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鄉縣石刻

內鄉縣石刻

1986年,在內鄉縣公安局後院(今縣丞衙位置)水池旁發現有一形似豬槽、蹙上有字的石刻文物,經清洗拓印,上有“道光十六年(1836年)六月十五日。行內升斗不足者,除稟官究責外,罰錢一千文。行頭胡德校準行斗,永以為式”的銘文40字。據此,該石刻當為糧行標準斗尢疑。1991年4月,在內鄉縣衙學術研討會,引起了國家文物鑑定專家史樹青、朱家 晉等的高度重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刻
  • 地址:內鄉縣
  • :69厘米
  • :19厘米
  • :16米
歷史來源,石刻描述,

歷史來源

他們說,官斗、糧行標準斗多為木製,為戶部統一頒定式樣。而此斗為石質,這在全國實屬罕見,新華社還為此發新聞稿。

石刻描述

該糧行標準斗全長94厘米,寬57厘米,左側高31.5厘米,右側高32N米,盛糧槽上口長69厘米,寬35厘米,深16M米。正面在距右邊棱30厘米處鑿有一直徑約5厘米的圓孔,供糧食倒出時從此流下。左側一方塊平面內鑿刻銘文。仔細考察此標準斗 ,製作並不精細,前後壁、左右壁也不等厚,槽口平面左低右高。筆者認為,這可能是鑿好校準時,容積稍大,故又將左側37厘米連同橫頭壁高剔去約0.5厘米,經反覆校驗,直到能川木板擋平標準為止。經實測該石斗能容小麥29.4公斤。
舊時市場交易糧食,都是以升斗計量,不秤斤兩,糧行經紀斗把子往往藉此交易之機徇私舞弊,同是一斗,收糧時能多趕二三斤,出糧時義能少量二三斤,這樣一多一 少,斗把子從中漁利以飽私囊,不少人為交易不公到官告狀。故時任知縣熊廷基為加強市場管理,命糧行經紀胡德,打制一標準石斗,重達數百斤,支立於糧行,凡交易雙方發生爭執到官論理時,將糧倒入石斗擋平,是否有弊即顯現其中。如發現有升斗不足者,除施以笞杖外,還要罰錢一千文。
由以上考證可知,此斗實屬封建社會一種標準計量器具,為打擊、制止一些不法分子,貪圖小利而短斤少兩、欺行霸市等行為,使用此標準斗公平斷案,以維護公民的合法卡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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