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

《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是為加強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的領導,促進職業教育教學領域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專業化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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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教職成廳[20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畫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單位:
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於2010年3月18日成立。現將《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
教育部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屬檔案

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的領導,促進職業教育教學領域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專業化,進一步密切職業教育與行業企業的聯繫,推進教育資源整合,推動校企合作,促進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全面提高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教育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創新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指委)。
全指委是教育部領導下對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工作進行研究、諮詢、指導、服務和質量監控的專家組織,旨在發揮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的積極性,加強對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和教學工作的巨觀指導,推進內涵建設,突出辦學特色,促進人才培養質量的全面提升,不斷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第二章 組織
第二條 全指委下設德育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文化基礎課程教學指導委員會、信息化教學指導委員會和若干行業(專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下設行業(專業)委員會按行業或專業大類分別成立。
第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部分下設委員會可設立分委員會。
第四條 全指委委員由教育部根據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實際工作經驗豐富、作風正派、身體健康、熱心職業教育事業等原則,從有關政府部門、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教研機構和職業院校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教研人員和一線骨幹教師中選聘。
第五條 全指委委員實行任期制,由教育部聘任並頒發聘書,每屆任期4年,可連聘連任,到期不續聘者自行解聘。任職期間,全指委委員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經全指委研究同意,報教育部解聘。根據工作需要,可每年增聘一次全指委委員。
第六條 全指委及各下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全指委秘書處設在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各下設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在有關單位設立秘書處。
下設委員會委員由具有較高專業理論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較深厚的行業專業閱歷與背景的,相關部門、行業組織與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人員以及職業院校一線骨幹教師組成。
第七條 委託組建的下設委員會由相關部門(單位)聘任委員、進行管理,相關事項報全指委秘書處備案,並接受教育部的指導。
第三章 任務
第八條 分析研究國家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對生產、服務一線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職業道德、知識、能力的總體要求,為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根據中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的實際需求,指導、推進教育部門與行業、企業教產合作,學校與企業聯合辦學,校企一體化建設。
第十條 以促進專業與產業、企業、崗位對接,專業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對接,教學過程與生產過程對接,學歷證書與職業資格證書對接,職業教育與終身學習對接為目標,探討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的方向,研究轉變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創新教學模式的途徑和措施。
第十一條 研究中等職業教育的培養目標、教學基本要求和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方法,對專業設定、教學計畫制定、課程開發提出建議;推進職業教育課程銜接體系建設;指導教材建設和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接受教育部委託,協助進行相關專業技能教室、實訓教室以及工廠化教學環境設計,參與審議中等職業教育教學基本檔案、專業建設標準、實訓教學儀器設備配備標準和教學評估標準及方案,審議中等職業教育教學成果獎評獎條件等。
第十三條 組織和開展相關學科、專業教學領域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交流經驗,宣傳推廣優秀教學成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四條 全指委及各下設委員會根據教育部的有關方針、政策、工作任務和相關學科、專業改革發展的實際情況,在主任委員的領導下制訂年度工作計畫,開展有關工作,並及時將有關情況等報教育部。
第十五條 建立全指委工作信息通報制度。全指委秘書處負責全指委的日常工作,並將有關工作情況、職業教育改革發展以及各下設委員會開展的有關工作,定期向全指委委員及各下設委員會通報。
第十六條 全指委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委員工作會議,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各下設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召開委員會會議。全指委秘書處可依工作需要,召開各下設委員會主任委員聯席會議。全指委及各下設委員會開展有關工作,形成的有關政策性檔案如需印發,須經教育部審核同意。
第十七條 全指委及下設委員會委員所在單位對全指委及委員的工作應給予積極的支持,各下設委員會秘書處所在單位應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活動經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下設委員會可依據本章程制訂工作細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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