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撥用

內部撥用是行政主體使用私產的一種方式。行政主體將某項私產交付公務機關使用。因發生於行政機關內部,故稱。撥用行為中一般規定使用的機關、用途、期間,通常免費使用;如使用機關財政獨立核算,則有償使有。在內部撥用中,使用機關按規定的條件取得使用權,需負責不動產的維修。

國有財產管理機構有權監督使用的情況。使用機關對撥用財產擱置不用時,國有財產管理機構有權收回,使用機關也可請示收回。內部撥用是由行政主體所屬的公務機關使用。在法國,撥用行為的有效性和使用合法性的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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