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是201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第七條和附屬檔案二第三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經徵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屬檔案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七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規定和附屬檔案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第三條“二〇〇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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