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儋州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649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0號)和《海南省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瓊府辦〔2016〕299號)精神,進一步規範醫療救助工作,提高醫療救助管理服務水平,切實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醫療,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市戶籍的以下人員:
(一)重點救助對象。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
(二)其它救助對象。
1.城鄉低收入救助對象: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老年人(年滿六十周歲以上)和重病患者。
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原則上以不高於當地城市(農村)低保標準的150%劃定。
重病患者指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特殊門診和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費用超過1萬元的患者。
2.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因病致貧救助對象認定標準:
(1)家庭收入。申請之日前12個月家庭總收入在扣除合規個人負擔醫療費用後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過12個月城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家庭財產。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不予救助:
①家庭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總金額在按照城鎮(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扣除未來在12個月的生活費後,仍高於合規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的。
②擁有兩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擁有建築面積超過當地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積,或者擁有別墅的。
③家庭擁有商業店鋪、汽車、船舶、大型機械等實物財產的。
同時符合以上幾個條件的人員只按其中一類人員標準救助,不得重複救助。
第三條救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違法犯罪;
(二)醫療美容、保健性質理療;
(三)交通肇事;
(四)依法依規應由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負責治療的;
(五)國家另有專項救助政策規定的;
(六)醫療費用發生後跨年度3個月內未提出醫療救助申請的;
(七)不能按照市民政局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四條對重點救助對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低收入家庭中的三、四級非重度殘疾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50%資助。
第五條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日常門診治病,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合規的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內予以全額救助。日常門診救助的病種目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2千元。
第六條醫療救助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特殊病種門診(見附屬檔案,以下同)費用和住院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後,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分類分段救助。特殊門診救助的病種目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等,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特殊病種門診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累計計算年度救助金額。
第八條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合規費用按照100%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0萬元。
第九條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合規費用按10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000元。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後,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以內的按70%救助,1萬元以上的按7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萬元。
特殊病種門診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累計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萬元。
第十條城鄉低收入救助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後,合規個人負擔的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給予醫療救助,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範圍的按50%救助,5萬元以上的按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4萬元。
第十一條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後,合規個人負擔的費用超過3萬元的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在3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範圍的按40%救助,5萬元以上的按5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3萬元。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4類救助對象中的14周歲以下(含)兒童,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額按照對應類別標準增加10%。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對象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僅給予一年一次按以下對應類別救助標準救助,不超過年度最高限額。
1.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合規費用按20%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額10萬元。
2.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合規費用按2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000元。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合規費用在1萬元(含1萬元)以內的按14%救助,1萬元以上的按15%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萬元。
特殊病種門診救助和住院醫療救助累計年度最高救助限額5萬元。
3.城鄉低收入救助對象,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合規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按10%救助,5萬元以上的按12%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4萬元。
4.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未按規定辦理逐級轉診手續、基本醫療保險不予報銷或降低報銷比例的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自付合規費用超過1萬元的部分給予醫療救助,在1萬元(含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按8%救助,5萬元以上的按1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3萬元。
第十四條對救助金額已達到年度最高限額,但自負費用仍較大,致其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醫療救助對象,或者雖不符合救助對象認定條件但遭受了難以承受的醫療支出困境的家庭,經市政府同意,可在本辦法規定的救助標準和年度最高限額外給予適當救助。全市年度救助預留資金不超過當年醫療救助籌集資金總額的3%。
第十五條重點救助對象患重病經治療,治癒無望、放棄治療的,市民政部門可按有關規定定期予以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醫療費用結算程式
(一)定點醫療機構“一站式”結算服務平台。
1.市民政局應積極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商,實施“一站式”即時結算,簽署醫療救助定點服務協定,明確“一站式”即時結算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內容、方式和標準,資金支付方式、時限、數額等。“一站式”即時結算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選取、變更必須及時向社會公布。
2.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本人《身份證》、《儋州市特困人員供養證》、《儋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證》、《扶貧手冊》、居民健康卡等憑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根據電腦信息平台和證件核實身份後,給予優惠服務。重點救助對象醫療救助補助金由定點醫院墊付。重點救助對象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保險支付,並減除目錄外項目費用或其他不予救助費用後,定點醫療機構與患者簽名(章),由市民政局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市民政局對一站式結算信息平台的重點救助對象名單進行動態管理。
