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的“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30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時間:2014年4月14日
  • 檔案號:內政辦發〔2014〕30號
概要,內容,

概要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30號,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4年4月14日。

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獎勵在自治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設立此項獎勵。
第二條 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結合自治區科技重大專項,主要評選技術研發、套用、推廣和教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
第三條 “駿馬獎”推薦和評選工作堅持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範圍及條件
第四條 凡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在自治區各行業、各領域做出突出貢獻或表現出無私奉獻精神,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具有良好聲譽和社會影響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
(一)積極為我區引進智力、項目、資金、新品種、新技術,填補了某項空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積極向我區傳授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為我區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提供重要技術指導或建議,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為我區工程建設項目建成、投產、運行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積極為我區培養人才,向我區捐贈有重要價值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在教學、科研、出版、對外宣傳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國外及港澳台官方或民間組織的友好人士為我區投資教育、扶貧濟困,或在重點工程項目中從事技術諮詢、評估、驗收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章 申報
第五條 申報人由聘請單位推薦。行業主管部門、盟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規定條件,逐級審核同意後,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自治區直屬機構、中央駐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逐級申報。
第六條 申報材料包括申報表、護照複印件、事跡材料,在我區長期工作的外國專家還需提交專家證複印件。
第七條 聘請單位應當按照統一格式和要求逐項填寫《“駿馬獎”申報表》。材料必須翔實可靠,重點突出,以量化的數據和客觀的成績體現成果、說明貢獻。
第四章 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駿馬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由有關部門領導、專家組成,下設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辦公室負責組織申報、專家評審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評審
第九條 “駿馬獎”每兩年評選一次。已獲得“駿馬獎”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不再重複評選。
第十條 “駿馬獎”評審工作按照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專家評審組評審,評審委員會審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材料審核工作。可視情況組織有關人員赴聘請單位,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對不符合規定或不真實的材料,不提交評審。審核合格的,徵求自治區公安廳、國家安全廳意見後,提交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專家評審組負責評審工作。評審以召開評審會或網上評審的方式進行,專家評審組成員對申報人材料進行認真審閱,並在小組內充分討論、分析評價後,採用綜合評價的方法提出獲獎人選建議,向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負責對專家評審組提出的獲獎人選進行審定。在充分討論評議的基礎上,確定入選自治區“駿馬獎”人員和推薦國家“友誼獎”人選,並作出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對國外及港澳台專家的獎勵採取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向獲獎專家頒發獎牌和榮譽證書,並給予一定的獎金。同時,以自治區主席或分管副主席名義致函獲獎者本人,表示慰問和祝賀,或邀請其參加授獎儀式。
第十六條 授獎方式採用統一授獎和委託授獎兩種形式。
第十七條 經專家評審組評審推薦,未獲得“駿馬獎”的國外及港澳台專家,業績成果較為突出的,可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予“駿馬獎入圍獎”。
第十八條 評選表彰經費由自治區財政專項列支。
第七章 宣傳報導
第十九條 對獲獎專家及其事跡的宣傳報導,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護國外及港澳台人士的安全和利益。公開宣傳報導獲獎專家及其事跡前,應當徵得聘請單位和專家本人同意,並將宣傳報導稿件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凡不能公開身份和事跡的獲獎專家,不得對其進行公開宣傳報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駿馬獎”評選獎勵暫行辦法》(內政辦字〔2004〕309號檔案)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