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在1990.08.24由國家技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 頒布時間:1990.08.24
  • 實施時間:1990.08.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工作任務,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四章 工作程式,第五章 經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經銷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各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建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技術委員會,下同)。
第三條 技術委員會是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全國性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所負責的專業技術領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條 屬於綜合性的、基礎的和涉及部門較多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屬於產品方面的技術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有關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必要時,可對委託的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五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六條 按照國家制定、修訂標準的原則,以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方針,負責組織制訂本專業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劃和年度計畫的建議。
第七條 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計畫,協助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複審工作。
第八條 組織本專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送審稿的審查工作,對標準中的技術內容負責,提出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的建議。
第九條 受標準制定部門的委託,負責組織本專業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宣講、解釋工作;對本專業已頒布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標準化成果獎勵項目的建議。
第十條 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電工委員會等相應技術委員會對口的標準化技術業務工作,包括對國際標準檔案的表態,審查我國提案和國際標準的中文譯稿,以及提出對外開展標準化技術交流活動的建議等。
第十一條 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認證和評優等工作中,承擔本專業標準化範圍內產品質量標準水平評價工作。受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可承擔本專業引進項目的標準化審查工作,並向項目主管部門提出標準化水平分析報告。
第十二條 在完成上述任務前提下,技術委員會可面向社會開展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接受有關省、市和企業的委託,承擔本專業地方標準、企業標準的制訂、審查和宣講、諮詢等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 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辦理與本專業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應以生產、使用、科研、經銷等方面的科技人員為主體,其中,各級行政管理機構的科技管理人員一般不得超過八分之一,使用和經銷方面的科技人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每屆技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五年。
技術委員會的組成方案,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一般設委員二十五人左右,分技術委員會設委員二十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可設副秘書長一人。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以及委員應由在職工作人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應由技術委員會委員擔任。需要時可聘請在本專業享有盛譽的專家、學者一至三人擔任技術委員會的顧問。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簡稱委員,下同)應由本專業生產、使用、經銷、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等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較豐富實踐經驗,熟悉和熱心標準化工作,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擔任。正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委員和顧問的產生,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其中正副主任委員和正副秘書長應各有一名從秘書處所在單位推薦,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聘任,頒發聘書。委員可以連聘連任。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或經常不能參加技術委員會活動及因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技術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委員應積極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如對本專業技術標準的審查,對國際標準提案提出意見等)。委員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可設單位委員,單位委員人數包括在委員總數中,但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在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中,技術力量較強、標準化工作較突出的單位,可提出申請作為單位委員,其代表須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聘任、頒發聘書。
單位委員應選派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從事本專業工作的技術人員為代表參加技術委員會的工作。單位委員的代表在本技術委員會內有表決權,並有權獲得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還可設通訊成員。通訊成員由本專業有關的企業、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技術委員會批准。通訊成員人數不限。
通訊成員的代表可被邀請列席技術委員會的會議,發表意見、提出建議,但無表決權。通訊成員有權獲得本技術委員會的資料和檔案。
第十九條 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應向技術委員會交納信息、資料費,交費辦法由各技術委員會規定,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技術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應設在本專業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或有能力承擔秘書處工作的單位。該單位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委託,領導和管理秘書處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員擔任秘書,為秘書處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該單位的工作計畫。
秘書處在技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的印章,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必要時,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對秘書處承擔單位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專業範圍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建立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設定和組建,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與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分技術委員會應遵守本章程。分技術委員會委員聘書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分技術委員會及秘書處印章,由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頒發。
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技術委員會進行領導和協調。
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技術委員會可建立標準制訂工作組(簡稱工作組,下同),負責標準的制定、修訂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派聯絡員負責與技術委員會保持聯繫。
專業範圍有交叉,或專業範圍聯繫較密切的技術委員會,可互派聯絡員參加技術委員會的活動,以加強彼此工作的協調。

第四章 工作程式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制定、修訂標準計畫的要求,提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畫項目的建議。行業標準的計畫建議,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經行業標準歸口部門協調後列入行業標準制定、修訂計畫。國家標準的計畫建議報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經協調後,列入國家標準制定、修訂計畫。
第二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計畫,協助組織計畫的實施,指導和督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進行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
第二十六條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徵求意見稿(包括附屬檔案),分送技術委員會有關委員以及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個人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為兩個月。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對所提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後,對標準進行修改,提出標準送審稿,報秘書處。
第二十七條 秘書處將標準送審稿送主任委員初審後,提交全體委員進行審查(可用會議審查、也可用函審)。
秘書處應在會議前一個月或投票前兩個月,將標準送審稿(包括附屬檔案)提交給審查者。審查時原則上應協商一致。如需表決,必須有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會審時未出席會議,也未說明意見者,以及函審時未按規定時間投票者,按棄權計票)。
對有分歧意見的標準或條款,須有不同觀點的論證材料。
審查標準的投票情況應以書面材料記錄在案,作為標準審查意見說明的附屬檔案。
第二十八條 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標準報批稿及其附屬檔案,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
工作組或標準主要負責起草單位應對標準報批稿的技術內容和編寫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標準報批稿經秘書處覆核,秘書長簽字後,送主任委員或其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報下達標準項目計畫的主管部門審核。國家標準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標準報行業標準歸口部門,批准發布。
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送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按本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技術委員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有權提出複議和修改意見。
第三十條 技術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可與審查標準結合進行),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畫,檢查經費使用情況等。技術委員會應每年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主管部門書面報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以下幾方面提供:
(一)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活動經費;
(二)單位委員和通訊成員交納的費用;
(三)開展本專業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工作的收入;
(四)有關方面對本專業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的經費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術委員會會議等活動經費;
(二)向委員提供資料所需費用;
(三)有條件可對制定、修訂標準提供補助;
(四)標準編寫審查費。
第三十四條 制定、修訂標準所需經費,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辦理,主要由計畫項目的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標準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應指派專人對技術委員會的經費進行管理。經費的預、決算應由技術委員會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並書面報告技術委員會的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每個技術委員會均應冠以專業名稱。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代號分別冠以TC、SC,對外可用CS-BTS/TC×××,CSBTS/TC××/SC××,各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順序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注。
第三十七條 各技術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結合本專業的具體情況,制訂本專業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以及內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標準局1986年10月15日頒發的《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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