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為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GB50797-2012)等法律、法規、技術規範,編制《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以下簡稱本用地指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
  • 相關項目:光伏發電
通知簡介,條例內容,適用範圍,遵循原則,

通知簡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
為落實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制制度,大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61號)等法律法規,部編制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現予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2015年12月2日

條例內容

1 基本規定
1.1 本用地指標適用於新建、改建和擴建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
1.2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遵循節約優先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光能資源、場址、環境等建設條件的同時,應進行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土地。儘量利用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農用地。
1.3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根據光伏發電行業發展的需要,在滿足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時,體現科學、合理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
1.4 本用地指標是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用地審批、土地供應、供後監管、竣工驗收等環節確定用地規模的依據和尺度。
1.5 編制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按照本用地指標確定的總體規模和各功能分區規模進行規模核定。並在報告中對用地規模核定情況進行專篇說明。
1.6 審批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應當按照本用地指標確定的總用地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進行核定。
1.7 核發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土地劃撥決定書和簽訂出讓契約,應明確規定或約定建設項目用地總規模和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
1.8 本用地指標分為總體指標和分項指標。採用總體指標時,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總用地規模按照第二章節的規定計算;採用分項指標時,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用地規模按照第三章節至第六章節的規定計算和調整。
1.9 本用地指標所指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建設用地和農用地。
1.10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本用地指標確定的用地總規模和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因安全生產、地形地貌、工藝技術等有特殊要求,確需突破本用地指標的,應開展節地評價論證。
1.11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應優先採用技術先進、發電效率高的光伏組件,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1.12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除執行本用地指標外,尚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2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
2.1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包括光伏方陣、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用地和場內道路的用地面積。
2.2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按光伏組件的全面積效率、安裝所在地緯度、所在地形區類別、光伏方陣安裝排列方式及不同升壓等級計算確定。
2.3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按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Ⅲ類地形區分別編制。
Ⅰ類地形區是指地形無明顯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於或等於3°的平原地區;
Ⅱ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大於3°但小於或等於20°,相對高差在200m以內的微丘地區;
