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是於2007年8月30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實施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
  • 通過日期:2007年8月30日
  • 實施日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並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