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扶養義務準據法公約

兒童扶養義務準據法公約(Convention Sur La LoiApplicable Aux Obligations Alimentaires Enversles Enfants)該公約於1956年第8屆海牙國際和法會議上通過,自1956年10月24日起開放簽字,於1962年1月1日起生效。公約的主要內容為:1.公約的適用範圍:適用於對21歲以下未婚青少年和兒童的扶養。2.扶養適用兒童經常居所地的法律,在兒童與扶養人具有法院地國的國藉,且扶養人在法院地國有經常居所時,適用法院地國的法律。3.在孤兒依其經常居所地法不能取得扶養時,適用法院地法。扶養義務準據法的適用範圍包括:扶養義務的存在、扶養義務的範圍、扶養人的條件、有權提起扶養訴訟的人、訴訟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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