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是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3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3年1月2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修訂內容,

辦法印發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財社〔20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民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相關規定,特制定《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民 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3年1月21日

辦法全文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以下簡稱醫療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和醫療保障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和部分參戰退役人員等。
第三條 醫療補助資金來源包括:各級財政安排的醫療補助資金,各地通過福利彩票公益金、吸收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籌集的醫療補助資金。
第四條 醫療補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醫療保障”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項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補助資金投入力度。
第五條 中央財政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優撫對象人數、財力狀況和工作績效等因素安排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重點向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傾斜。省級財政部門在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時,應當與地方安排資金統籌考慮。
第六條 醫療補助資金主要用於:
(一)繳費補助。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
(二)醫療費用補助。
1.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規定範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共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2.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規定報銷醫療費後個人自付醫療費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3.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4.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第七條 醫療補助資金用於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根據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直接核撥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並納入該財政專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賬中核算;用於補助其他事項的醫療補助資金應按縣級民政部門提供的用款計畫審核撥付。
第八條 各地財政、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地區推行醫療補助資金銀行發放。各地應當本著方便優撫對象就醫的原則,制定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即時結算辦法。
第九條 醫療補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專項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醫療機構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民政部門工作經費等支出。年末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需要,對各地醫療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違規使用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內容

(一)在原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實施期限暫至2023年12月31日。期滿後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部和醫保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評估確定後續期限”。
(二)將原辦法第四條中“醫療補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醫療保障’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項下。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補助資金投入力度”的表述,修改為“醫療保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
(三)將原辦法第五條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每年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優撫對象人數和中央財政定額補助標準,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分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財政部,財政部接收資金分配方案後,在30日內審定並下達醫療保障經費預算,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抄送退役軍人部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醫療保障經費分配結果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財政部在醫療保障經費下達後20日內將資金分配結果向社會公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將醫療保障經費安排詳細情況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年度執行中,退役軍人部會同財政部指導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區域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組織市縣做好醫療保障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和退役軍人部適時開展醫療保障經費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四)將原辦法第十條修改為:“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強化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將原辦法中的“民政部”修改為“退役軍人部”,“民政部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民政廳(局)”修改為“退役軍人事務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修改為“醫保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修改為“醫療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修改為“醫療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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