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債權人

優先債權人

優先債權人指在公司破產或債務清償程式中,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群體,其核心特徵為在財產分配時擁有優先於普通債權人的地位。根據《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優先債權人包括對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職工工資及社保費用債權人、稅收債權人等。

優先債權人的清償順序依據法律規定層級執行: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最先償付,其後依次為職工債權、社保費用與稅款、普通破產債權。擔保物權人可優先受償擔保財產變價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船舶優先權等特殊債權在特定條件下優先於普通抵押權。

該術語的法律淵源可追溯至各國破產法中的特定立法條款,優先債權人分類標準在普通法系國家存在制度差異。我國優先債權人制度通過《企業破產法》確立,其權利範圍覆蓋擔保債權、勞動債權等類別,體現法定優先權與擔保物權的層級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先債權人
  • 定義:司債權人在債務高於債權無力償還時,或在公司正式宣布破產時,如在索償或以其財產抵償債權人的損失時,其為優先於別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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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李虹.現代會計審計常用辭彙手冊.企業管理出版社,1999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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