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府佐領以下官蔭生之制

清制,滿漢文武官員內, 京官文職四品以上、外官三品以上,武官在內、在外二品以上者, 可以各送一子入監。其中護軍統領、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男爵)、侍郎、學士以上之子為蔭生,余為監生,蔭生按制度可以授官。最初定製,非現任官不得蔭子,內務府佐領以下官不給蔭。康熙六年(1667) 定,各官不論級銜均依實俸蔭子,是年始許內務府佐領以下官員子弟給蔭。康熙十二年,又允許原品解任食俸者給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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