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

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簡稱全國人大民委。全國人大民委於1954年9月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設立,是全國人大最早設立的專門委員會之一。此後的第二、三屆全國人大均設立民族委員會。受“文化大革命”的影響,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到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沒有設立民族委員會。為不使全國人大的民族工作中斷,1975年6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了民族政策研究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烏蘭夫兼任組長。1979年6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決定重設民族委員會。此後,歷屆全國人大都設立了民族委員會。

機構簡介,機構職責,現任領導,議事規則,辦事機構,

機構簡介

全國人大民委性質和地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民族委員會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專門性機構。全國人大民委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對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大常委會領導;全國人大民委與人大機關的辦事機構不同,它是國家權力機構的組成部分,依法享有議案權、議案初審權、調查建議權和部分監督權;全國人大民委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履行職責的一個層次,參與和協助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行使職權。

機構職責

全國人大民委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主要職責是:
1、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有關議案;
2、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3、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和規章,提出報告;
4、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必要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5、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6、協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7、對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8、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9、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開展有關外事工作;
10、完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付的其他有關工作。

現任領導

主任委員
白春禮(滿族)
副主任委員
肖懷遠洛桑江村(藏族)、乃依木·亞森(維吾爾族)、丹珠昂奔(藏族)、李康(女,壯族)、李銳(回族)、史大剛、那順孟和(蒙古族)、哈尼巴提·沙布開(哈薩克族)
委員(按姓名筆劃為序)
王硯蒙(女,傣族)、白文奇(蒙古族)、吉狄馬加(彝族)、朴松烈(朝鮮族)、劉遠坤(苗族)、杜小光(白族)、李飛躍(侗族)、楊成熙、吳月(女,黎族)、卓新平(土家族)、羅毅(布依族)、周敏(女)、鄭軍里(瑤族)、郭金才、郭振華、曹慶華(哈尼族)、韓梅(女,苗族)、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藏族)

議事規則

委員會會議:全國人大民委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開。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也可以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必須有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進行。本委員會顧問可以列席會議,辦公機構各室負責人也可以列席會議。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可以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人到會匯報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到會發表意見。
議事事項主要有: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議案;審議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屬於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被認為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國務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通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議報告;審議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通過向全國人大主席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報告;聽取屬於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民族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匯報,通過提出的報告或建議;審議自治區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自治區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聽取對加強民族團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的匯報,通過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或委員長提出的報告或建議;討論通過委員會五年工作規劃和工作總結,及一年工作計畫和總結;討論並決定其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要問題。民族委員會會議的表決事項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任委員辦公會議:主任委員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向民族委員會會議提出議程草案;研究提請民族委員會審議的議案;研究安排委員會的有關立法、監督、調查研究、外事等方面的具體工作;領導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審議並批准辦事機構的規章制度、工作條例和工作報告,研究提出辦事機構的機構設定方案及幹部任免事項;研究處理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辦公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時,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員委託的副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會議根據需要可以請部分委員、顧問和各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組織機構:1998年3月1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第九屆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本屆民族委員會由23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5人。

辦事機構

現設有3個工作室:辦公室、法案室、調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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