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

免責,也稱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是指法律責任由於出現法定條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

免責不同於“不負責任”或“無責任”,因為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而後者並不存在責任。不應把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精神失常、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不符責任的條件當作免責的條件。免責並不意味著被免責的違法行為是合理的、法律允許的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著被免責的行為是法律所贊成或支持的。

免責:
滯期費是違約賠償,寫的不清楚的話,有些時間就不算laytime,也不算demurrage。起初只有罷工等一兩個事項可以免責,現在有所發展,可以在契約中約定清楚:如(1)罷工、(2)關廠、(3) breakdown of(shore)equipment beyond control under cherterer (2004年判的案例,油輪運輸,把油管拉到船上卸油,發現海上有漏油,派人到海里進行檢查修理後又開始卸貨,發現更多油露出,又修理,耽誤很多時間,船東沒有錯,但租家也不能控制(CIF價),法院判決如果租家想免責,他不能有錯,但如果契約約定有錯也可以免責的,他自己有錯也可以免責。所以判免責。)、obstruction (障礙) 、hindrance (已有判例包括港口擁擠) 、(4)intervention of government (如大連一公司的船裝糖去斯里蘭卡,卸貨時海關來了不讓卸貨,說收貨人逃稅(白糖不用交稅,黃糖要交稅)。船東說把貨卸到海關倉庫未被準許,後拿到法院命令卸貨。仲裁庭判船東敗訴。租船契約中約定all taxes of cargo are born by receiver(不是charterer,貿易契約是CIF),仲裁庭認為租家沒有錯誤。)、(5)any other cause beyond control under charterer。
租約併入提單,儘管租家可以在租約下免責,收貨人對逃稅有過錯,他應當對船東承擔責任,船東可以告他。租約中可以約定charterer shall guarantee receiver and shi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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