Ⅲ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較大,地面自然坡度大於20°,相對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嶺地區。
2.4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處於2.3條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形區時,應根據不同地形區分別計算建設用地規模,再累計得出總用地規模。
2.5 光伏方陣排列安裝的主要形式包括:固定式、平單軸跟蹤式、斜單軸跟蹤式、雙軸跟蹤式。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不應超過表2-1~2-12的規定。
2.6 表2-1~2-12是10MW光伏發電站用地面積。其他裝機容量的發電站用地計算公式為:
用地面積=10MW光伏方陣用地面積 × (實際總裝機容量/10MW)
2.7 表2-1~2-12中未列出發電效率和緯度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總用地面積可以採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計算。不同緯度用地面積計算公式為:
用地面積=A+(B-A) × (c-a) /b
A: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低緯度用地面積。
B: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高緯度用地面積。
a: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低緯度的度數數值。
b:光伏發電站所在緯度區間的差值。
c:光伏發電站所在地緯度的度數數值。
不同效率用地面積計算同樣可以採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計算。
2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
2.1 本條說明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包含的內容。
2.2 本條明確總體指標確定所考慮的因素。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的規模大小,與光伏組件的發電效率、安裝所在緯度、項目所在地形區類別、光伏方陣排列安裝方式以及變電站的升壓等級有直接關係,所以,本用地指標中的總體指標是按照光伏組件的發電效率、安裝地所在緯度、項目所在地形區類別、光伏方陣排列安裝方式、升壓等級計算確定的。
(1)光伏組件的功率是光伏組件將太陽能轉化為電能的能力,也就是光伏組件的發電能力,輸出的電能。轉換效率是一個衡量太陽能電池將太陽能轉換為電能的能力,轉換效率越高,同樣大的模組其輸出的電量就越多,也就是說發電量越大。轉換效率是衡量太陽能電池片或組件性能好壞的重要參數,一般來說,光伏組件的轉換效率越高,建設項目占地就越小。本用地指標中所說的光伏組件效率是指光伏組件的全面積效率。
光伏組件全面積效率=光伏組件功率/光伏組件面積。
本用地指標中,光電效率的轉化劃分為12個區間,從8%~30%,每升高2%作為計算的基本點,並在表格中列出相應的控制數據。目前光伏組件發電效率較低的薄膜發電效率在8%~12%。光伏發電站普遍採用晶矽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在12%~22%之間,高的可達到24%。其他的光伏發電組件如非晶矽、碲化鎘等的的光電轉換效率目前基本上在20%左右。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新材料的運用,光伏發電材料的光電轉化效率提高發展迅猛,日新月異,光電轉換效率會在將來提高到30%左右。考慮現在展望未來,兼顧發展趨勢,在確定光伏組件全面效率時,本指標的具體的轉換效率區間定在了8%~30%。
對於光伏組件發電效率在表格以外的,可以在表格內查到相對應的效率區間,利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計算。
光伏組件的光電轉換效率直接決定著建設項目的占地規模,所以要求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在經濟技術合理的條件下,應優先採用技術先進、發電效率高的光伏組件,儘可能的節約集約使用土地。
(2)光伏發電站的用地規模計算中與項目所在地的地球緯度關係非常密切,一般來說同等條件下,項目所在地地球緯度越高則陰影越長,光伏組件相互遮擋越多,建設項目占地就越大。
我國緯度跨度比較大,從北緯3度52分最南端的南海南沙群島上的曾母暗沙(附近)到北緯53度33分漠河以北黑龍江主航道(漠河縣)。經過專家的多次論證,綜合分析可以利用的陸地資源進行光伏集中布局發電的具體區域,最終確定本用地指標的可用緯度範圍定為北緯18°~50°之間。在具體計算過程中,為避免緯度距離太遠,計算的數據不利於使用,所以從緯度20°以上,每間隔5°作為一個計算的基本點。在緯度的劃分上共分了8個緯度進行計算,在表格中列出相應的控制數據。
對於項目所在地具體緯度在表格以外的,在計算光伏發電站用地指標時,可以在表格內找到相對應的緯度區間,利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計算。
2.3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按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Ⅲ類地形區分別編制。
我國幅員遼闊,地形複雜,地面自然坡度千差萬別,可用於光伏發電站工程的地形主要以平原和丘陵為主。根據地面坡度和光伏發電特點,將地形區分為三類,即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和Ⅲ類地形區。
