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用地

儲備用地是指政府根據國家儲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依法完成了收購的土地,再轉化為國家儲備用地的政府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儲備用地
  • 定義:收購的土地
  • 再轉化:國家儲備用地
  • 行為:政府行為
土地儲備的對象
(一)、國有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國有土地使用年限屆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沒收使用權的國有土地;
(四)、因用地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產業結構調整或其它原因調整出的國有土地,或者是經核准報廢的交通設施、礦場用地;
(五)、交易價格偏低,政府應優先購買的土地;
(六)、依法分批次徵用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七)、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能按契約的期限開發或無力繼續開發且又不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進行儲備的國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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