年全國棋類競賽計畫,向國家體育總局報批、核准後,由各棋類單項協會組織實施。
第六條 申請舉辦全國棋類賽事的組織 (以下簡稱為“申辦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擁有與賽事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完備的賽事組織實施方案:
(四)擁有與賽事規模相適應的經費;
(五)具有賽事所需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 全國棋類賽事的申辦人應當於舉辦該項賽事前2個月(國家體育總局差額撥款的賽事提前6個月)向總局棋牌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辦函;
(二)所在地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的檔案。
第八條 全國棋類賽事的申辦函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包括賽事名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名稱等;
(二)舉辦賽事的宗旨;
(三)經費的來源和預算;
(四)該項賽事的籌備實施方案,包括組織方案、工作計畫、賽事安全方案、應急預案等;
(五)總局棋牌中心認為必須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全國棋類賽事的名稱必須與賽事的實際內容一致。非經國家體育總局及總局棋牌中心審批的棋類競賽,不得冠以 “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條 凡在中國境內舉辦涉外棋類賽事活動,須按外事有關規定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十一條 賽事需要辦理治安、工商、衛生、稅務等其它審批手續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辦人,總局棋牌中心將在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後,向申辦人予以正式批覆,同時與申辦人簽訂相關承辦協定。
第十三條 經批准登記的全國棋類賽事事項,不得隨意更改。變更競賽時間、地點、組織形式或撤消該賽事,必須經所在地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總局棋牌中心申請變更或撤消。
第三章 賽事管理
第十四條 全國棋類賽事活動應成立賽風賽紀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全國各項棋類賽事中的賽風、賽紀和裁判員執法情況。
第十五條 總局棋牌中心和全國單項棋類協會在管理全國棋類賽事工作時履行以下職能:
(一)對全國棋類賽事進行計畫安排,制定相應的賽事規程;
(二)審批全國棋類賽事申報檔案;
(三)監督申辦人遵守有關體育競賽的法規;
(四)監督申辦人依據批准登記的事項和條件進行活動;
(五)指導組織工作,審定場地、設施、器材;
(六)對報名參賽運動員進行資格確認;
(七)選派、培訓裁判人員;
(八)審定、公布賽事成績,頒發成績證書、證明;
(九)處理競賽中發生的賽風賽紀和興奮劑問題。
第十六條 申辦人經批准開展全國棋類賽事組織工作時,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當按照審核批准的競賽規程和實施方案做好場地、器材及相應的後勤保證等賽事組織工作;
(二)應當採取措施,維護競賽場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獲得舉辦全國性棋類賽事的批准後,方可進行廣告徵集、接受贊助等工作。接受贊助或獲取廣告收入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契約並報主辦單位備案;
(四)應當在賽事結束後15日內,向總局棋牌中心提交賽事情況總結、成績冊和競賽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五)應當自覺接受總局棋牌中心及全國單項棋類協會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十七條 全國棋類賽事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參加賽事的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必須遵守國家對體育競賽的有關規定,遵守體育道德,嚴禁使用興奮劑、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嚴禁利用賽事進行賭博活動,違反者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全國棋類賽事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總局棋牌中心和全國棋類單項協會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或取消該項賽事、在全國通報批評、禁止該申辦人兩年內再申辦全國棋類賽事”等處罰:
(一)未經總局棋牌中心審核、批准,擅自舉辦全國性棋類賽事,不聽勸阻的;
(二)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從事與申辦報告中載明的目的和意義不一致活動的;
(四)未經總局棋牌中心批准擅自變更賽事舉辦主體、名稱、內容、時間、地點或擅自取消賽事的;
(五)未按規定提交賽事情況總結、成績冊和賽事經費收支情況報告的;
(六)未經總局棋牌中心批准同意,私自轉讓舉辦權的;
(七)拒絕總局棋牌中心監督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 申辦人因組織管理不善,造成參賽者和民眾重大傷亡事故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的,除對其進行處罰外,當事人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總局棋牌中心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依法行使職權,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局棋牌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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