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是2009年3月30日為規範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工作,而由農業部制定頒布的部門規章。章程共分五章二十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 成立時間:2009年3月30日
  • 目標:為健全我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體系
  • 總則: 委員會由農業部負責組建和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門檔案,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三章 委 員,第四章 議事規則,評議,第五章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門檔案

農辦醫【2009】14號
為健全我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體系,完善動物疫病控制手段,我部成立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為規範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做好風險評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現予印發。
附屬檔案: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章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是在農業部領導下依法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為動物衛生風險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支撐的組織。
第三條 委員會由農業部負責組建和管理。
第四條 委員會堅持科學、公正、透明的原則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名。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由農業部主管副部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農業部有關司局、直屬單位領導擔任;委員由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及管理和實踐經驗豐富的專家擔任。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均由農業部聘任。
第七條 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組,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八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訂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規劃和計畫,提出動物衛生風險評估的方針、政策及技術措施建議;
(二)審定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範性技術檔案;
(三)負責重大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和新發動物疫病的風險評估工作;
(四)負責動物衛生狀況、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水平等風險評估工作,審議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報告;
(五)研究評估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標準、準則,並提出對策建議;
(六)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工作;
(七)負責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技術指導和培訓工作;
(八)審議修訂委員會章程,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審核委員會經費預算及決算;
(十)完成農業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 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為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該中心為辦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3名。
第十條 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委員會的各項決定,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起草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準則、指南等規範性技術檔案;
(三)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國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專家庫,負責組成和派出評估專家組;
(四)組織實施動物衛生狀況、動物及動物產品衛生安全水平等風險評估工作,組織審議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報告;
(五)組織實施重大動物疫病、外來動物疫病和新發動物疫病的風險評估工作;
(六)組織研究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相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標準、準則;
(七)組織開展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技術培訓、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與國際合作等工作;
(八)籌備委員會會議,承辦委員會換屆組織工作;
(九)編報委員會經費預算及決算,管理委員會工作經費;
(十)承擔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一條 委員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農業部有關司局、直屬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獸醫、畜牧、水產等部門推薦,由農業部聘任。
第十二條 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學術道德素質;
(二)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和影響,了解和掌握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及相關學科的發展前沿和趨勢;
(三)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和豐富的管理、實踐經驗;
(四)熱心動物衛生風險評估事業,能積極參加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五)身體健康,能夠履行委員的權利和義務,承擔相應的職責和任務;
(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風廉潔、嚴謹、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對國家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工作的方針政策、計畫或規劃,以及對委員會形成的各項決定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二)享有委員會規定的有關待遇的權利;
(三)按時參加委員會組織的會議及活動,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四)對有關涉密工作履行保密義務;
(五)遵守和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第十四條 委員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委員本人聘期內要求退出專家委員會或因身體狀況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本人申請,由委員會辦公室報農業部解聘。
第十五條 對不能履行工作職責、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變動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經委員會研究同意,報農業部解聘。

第四章 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主持召開,研究討論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的重大事項。
根據工作需要,委員會可以不定期召開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討論有關動物衛生風險評估方面的緊急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和審議意見,如需表決,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應有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出席會議,並且出席會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評議

在進行評議時,對於有重大分歧的議題,應聽取並記錄少數委員不同意見。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提名,經主任委員或主持會議的副主任委員批准,可邀請少數非委員專家參加相關議題討論的會議,邀請專家對討論議題沒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提交委員會討論的議題,辦公室可預先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後再交全體會議審議。
對重大議題,辦公室可預先組織部分委員或相關專家對議題涉及的內容進行專題調研。
第二十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休會期間,由辦公室履行有關職責。根據工作需要,經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同意,辦公室可以召開部分委員參加的專題會議。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議題利益相關方如有異議,可向辦公室提出複議申請。由辦公室徵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報請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提交全體會議進行複議。
第二十二條 委員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員會有關會議時,應事先向委員會辦公室請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業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農業部批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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