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

《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在1985.06.01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城鄉孕產期保健質量標準和要求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5.06.01
  • 實施時間:1985.06.01
城市:
甲類地區:
標準:孕產婦死亡率降至2/萬以下,圍產兒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個月初檢率達到75%以上。
2.產前檢查率(檢查不少於8次)達到95%以上。
3.子癇發病率降至0.2%以下。
二、產期:
1.住院分娩率達到98%以上。
2.消滅子宮破裂,會陰Ⅲ度裂傷發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降至0.1‰以下。
4.產後出血發生率降至3%以下。
5.滯產發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產褥期:
1.產褥感染髮生率降至0.5%以下。
2.產後訪視率(至少3次)達到80%以上。
3.產後健康檢查率達到70%以上。
4.產後6—12小時抱奶率達到80%。
要求:切實做好孕產婦系統管理,認真開展圍產期保健。
1.各級醫療、預防機構和婦幼保健網健全,醫療與保健密切配合,實行分級分工醫療的保健制度。
2.有計畫地培訓各級醫療、保健人員,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3.各項規章制度健全,有完整準確的資料和數據。
4.普及圍產期保健、優生、優育衛生知識。
5.建立遺傳優生諮詢、產前診斷門診,逐步提高產前診斷水平,減少和降低遺傳性疾病和畸形胎兒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門診和病房,對高危妊娠進行專案管理和監護。逐步形成圍產期醫療、保健、科研中心。對高危新生兒加強監護。
乙類地區:
標準:孕產婦死亡率降至3/萬以下,圍產兒死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個月初檢率達到50%以上。
2.產前檢查率(檢查不少於5次)達到85%以上。
3.子癇發病率降至0.4%以下。
二、產期:
1.住院分娩率達到88%以上。
2.基本消滅子宮破裂,會陰Ⅲ度裂傷發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產後出血發生率降至5%以下。
5.滯產發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產褥期:
1.產褥感染髮生率降至2%以下。
2.產後訪視率(至少3次)達到70%以上。
3.產後健康檢查率達到50%以上。
4.產後6—12小時抱奶率達到70%。
要求:實行孕產婦系統管理,逐步開展圍產期保健。
1.各級醫療、預防機構和婦幼保健網基本健全。醫療與保健配合,實行分級醫療。
2.有計畫地抓好各級醫療、保健人員的培訓,逐步提高技術和管理水平。
3.各項規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準確的資料和數據。
4.經常開展圍產期保健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5.創造條件逐步建立遺傳優生諮詢、產前診斷門診、高危妊娠門診和病房,對高危妊娠逐步實行專案管理。對高危新生兒進行監護。
6.創造條件開展圍產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類地區:
不夠乙類標準的為丙類。這類地區力爭在3—5年內達到乙類的標準和要求。
農村:
甲類地區:
標準:孕產婦死亡率降至4/萬以下,圍產兒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個月初檢率達到50%以上。
2.產前檢查率(檢查不少於5次)達到80%以上。
3.子癇發病率降至1%以下。
二、產期:
1.新法接生率達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達到50—80%以上。
3.會陰Ⅲ度裂傷發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滅因產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降至1‰以下。
5.產後出血發生率降至5%以下。
6.滯產發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產褥期:
1.產褥感染率降至3%以下。
2.產後訪視率(至少3次)達到70%以上。
3.產後健康檢查率達到30%以上。
要求:逐步開展孕產婦系統管理,進行圍產期保健工作試點。
1.各級醫療、預防機構和婦幼保健網基本健全。建立各項工作制度和常規,掌握必要的資料和數據。
2.有計畫地培訓各級婦幼保健人員,提高婦幼保健工作水平。
3.經常開展婦幼衛生和優生、優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4.縣婦幼保健機構成為全縣婦幼保健工作的技術指導中心。縣醫院成為全縣解決高危孕產婦和高危新生兒的醫療中心。
5.積極開展圍產期保健科研工作。
乙類地區:
標準:孕產婦死亡率降至5/萬以下,圍產兒死亡率降至3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個月初檢率達到40%以上。
2.產前檢查率(檢查不少於4次)達到70%以上。
3.子癇發病率降至2%以下。
二、產期:
1.新法接生率達到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達到30%以上。
3.基本上消滅因產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會陰Ⅲ度裂傷發生率降至3—4%以下。
--------------------------------------
地區類別 | 城市 | 農村
|-----------|-------------
統計項目 | 甲 | 乙 | 甲 | 乙
------------|-----|-----|-------|-----
孕產婦死亡率 (萬)|2以下 |3以下 |4以下 |5以下
------------|-----|-----|-------|-----
圍產兒死亡率 (‰)|15以下 |20以下 |25以下 |30以下
------------|-----|-----|-------|-----
孕三個月初檢率 (%)|75以上 |50以上 |50以上 |40以上
------------|-----|-----|-------|-----
產前檢查率 (%)|95以上 |85以上 |80以上 |70以上
------------|-----|-----|-------|-----
子癇發病率 (%)|0.2以下|0.4以下|1以下 |2以下
------------|-----|-----|-------|-----
新法接生率 (%)| | |95以上 |90以上
------------|-----|-----|-------|-----
產後出血發生率 (%)|3以下 |5以下 |5以下 |6以下
------------|-----|-----|-------|-----
產褥感染髮生率 (%)|0.5以下|2以下 |3以下 |4以下
------------|-----|-----|-------|-----
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0.1以下|0.5以下|1以下 |2以下
------------|-----|-----|-------|-----
產後訪視率 (%)|80以上 |70以上 |70以上 |60以上
------------|-----|-----|-------|-----
住院分娩率 (%)|98以上 |88以上 |50—80以上|30以上
------------|-----|-----|-------|-----
三度會陰裂傷發生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 |3—4以下
--------------------------------------
4.新生兒破傷風發生率降至2‰以下。
5.產後出血率降至6%以下。
6.滯產發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三、產褥期:
1.產褥感染髮生率降至4%以下。
2.產後訪視率(至少3次)達到60%以上。
要求:鞏固新法接生,進行孕產婦系統管理工作的試點。
1.各級醫療、預防機構和婦幼保健網逐步健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常規。掌握有關的資料和數據。
2.有計畫地培訓基層婦幼保健人員,提高技術水平,使其能處理順產,識別難產,進行初步處理,並及時轉送高危孕產婦或請上級醫務人員處理。
3.有針對性開展婦幼衛生、優生、優育的宣傳教育工作。
丙類地區:
不夠乙類標準的為丙類。這類地區力爭在3—5年內達到乙類的標準和要求。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