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合併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檔案規定,企業合併收購股權,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經稅務部門批准,可以作為免稅合併處理,即被合併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 而且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

關於企業合併,企業淨資產超過合併企業需要支付的股權數,被合併企業虧損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

關於企業合併

企業合併實踐中,由於被合併企業淨資產一般屬於一個固定數額,如果不改變淨資產數額,合併雙方有時很難順利達到免稅改組條件,進而還會影響被合併企業虧損的彌補。
本文介紹調整資本結構實現免稅合併的兩種方法。

企業淨資產超過合併企業需要支付的股權數

當被合併企業淨資產超過合併企業需要支付的股權數額時,可以通過減少股東權益的方法減少被合併企業的淨資產,從而降低合併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
舉例:A企業被合併前淨資產為100萬元,其中流動資產(庫存商品)20萬元,累計可以稅前彌補的虧損50萬元。B企業打算兼併A企業,預計支付股權80萬元給A企業股東。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併,B企業還要支付非股權支付額20萬元給A企業股東,那么非股權支付額占股權賬面價值的比例為25%(20÷80×100%),超過了20%,不符合免稅合併的條件。因此,被合併企業A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50萬元也不得結轉到合併企業彌補。
如果合併前,A企業將庫存商品20萬元全部變現處理,同時,按《公司法》規定辦理註冊減資手續,將20萬元股本退回股東。那么,A企業的淨資產由100萬元減少為80萬元。B企業只要支付80萬元股本給A企業股東,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權支付額,A、B企業可以順利實現免稅合併。A企業以前年度50萬元虧損也可以由合併後的B企業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分擔彌補。但是,在這種減資合併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減少處置固定資產時,按照稅務部門的要求,一般應該在合併改組前半年進行。

被合併企業虧損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

119號檔案同時規定,被合併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併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實現的與被合併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併企業虧損的所得額=合併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合併後合併企業全部淨資產公允價值)。根據上述規定,當被合併企業淨資產為零或少量負數,被合併企業在合併後的企業中無相應淨資產,其以前年度虧損不能彌補。這時,可以通過增加股東權益的方法增加被合併企業的淨資產,從而實現免稅合併進而彌補虧損。
舉例:A企業被合併前淨資產為0,並有可以彌補的累計虧損50萬元。B企業打算兼併A企業,並想用兼併後的企業實現的所得彌補50萬元虧損。如果按照一般方式合併,B企業不需要支付給A企業股東包括股權在內的任何支付額,但由於A企業沒有淨資產,虧損也不能彌補。企業免稅合併的目的也就沒有達到。
如果合併前,A企業的股東通過與B企業協商,由A企業股東通過融資增加股本投資,再投資60萬元用於購買合併後B企業需要的固定資產或流動資產,並將此資產作為資本公積,則A企業的淨資產變為60萬元了。合併後的企業不但可以利用A企業新購買的固定資產或流動資產用於生產經營,還可以利用A企業60萬元淨資產實現的相應所得彌補A企業可以彌補的虧損,達到了直接利用虧損的目的,A、B企業還可以考慮增加股本投資多少的數額來控制彌補虧損的多少。當然,企業增資的方式很多,B企業要通過規範的和約或協定的方式,來約束A企業增加股東的股權份額和融資方式以及融資的回報等,按照法定程式和方法增資,實現免稅的合併。
特別補充編輯:本文以上所引用的(國稅發2000119號)已經廢止,新的規定請參照(財稅[2009]59號)。注會注稅考試生請務必注意兩個規定之間免稅條件不同,可彌補虧損限額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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