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指導委員會

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成立於1994年10月26日,是全國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的指導與諮詢組織,其工作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的領導與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MBA Education Supervisory Committee 
  • 類型:指導與諮詢
  • 領導與監督: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 
  • 成立時間:1994年10月26日
機構簡介,機構宗旨,機構任務,機構組成,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 織,第三章 任 務,第四章 附 則,

機構簡介

全國MBA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全國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的指導與諮詢組織,其工作接受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的領導與監督。

機構宗旨

指導協調全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活動;
推動我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的發展;
加強與工商企業界的聯繫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促進我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機構任務

指導委員會的任務是:
(1)協助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的發展規劃,為教育主管部門提供建議和諮詢;
(2)為工商管理碩士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3)推動和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4)制定、修改工商管理碩士參考性培養方案、指導性課程教學大綱;
(5)評選、推薦優秀工商管理碩士教材;
(6)協調、促進案例庫建設工作,負責全國案例中心的建設規劃和指導工作;
(7)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制定、修改全國高等學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辦法;
(8)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全國高等學校工商管理碩士教育評估;
(9)推動有關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10)推動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界與工商企業界的聯繫與協作;
(11)促進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12)促進與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有關的工作。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秘書處掛靠在北京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機構組成

全國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指導委員會成立於1994年10月26日。
指導委員會成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聘請國內管理教育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委員會成員每屆聘期為四年。
指導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部署委員會的工作。
視工作需要,指導委員會經協商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章程

(1994年10月26日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全國工商管理碩士(MBA)教育的指導與諮詢組織其工作接受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指導協調全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活動:推動我國開展管理碩士教育的發展,加強與工商企業界的聯繫與協作及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15~2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秘書長1人,顧問若干人。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成員由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的工商管理碩士培養單位推薦的專家和企業家組成;委員會成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選聘。每屆聘期為4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部署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指導委員會正、副主任委員經協商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三章 任 務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的任務:
一、協助國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工商管理教育的發展規劃,為教育主
管部門提供建議和諮詢;
二、為工商管理碩士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三、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四、制定、修改工商管理碩士參考性培養方案、指導性課程教學大綱;
五、評選、推薦優秀工商管理碩士教材;
六、協調、促進案例庫建設工作,負責全國案例中心的建設規劃和指導工作;
七、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制定、修改全國高等學校工商管理碩士學
位評估標準、評估程式和辦法;
八、受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參與全國高等學校工商管理碩士教育評估;
九、推動有關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工商管理碩士教育界與工商企業界的聯繫與協作;
十一、促進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其他與工商管理碩士教育有關的工作。

第四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指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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