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8】105號)要求,對原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內蒙古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的職責進行整合,組建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作為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廳、內蒙古自治區旅遊發展委員會。設定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由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管理。

2018年1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掛牌成立。當天,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也一併掛牌成立。

現任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廳長:賀志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 外文名:Culture and Tourism Department of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12日
  • 現任領導:賀志亮 
  • 隸屬機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歷史沿革,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現任領導,

歷史沿革

2018年10月26日至27日,中國共產黨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在呼和浩特舉行。全會傳達學習了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報黨中央備案的《內蒙古自治區關於盟市、旗縣(市、區)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對全區機構改革工作作了部署。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作為22個政府組成部門第一次“亮相”。
機構改革機構改革
2018年11月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上,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的組建及重新組建的10個廳級部門和2個自治區政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通過表決,並接受了自治區黨委書記、人大常委會主任李紀恆頒發的任命書。會議任命賀志亮同志為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廳長。
2018年11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正式揭牌成立。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工作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研究擬訂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組織自治區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並推動全區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安全生產、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指導、監管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區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內蒙古文化走出去。
(十二)管理自治區文物局。
(十三)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信訪、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應急管理等工作。統籌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意識形態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文化和旅遊各類社會組織前置審核工作。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
(二)政策法規處。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開展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
(三)人事處。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和旅遊人才培養工作,組織有關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牽頭負責全區文化和旅遊發展實績考核工作。
(四)財務處。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區文化、文物和旅遊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監督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指導自治區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
(五)藝術處(烏蘭牧騎事業處)。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和烏蘭牧騎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藝術創作,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所屬文藝院團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扶持代表自治區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協調全區性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活動。
(六)公共服務處。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展覽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
(七)科技教育處。擬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規劃、藝術科研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和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文化和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和旅遊高等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監督管理全區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處。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指導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
(九)產業發展處。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
(十)資源開發處。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文化公園建設。組織開展國內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承辦自治區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
(十一)市場管理處。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承擔組織開展全區導遊資格考試、導遊等級考試等相關工作。
(十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監督處(局)。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推動整合組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協調督辦文化和旅遊市場舉報投訴。指導、監督全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區性、跨區域文化和旅遊市場重大案件。
(十三)對外交流與合作處。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承辦文化和旅遊中外合作及其他合作檔案的商簽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相關事務。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自治區文物局、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及自治區文物局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機關行政編制65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0名〔15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1名)15副(含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1名)〕。
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書記、廳長:賀志亮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內蒙古民族藝術劇院黨委書記、院長:劉春良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張玉軍、李曉秋、蔚治國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成員,內蒙古自治區文物局局長、內蒙古博物院黨委書記、院長:陳永志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馬萬田
內蒙古自治區文化和旅遊廳巡視員:李鴻英 、朱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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