地形的分類,在國際上尚未有統一的標準,目前比較通用的主要分類有三類標準地形區、五類標準地形區、八類標準地形區。根據光伏發電站在實際建設中的用地情況,本用地指標中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按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Ⅲ類地形區分別編制。Ⅰ類地形區是指地形無明顯起伏,地面自然坡度小於或等於3°的平原地區;Ⅱ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不大,地面自然坡度為大於3°但小於或等於20°,相對高差在200m以內的微丘地區;Ⅲ類地形區是指地形起伏較大,地面自然坡度為大於20°,相對高差在200m以上的重丘或山嶺地區。採用三類地形區,按照地形坡度進行分類,既對地形地貌的覆蓋面比較寬,基本涵蓋了我國所有地形、地貌,同時也提高了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在各類不同用地條件下占地規模控制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2.4 本條給出了對於處在不同地形區的光伏發電站用地計算方法。當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處於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形區時,應根據不同地形區分別計算用地面積,再累計各用地面積得出總用地面積。
2.5 本條說明光伏發電站光伏方陣的四種排列形式。在總體指標中,在按照Ⅰ類地形區、Ⅱ類地形區、Ⅲ類地形區和四種形式固定式、平單軸跟蹤式、斜單軸跟蹤式、雙軸跟蹤式進行排列安裝的光伏方陣,分別編制了12個表格,對處在不同緯度地區、不同發電效率、不同地形條件下、不同排列方式、不同升壓等級的光伏發電站進行了分別計算,表格中是以裝機容量以10MW光伏發電站用地面積為單位面積。
總體指標的編制有利於光伏企業、設計單位、國土管理部門方便快捷的進行查找和運用。
2.6 本條給出了光伏發電站裝機容量用地面積計算公式,即是與10MW單位光伏發電站的單位面積的關係。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總體指標包括光伏方陣、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和場內道路的用地面積。隨著光伏發電站發電容量的成倍增加,光伏方陣用地、集電線路用地、場內道路用地面積也會隨之成倍增加,而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會集聚效應的原因,用地面積會增加,卻不會是成倍的增加。但是,通過計算和大量的實例證明,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在總用地面積中的占地比例較小。例如:Ⅰ類地形區中,固定式光伏發電站10MW用地中,低緯度地區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的比例為0.68%。高緯度地區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的比例為0.58%,高緯度高效率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為4.54%。Ⅲ類地形區,雙軸跟蹤式光伏發電站10MW用地中,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的比例為0.28%,高緯度高效率的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為2.80%。經過計算,總用地指標中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用地占總用地規模一般不超過5%。所以在核算光伏發電站用地總體指標用地規模時,簡化為簡單的數學公式來表達:
用地面積=10MW光伏方陣用地面積×(實際總裝機容量/10MW)
2.7 表2-1~表2-12中,並未涵蓋所有的緯度和發電效率,表中所列的緯度是間隔5度。對處在兩個緯度之間的建設項目用地規模的計算方法,採用線性插值法進行計算。
例如:組件全面積效率14%,Ⅰ類地形區固定式10MW發電站,升壓等級為10kv,在緯度30°的單位MW占地為17.089公頃,緯度35°時為20.425公頃,求緯度32度時單位MW占地面積。公式如下:
用地面積=A+(B-A) × (c-a) /b
A: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低緯度用地面積。
B: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高緯度用地面積。
a:表中光伏發電站相同發電效率相鄰區間低緯度的度數數值。
b:光伏發電站所在緯度區間中高緯度和地緯度之間的差值(一般情況下差值是5,只有項目所在地在18°至20°之間的,差值是2)。
c:光伏發電站所在地緯度的度數數值。
從表2-1中可查出
A=17.089
B=20.425
b=35-30=5
c=32°
a=30°
帶入公式
占地面積=17.089+(20.425-17.089)×(32-30)/5 = 18.433公頃
同理,在兩個發電效率之間的光電轉換效率也可採用此線性插值法計算。
3 光伏方陣用地指標
3.1 光伏方陣用地作為一個完整的功能分區,包括方陣中的組件用地、逆變器室及箱變用地、方陣場內道路、組件間隔,支架單元間距等,按照光伏方陣的不同排列方式,計算出在Ⅰ類地形區的用地指標表,在核定分項指標時,可以按照表3-1到表3-4數據進行核算建設項目的光伏方陣建設用地指標。
表中用地指標是按照傾緯度角計算,如果實際傾角不是緯度角,則按照實際傾角計算用地指標。
在表3-1到表3-4中,跟蹤式光伏方陣的高緯度和低效率設定了用地上限為100公頃。
從目前已建項目情況來看,在高緯度地區採用低效率組件及跟蹤運行方式從技術經濟角度和用地規模方面並不合理,因此,基本沒有在緯度45°以上地區採用低效組件的跟蹤運行方式進行光伏發電的建設項目,截止到目前,國內、國際也尚未發現實際建設項目10MW用地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案例。考慮目前建設項目的光伏組件量產高效組件效率水平不高,以後,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的進步,採用新技術、新材料的高效組件未來效率會隨之提高,用地量也會相應減少。根據計算結果分析確定以100公頃作為10MW光伏電站用地面積的上限是符合當前實際且比較合理的。
