兗州公安事件

兗州公安事件

2014年5月4日,曹某某(男,21歲,兗州區顏店鎮某村)因違法停車被貼罰單,後曹某某為泄私憤,在兗州百度貼吧匿名發帖罵人:“兗州交警真孬種。”曹某某的違法行為很快被網警識別並捕捉,隨即將其行政拘留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兗州公安事件
  • 位置:兗州
  • 分類:事件
  • 時間:2014年5月4日
事件發展,發帖網友實際被拘三日,拘留期滿後遭公司開除,最新通報,兗州官方稱長微博不是案情全部,山東兗州警方撤銷對罵交警者拘留並賠禮道歉,法律聲音,謾罵交警不妥可警告或罰款,刑法“侮辱罪”一般指自然人,專家:警方涉嫌濫用職權,

事件發展

被網友圍觀後,兗州區公安局官方微博兗州公安已刪除這條案情通報微博。網友截圖顯示,這份《網路侮辱他人被拘》的案情通報稱,4月28日下午,網友“兗州存哥”違法停車被交警貼條,“不僅不知悔改,反而想著在網上發泄私憤”,在百度兗州貼吧發帖“可艹好了,車剛停那裡,就被貼條了,兗州里交警真孬種”。5月4日,兗州區公安局網安大隊將“兗州存哥”抓獲,該網友被行政拘留5日。
兗州警方通報稱,“兗州存哥”公然對人民警察進行侮辱,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並提示網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認為在網上匿名隨便說說沒什麼大不了,請相信‘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發帖網友實際被拘三日

百度貼吧兗州吧當中看到,警方通報中的網帖已被刪除。
根據“兗州存哥”的發帖記錄,他是兗州吧中的活躍網友,兩年多發帖5000多條。他最新一條發言是昨日17時,在一條《網友因貼吧罵山東兗州交警是孬種被行拘5天》的帖子中回復“已經出來了”。
通過“兗州存哥”百度貼吧記錄和Q Q空間記錄,南都記者看到,21歲的“兗州存哥”對自己的車很上心,經常發布與車有關的帖子。其Q Q說說記錄顯示,在最近幾天,他每天都有發帖。5月7日,,上面寫著“農曆四月初九,諸事不宜”。5月8日,他發布了一條說說,“謝絕一切聊天。”
發帖罵交警被拘一事引起網友熱議,導致有網友到兗州吧“爆吧”。百度兗州吧昨晚置頂了一條帖子《藉此機會向五湖四海的朋友們問好》。帖子表示,網友被拘一事與兗州吧無關,“你們的爆吧行為影響到了貼吧吧友的正常交流。”而在這個帖子中,網友“深南大道的影子”評論“孬種事件,事關你我”。
與此同時,@兗州公安的微博也被很多網友圍觀。案情通報刪掉後,截至昨日22時40分,@兗州公安最近的一條談夏季車內危險品的微博,已累計收到超過4600條評論,其中大部分與此事有關。

拘留期滿後遭公司開除

昨日,“兗州存哥”在接受南都記者採訪時說,他被兗州警方實際拘留3天,沒有提前釋放,但不知為什麼警方在微博中說是5天。他告訴南都記者,在朋友看到微博告訴他之前,他不知道兗州警方發布了這份通報,“現在還蒙在鼓裡。”
“兗州存哥”說,因為感覺被拘留不好,不想讓更多的人知道,拘留通知書已經被他燒掉,他記得是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侮辱”等原因被拘留,“我是法盲,具體的說法我也忘了。”
“兗州存哥”還表示,兗州警方釋放他時沒說什麼,事後也沒有再找過他,被釋放後,他被上班的公司開除了,“應該是因為這個事情吧,沒問。”他說,對於在網上發帖罵人就被拘留一事,他也納悶,“這個事兒合理不合理不好說,現在我也是倍感壓力。”他對南都記者表示,“我有想說的,但是我現在不想說,我看看兗州公安給我什麼回復吧,現在就靜觀其變。”

最新通報

兗州官方稱長微博不是案情全部

相關內容將重新整理髮布
昨日,就網友發帖罵交警被拘留一事,記者試圖聯繫兗州區公安局採訪無果。
兗州區委宣傳部新聞科一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微博案情通報不是該案全部內容,將整理後重新發布。
該工作人員稱,據其了解到的情況,@兗州公安發布的《網路侮辱他人被拘》長微博,並不是該案的全部內容,長微博中的內容可能對網友造成誤會,目前相關部門正在整理材料,將重新發布。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有最新情況將及時向媒體公布。

山東兗州警方撤銷對罵交警者拘留並賠禮道歉

人民網北京5月14日電 山東濟寧兗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兗州公安今晚發布微博,就昨日網友貼吧罵“交警真孬種”被行拘5日一事致歉,並撤銷對當時人的行政拘留處罰。
微博稱,感謝新聞媒體和廣大網友對2014年5月13日“兗州公安”微博“案件警示”的關注。經複查,認為對當事人行政拘留處罰不當,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歡迎新聞媒體和廣大網友繼續監督支持。

法律聲音

謾罵交警不妥可警告或罰款

北京雄志律師事務所律師姜健稱,首先,在該起事件中,曹某某在網上謾罵的行為是不恰當的,如對交警處罰存在異議,應當通過合理的途徑予以解決。
曹某某的行為是否嚴重到要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對此,姜健持有異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是針對侵犯人身權利的條款,該條對涉及侮辱他人的相應處罰作出明確規定,而曹某某謾罵兗州交警,並非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個人,實際是對作為國家機關的公安交警的謾罵,而國家機關作為公法人應不屬於該保護對象範疇之內。
退一步說,即使符合該規定,在公安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情況下,也沒有必要處以拘留,警告或罰款足矣。姜健稱,拘留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應當謹慎適用,否則會涉嫌濫用公權力侵犯人權。

刑法“侮辱罪”一般指自然人

新京報》發表學者評論稱,一句不文明的氣話傷害了誰?犯的又是哪部法的哪個條款?這是網民最大的疑問。兗州公安並沒有在這兩個問題上為網民解疑釋惑,而只是來了個“警方提請”,稱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認為在網上匿名隨便說說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觸犯了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有警方人士列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的其中一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但這一條款表述得很清楚,必須是“公然侮辱他人”。這裡的“他人”,依法理解釋,是指自然人,而非某個單位或某個群體。刑法中的“侮辱罪”,也同樣有此限定。

專家:警方涉嫌濫用職權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告訴南都記者,兗州警方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何兵說,“不能概括性地說侮辱了警察,侮辱肯定指(針對)個人,不可能指機構。(兗州警方的做法)顯然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主任王亞林告訴南都記者,上述條款中的“他人”指的是自然人,所以曹某的情況不符合被拘留處罰的條件。王亞林說,“即使符合這個規定,在網上罵了一句‘交警真孬種’,在沒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況下,我覺得也不應該被拘留,至多是警告或者訓誡。”
王亞林對南都記者表示,兗州警方這一做法涉嫌濫用職權,“他們等於是動用偵查手段,我認為這屬於濫用職權。對這種行為,要么警方自行糾正,要么由上級機關進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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