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導委員會

指導委員會是“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MPA)教育指導委員會
  • 外文名:National MPA Education Steering Committee
  • 工作職責: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等
  • 實施:MPA教育
  • 開始:2001年
概況,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指導委員會的組織結構,章程,

概況

為適應公共管理現代化、科學化、專業化的要求,中國政府決定於2001年開始實施MPA教育。MPA(Mast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是國家通行的專業碩士學位,其培養目標是政府部門及非政府公共管理機構的高層次、套用型專業管理人才。
為提高中國MPA專業學位教育水平,保證MPA專業學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順利發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於2001年2月成立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其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活動,加強高等院校及公共管理實際部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國際學術界和有關國際研究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促進中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建議和諮詢;
三、對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四、負責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評選、推薦優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材;
八、進行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的聯繫與協作;
十一、促進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委託,承擔與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指導委員會的組織結構

指導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五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由25人組成;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顧問若干名。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兩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經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人民大學,負責落實,完成指導委員會的各項決定和任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指導委員會”)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和人事部(以下簡稱“一委兩部”)指導下的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專業性組織。
第二條 指導委員會的宗旨是:指導、協調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活動,推動我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促進我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二章 組 織
第三條 指導委員會由30至35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1名、顧問若干名。
第四條 指導委員會由有關培養單位推薦的專家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委員會成員由一委兩部選聘。每屆聘期為4年,必要時可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 指導委員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總結、研究和部署指導委員會的工作。視工作需要,經正、副主任委員同意可決定召開有關工作會議
第六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是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完成指導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第七條 指導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第三章 職 責
第八條 指導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協助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有關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發展規劃;
二、為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供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 教育方面的建議和諮詢;
三、對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培養單位的教學活動提供指導和諮詢;
四、負責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聯考的研究、命題等工作;
五、推動與協調各培養單位的師資培訓工作;
六、制定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指導性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七、評選、推薦優秀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材;
八、進行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評估活動;
九、推動有關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的調查和科學研究;
十、推動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培養單位與社會用人部門的聯繫與協作;
十一、促進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協作;
十二、受國家有關部門委託,承擔與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有關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經 費
第九條 經費來源
一、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培養單位提供的工作經費;
二、指導委員會培訓、諮詢、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關機構和友好人士的贊助收入。
第十條 經費管理
一、指導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經費收繳、指出的統一協調和管理;
二、指導委員會秘書處每年向指導委員會報告收支計畫和收支情況,由指導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指導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自一委兩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全國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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