3.2 表3-1~表3-4中,未列出效率和緯度的建設項目光伏方陣用地指標可以採用線性插值法和公式法兩種方式進行計算。
3.3 光伏方陣用地指標線性插值法計算方法可參照2.7條。光伏方陣用地指標的計算利用線性插值法的計算方法和用地總指標的計算方法一致,可參照計算。
3.4 合理計算光伏方陣占地非常重要,如果設計不合理,占地過大,會造成土地浪費。如果占地過小,方陣前後遮擋,損失了發電量。合理設計發光伏方陣占地可以在保證光伏系統發電量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從而使光伏項目得到最佳收益。
四種形式的計算中,採用了地平坐標跟蹤方陣計算方法和赤道坐標跟蹤方陣計算方法,按照《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GB50797-2012中的規定設定計算光伏方陣的計算條件,但是經過研究,按照實際情況又做了相應的調整。
(1)不遮擋時段。根據要求冬至日上午9:00到下午3:00不相互遮擋,雖然不同緯度日出時間不同,但是現在只能按照國標的適用條件。如果計算更為合理的設計應當是以最大不遮擋時段或者合理的方陣面輻射量損失為約束條件;
(2)方陣傾角。緯度35°及以下地區,光伏方陣可以固定緯度傾角,但緯度35°以上地區冬夏日長和冬夏輻射量的差距很大,為了保證全年發電量最大(併網發電系統),需要採用太陽跟蹤器或者將傾角調低,主要照顧夏季發電量,對於極端的極晝地帶,固定方陣甚至只能夠平放。
(3)傾角多次調整。對於需要即照顧冬季發電量,也照顧夏季發電量,則可以一年當中調整多次傾角,此時占地計算以最大傾角為準。
(4)平單軸的適用範圍。赤道坐標平單軸跟蹤僅適合於緯度35°及以下地區。但更高緯度可以忽略太陽在南半球時的輻射量時則另當別論;
(5)東西向間距。對於需要考慮東西向間距的系統,如果在春夏季需要延長不遮擋時段,常常並不是冬至日的占地最大,而主要取決於不受遮擋的時段。
(6)南北向間距和東西向間距需要分別計算,不同的日期(赤緯角)和不同的時間(時角)。
在計算的過程中發現發電量和占地有一定的矛盾,在相同發電效率的條件下,一般來說,發電量越大則占地越多,因此,要求光伏發電企業應優先採用技術先進、發電效率高的光伏組件,根據項目的土地資源和成本,兼顧占地、發電量和成本因素,確定最佳方案,核算出光伏方陣的建設用地指標。
光伏方陣用地指標公式法計算公式如下:
光伏方陣面積:S=D×K
其中:D=(L×cos Z)+(L×sin Z)×(0.707 tanφ + 0.4338)/(0.707-0.4338 tanφ)
S:光伏方陣面積
D:光伏方陣間距
K:光伏方陣橫向長度
L:光伏方陣縱向寬度
Z:光伏方陣傾角
φ:光伏方陣所在當地緯度
採用跟蹤式安裝排列的光伏方陣用地指標,應按陰影最長時間點計算南北向和東西向光伏方陣的最大占地面積。
如採用跟蹤布置方式,在同等土地面積條件下,需要儘量最佳化每台跟蹤器上的光伏組件排布,選擇合適的跟蹤器形式,有效地對跟蹤器排列進行南北和東西間距設計,使得光伏組件能夠在同等條件下,最有效的跟蹤太陽運動軌跡,最大化地提高光伏陣列的發電量,提高光伏發電站總體經濟效益。
3.5 光伏方陣在受地形、地貌影響比較大的情況下,可按照表3-5 光伏方陣用地地形調整係數表進行調整。
地形因素是影響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定義的I類平原地區,南高北低的地形比較常見,例如青海省格爾木東出口地區,該類地區仍然適宜布置光伏組件,但用地指標不應按完全水平考慮。在II類丘陵地區,南坡和東西坡一般均有布置光伏組件,但是南坡和東西坡陰影遮擋時間較長。Ⅲ類地形區布置光伏方陣時,受地形地貌的影響更為嚴重,在指標用地面積核算時可根據地形調整係數進行調整。
表中XX(下限值)~XX(上限值),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4 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標
4.1 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為永久性建設用地。作為光伏發電站一個完整的功能分區,包括變電站用地和生活服務設施用地。
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建設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從設計到施工,變壓站和運行管理中心兩項一般是統一設定,合併建設。用地指標作為一體進行計算,用地規模的核算應當按照圍牆外1m的外輪廓尺寸計算。
4.2 變電站用地包括生產建築用地和輔助生產建築用地。生產建築用地包括升壓設備、變配電設備、變電站控制室用地(升壓設備控制、變配電設備控制、其他設備控制);輔助生產建築用地包括光伏發電站中控室、計算機室、站用配電室、電工實驗室、通信室、庫房、辦公室、會議室、停車場等設施。
4.3 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是指職工生活附屬生活設施。包括職工宿舍、食堂、活動中心等設施用地。如果運行管理中心設立活動中心,人數在5人及其以下的活動中心面積不應超過40m,人數在5人以上的活動中心,每增加一人,則面積至多可增加為5m/人。
4.4 在調研的過程中,考慮到不同的升壓等級,對應不同的升壓站及運行管理中心,對於超大裝機容量的光伏發電站建設情況,升壓到330kv,發電容量在600MW的發電站,本用地指標均可以覆蓋。一般情況下,超大裝機的光伏發電站的變壓站是分級升壓,升壓站獨立設定。以後隨著科技的發展,光伏組件效率的提高,光伏發電站的容量的增加,光伏發電站工程建設用地指標也可增補和調整。
4.5 由於Ⅲ類地形區受地形地貌影響因素較大,不能按照平原區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的占地情況確定用地指標的,可根據當地實際地形地貌計算占地面積來確定用地指標。
4.6 受地形地貌的影響,往往會需要採用填方地基建設升壓站及運行管理中心,但是工程地質條件較差,因此填方地基不宜過高,否則應採取其他設計方案及措施。用地規模可以按照實際的用地面積進行計算。
4.7 本條文中的構築物是指防洪設施、排水設施、擋牆等相關設施。