3.定點醫療機構整理並複印救助對象疾病證明書、票據、費用匯總以及有關證件等材料,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墊付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材料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審核後向市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至市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由市民政局支付到定點醫療機構。
(二)未能進行“一站式”結算的由個人提出醫療救助申請,按以下相對應救助對象類別進行辦理。
1.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醫療費用的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憑相關證件及診斷病歷、醫療費用單據和必要病史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申請,經鎮政府審核後,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由鎮政府備案後上報市民政局覆核,市民政局覆核後,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告知其戶籍所在地鎮政府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並向市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至市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由市民政局撥付到患者或申請人銀行賬戶。
2.低收入救助對象憑相關證件及診斷病歷、醫療費用單據和必要病史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鎮政府審核後,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鎮政府對救助申請提出審核意見,並張榜公示、備案後上報市民政局覆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告知其戶籍所在地鎮政府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市民政局予以審批,並在儋州政務網公示無異議後,向市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至市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由市民政局撥付到患者或申請人銀行賬戶。
3.因病致貧救助對象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家庭基本情況、經濟狀況證明、社會救助家庭誠信承諾書和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診斷病歷、醫療費用單據和必要病史證明等材料。鎮政府入戶調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在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公示7天無異議後,鎮政府提出審核意見,並張榜公示、備案後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負責對救助申請進行覆核,不符合條件的,由市民政局告知其戶籍所在地鎮政府予以書面回復;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並在儋州政務網公示無異議後,向市財政局提出支付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資金撥付至市民政局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由市民政局撥付到患者或申請人銀行帳戶。
第十七條救助對象門診或住院治療期間,退出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門診或住院按原救助對象身份辦理。
第十八條患者在門診或住院治療期間取得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資格的,當次門診或住院按新取得救助對象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的精神病患者可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請辦理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低收入救助對象、因病致貧救助對象中的精神病患者須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會提交書面申請和疾病證明書等證明材料,村(居)委會初審後,符合條件的上報鎮政府。鎮政府調查核實後,提出審核意見,並報市民政局。經市民政局入戶調查核實後,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住院救助。精神病患者由醫療機構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每人每年僅安排一次免費住院治療,每次治療期為三個月,每人每月治療費用不得超過1700元,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超過300元,由市民政局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資金籌集來源:
(一)中央、省級、市級財政預算補助資金;
(二)社會捐贈資金;
(三)醫療救助專戶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每年根據本年度醫療救助資金支出需求和上級補助資金額度,合理安排下年度本級醫療救助資金,並納入財政預算,以保障困難民眾的基本醫療。實施過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市級財政調配。設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結餘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定期對賬制度,市財政局、市民政局每季度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進行清理和對賬工作。年度末,市民政局按規定向市財政局報送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年度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
第二十三條醫療救助實行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局為醫療救助工作主管部門,市財政局、市衛計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扶貧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機構按職責分工做好相應配合協助工作。
(一)市民政局負責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審核、發放救助資金;開發建設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平台動態管理;完善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系統無縫銜接,實現一站式結算和數據共享;做好醫療救助檔案建立及相關部門協調工作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會同市民政局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使用開展監督檢查。
(三)市衛計委負責做好農村困難民眾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農合報銷工作,加強新農合、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的政策銜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規範醫療機構診療服務。
(四)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配合市民政局做好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可疑醫保報銷憑證鑑定工作。加強居民醫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的政策銜接。
(五)商業保險公司負責提供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商業保險的相關數據。
(六)市扶貧辦負責及時將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相關數據提供給市民政局。
(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根據市民政局的需求,及時提供醫療救助對象大病保險補償的相關數據。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等慈善機構及個人,以各種方式參與社會醫療救助工作。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的,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經核實後,視情節予以取消醫療救助服務資格等處罰。
第二十六條申請醫療救助的城鄉居民,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取消其救助資格,並追回救助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市民政局負責將救助人員、費用支出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設立舉報電話(0898-23633557),接受社會監督。醫療救助主管部門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有違反相關規定,弄虛作假的,追究相關單位及經辦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國家規定免費治療疾病相關醫療費用,仍按原規定渠道解決,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的救助標準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其退出重點救助對象範疇的,列入救助對象分類分段按國家、省、市救助規定執行。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原執行的《儋州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修訂)》(儋府辦〔2013〕40號)、《儋州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修訂)補充規定》(儋府辦〔2015〕7號)、《儋州市貧困家庭醫療補助實施方案(試行)》(儋府辦〔2016〕153號)和《儋州市貧困人口患慢性疾病補貼實施方案(試行)》(儋府辦〔2016〕1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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