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對\x22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

主要內容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發布文號: 法工委復字[2002]3號
審計署:
你署2001年 11月22 日來函(審函[2001]1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隱匿、銷毀,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 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於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應由公安機關進行。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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