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商報聯合會

全國商報聯合會

全國商報聯合會是由民政部登記管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業務主管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社團組織。全國商報聯合會於1989年5月成立,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組成。

中國商業聯合會是1994年成立,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中國商報聯合會以中國商報社、中國商業出版社兩大支柱為核心,集中國商界、中國商人、中國烹飪、中國收藏四大雜誌社和商界文化發展公司、北京報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北京報國寺收藏品市場有限公司、北京商界書刊音像發行中心、東西方國際拍賣有限責任公司等文化企業為一體,成為中國流通領域新聞出版業一支強大的領軍隊伍,成為中國傳媒及出版市場一支生機勃勃的主力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商報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General Association of Commercial Newspaper(縮寫CGACN)
  • 性質:全國性行業社團組織
  • 成立:1989年5月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業務範圍,商會章程,

建設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國內外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辦會宗旨:服務、聯合、創新、規範

組織機構

現有工作機構13個,分支機構24個,二級事業單位1個,投資公司2個,在編工作人員近百人;直接會員3000多家,間接會員8萬多家;接受政府委託,直接管理14個事業單位,代管39個全國性專業協會,主管31家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刊。本會分別是亞太零售商協會聯盟、國際零售協會高級管理人員論壇的成員。

業務範圍

(一)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信守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
(四)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規範工作。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市場統計,向企業提供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導向,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七)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和服務業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八)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國商業聯合會”,英文譯名是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CGCC。
第二條本會是由從事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飲食、服務業的企事業單位、有關的社會組織及從事商品流通活動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國內外商界一切力量,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繁榮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立足商品流通,開展相關的商業經濟活動,促進對外經濟聯繫與合作。堅持商業誠實信用原則。堅持為企業整體利益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協調職能,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本會遵守憲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調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搞好行業自律,信守商業道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開展調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政策性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商品流通和服務行業的方針政策,積極完成政府委託、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可行性進行前期論證,接受委託參與項目責任監督。推廣先進技術成果,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
(四)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等,並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業規範工作。
(五)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根據授權,組織開展市場統計,向企業提供市場分析、市場預測、產業政策、經營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服務和科學技術導向,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確定經營戰略和經營目標。
(七)幫助企業開拓新的經營領域和流通渠道,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各類展覽會、博覽會,協助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經營管理方法和資金,促進國內流通企業和服務業企業的現代化,實行現代企業制度。
(八)做好會員間、會員與各部門、各地區間的協調服務工作。
(九)為會員提供有關諮詢、培訓和市場調查研究等各項服務。
(十)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大流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為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辦公會初審,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有權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各種有關資料;
(五)會員單位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自動退會,並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聽取商會年度工作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秘書長和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開會。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因特殊情況延期召開的,須提前告知常務理事,通報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為本會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非理事)中選舉產生,設監事長、監事。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責是: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列席理事會,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建議;監督本會理事及工作人員依照《章程》、《社會團體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5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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