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妻

兄弟之妻

【兄弟之妻】(Brother's wife)摩西律法對已故兄弟之妻有如下規定:“弟兄同處相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她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她的妻,與她同房。婦人所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那人若不願意娶他哥哥的妻,他哥哥的妻就要到城門長老那裡說,我丈夫的兄弟不肯在以色列中興起他哥哥的名字,不給我盡弟兄的本分。本城的長老就要召那人來問他。他若執意說,我不願意娶她,他哥哥的妻就要當著長老到那人的跟前,脫了他的鞋,吐唾沫在他的臉上,說,凡不為哥哥建立家室的,都要這樣待他。在以色列中,他的名必稱為脫鞋之家”(申25:5-10)。《創世記》第38章有段生動的記載,可視為上述律法條文的註腳。猶大有三個兒子:珥、俄南和示拉。長子珥娶妻他瑪。珥死後,他瑪沒有孩子。這時俄南有義務娶他瑪為妻,但他不願讓他瑪生不屬於自己的孩子,就在同房時遺在地上,以免給哥哥留後。上帝因此憤怒而使俄南死去。這時猶大本該讓小兒子示拉娶他瑪,但他有意逃避這種義務,把他瑪趕回了娘家。於是他瑪喬裝改扮成妓女,誘惑猶大與她同房,並有了身孕。可見,寡嫂應依次嫁給所有尚活著的兄弟。若亡夫沒有兄弟,甚至應嫁給公公。在《路得記》中,路得之夫基連死後,路得轉嫁給本家的近親波阿斯,也反映了這種風俗。摩西律法關於兄弟之妻在本家兄弟之間轉房的規定,除可為亡人續後外,在經濟方面還可避免亡人的家產外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兄弟之妻
  • 釋義:摩西律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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