5 集電線路用地指標
5.1 集電線路用地指標是指在項目區內的集電線路用地。在光伏組件方陣與升壓站及運行管理中心之間的集電線路,一般採取兩種方式,直埋電纜敷設和架空路線架設。
5.2 採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因不影響光伏發電效率,在工程完成後恢復原有地貌,不另行占地,故不再計算用地面積。
5.3~5.5 架空線路用地指標只計算桿塔基礎用地,不含拉線用地,拉線用地應根據工程所在地實際情況進行計算。
5.6 表5-2中XX(下限值)~XX(上限值),表示含上限,不含下限。
5.7 終端塔桿建設用地指標按照轉角為60°~90°的數值計算。
5.8 經常受颱風和凝凍影響地區的架空線路,線路設計標準宜適當提高,所以用地指標乘係數1.1。
5.9 為節約用地和投資,光伏發電站工程通信線路應隨電纜線路和架空線路一同敷(架)設,不再單獨計算用地面積。
6 場內道路用地指標
6.1 光伏發電站場內道路用地是指除光伏方陣場內道路外的其他連線道路。道路的寬度應能滿足光伏發電站項目建設及生產期內通往場、站等設施的各類型的車輛安全通過。
6.2 場內道路用地按照道路寬度乘以道路長度計算道路的占地面積。進場道路和對外交通道路不列入到項目用地的規模,對直接利用或改建發電廠區已有的對外交通道路也不計算其用地面積,不參與到項目區用地規模核心算。
6.3 光伏發電站主要進站道路應與通向城鎮的現有公路連線,其連線宜短捷且方便行車,應根據生產、生活和消防的需要,在站區內各建築物之間設定行車道路、消防車道和人行道。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公路建設的用地指標。站內道路可採用泥結碎石路面、混凝土路面或是瀝青路面。
施工期施工道路是指當工程建設完成後,施工期的道路恢復到原有地貌,所以施工期道路可以為臨時用地。
6.4 對湖(海)濱區需填方的道路,按填方坡腳底線計算。如設定排水設施、擋牆等構築物時,用地面積應按構築物外邊線計算。如果遇到道路彎路過多時,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加寬考慮。

適用範圍

《指標》的適用範圍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
太陽能光伏發電主要有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和分散式光伏發電兩種形式。地面集中式光伏發電是在地面安裝光伏方陣組件發電,目前國內大中型光伏發電站主要採取地面光伏發電方式;分散式光伏發電是利用現有建築的採光面安裝光伏材料發電,目前套用較廣泛的是在城市建築物屋頂安裝光伏材料發電;另有水面漁光互補式光伏發電,主要是利用水塘,在水面上架設光伏板進行發電。上述光伏發電形式中,分散式和水面漁光互補式發電利用的建築物和水面均無需新供地,而地面光伏發電涉及供地,因此,本《指標》的適用範圍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地面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

遵循原則

《指標》編制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建立在通常的場地條件下,二是生產裝備、工藝技術、規劃設計等要素必須體現平均先進水平,三是體現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經驗證(與典型實例比對),該《指標》達到了平均先進水平,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
《指標》根據相關設計規範和實際用地情況確定功能分區
根據國標《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的規定,光伏發電站的站區總平面設計包括:光伏方陣、升壓站(或開關站)、站內集電線路、就地逆變升壓站、站內道路和其他防護功能設施(防洪、防雷、防火)6個部分。從實地調研情況看,光伏電站用地主要包括光伏方陣用地、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用地、集電線路用地、場內道路用地4個部分,每個部分又包括《光伏發電站設計規範》涉及的具體功能的用地。因此,《指標》將光伏發電項目的用地功能分區分為上述4個部分。
《指標》中總體指標和功能分區指標的不同作用
在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一般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尚未明確,在這一階段,主要根據總體指標核定用地規模。而功能分區指標主要是在規劃設計階段、用地預審和審批階段用於核定各分區用地規模。
《指標》對於用地規模核定實行雙控制。當一個光伏項目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都符合用地指標時,其總用地規模一般也會符合用地指標。而當一個光伏項目符合總體指標,可有的功能分區用地規模超過了單項指標規定時,也是不符合《指標》要求的。
此外,總體指標是含所有功能分區的用地規模,但有些工程項目不一定含用地指標所有功能分區,這時在核定其用地規模時,就需要用各功能分區用地指標。
《指標》對高緯度地區新建低效光伏發電項目設定了用地上限
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的規定,為鼓勵先進技術,抑制高能耗、低效率光伏產能,今後新上光伏製造項目應滿足單晶矽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20%、多晶矽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18%、薄膜光伏電池轉換效率不低於12%。
為落實國家產業政策,《指標》中對於高緯度地區採用低效率光伏組件的項目10兆瓦光伏方陣用地設定了100公頃的上限控制標準,旨在有效控制高緯度地區新建此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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