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校園組織

僱主校園組織

僱主校園組織是指某些企業或者是多個企業做為僱主,為了更好的在校園招聘,與學校或自行成立的一個招聘服務機構,是學生與企業之間的橋樑。

基本介紹

  • 書名:僱主組織在中國
  • 作者:冷明權,張智勇著
  • ISBN:780147726
  •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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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組織在中國

書名:僱主組織在中國
圖書編號:1854578
出版社: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定價:25.0
ISBN:780147726
作者:冷明權,張智勇著
出版日期:2004-12-01
版次:1
開本:32開
簡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社團是一個值得十分關注的重要問題。研究市場經濟不但要關注企業組織,也要關注經濟社團組織。
該書通過對經濟社團發展簡史及關於經濟社團組織的理論研究,對國外經濟社團情況的簡要介紹,對國內五家社團實踐案例的具體分析,為政府和社會如何培育與利用經濟社團,尤其是為政府職能轉變與經濟社團發展相協調一致的途徑選擇,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及相關的政策建議。該書內容充實,理論清晰,觀點新穎,對社團從業者有較高的借鑑價值,值得社團管理、社團理論研究及關注社團的人們一讀。
目錄:
經濟社團當自強
關於經濟社團
經濟社團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
前言
第一篇 經濟社團綜述
第一章 非營利組織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的概念
第二節 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第二章 經濟社團
第一節 經濟社團的定義和分類
第二節 研究經濟社團的重要性
第三章 關於經濟社團的理論研究
第一節 研究經濟社團的有關理論
第二節 經濟社團產生的制度因素
第三節 經濟社團功能的制度分析
第二篇 國外的經濟社團
第四章 國外經濟社團介紹
第一節 國外的經濟社團
第二節 日本的經濟社團
第三節 德、法兩國的經濟社團
第四節 北美的經濟社團
第五章 國外的僱主組織與工會組織
第一節 國際僱主組織
第二節 美國的僱主協會
第三節 德國的僱主協會
第四節 其他國家的僱主協會
第五節 美國的工會
第六章 西方經濟社團的特點和管理體制
第一節 西方經濟社團的特點
第二節 西方的社團管理體制
第三篇 中國的經濟社團
第七章 中國的經濟社團
第一節 中國大陸經濟社團簡史
第二節 中國香港、台灣經濟社團個案介紹
第八章 中國的工會組織與僱主組織
第一節 中國的工會
第二節 中國的僱主組織
第九章 中國經濟社團的特點和管理體制
第一節 中國經濟社團的特點
第二節 中國政府賦予經濟社團的職能
第三節 中國現行的社團管理體制
第四篇 實踐與案例
第十章 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家協會
第十一章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
第十二章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第一節 海南省的概況
第二節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
第十三章 溫州商會
第十四章 溫州菸具協會
第五篇 中國經濟社團的發展路徑
第十五章 中國經濟社團面臨的問題
第十六章 中國經濟社團的發展路徑
第一節 國外(地區)經濟社團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中國經濟社團的發展路徑
附錄一 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國企業家協會章程
附錄二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章程
附錄三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附錄四 海南省企業家形象公約
附錄五 海南省企業家宣言
附錄六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會員條例
附錄七 海南省企業家誠實守信倡議書
附錄八 海南省企業家協會文化手冊

僱主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是指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在受僱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契約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三資企業、私人企業、國內股份制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都可為其所聘用的員工投保僱主責任險。

特點

該險種特點如下:
1、 契約責任保障:以僱主與雇員之間的僱傭契約為基礎;
2、 承保責任單一:僅承保雇員從事職業有關工作時的人身傷亡,不負責任何財產損失;
3、 獨立處理理賠:保險公司對索賠處理具有絕對控制權。

分析

險種分析:
1、可承保對象
三資企業、私人企業、國內股份制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
2、保險責任範圍
雇員所致傷殘、死亡;
雇員職業並所致傷殘、死亡;
上述兩項引起的醫藥費用及訴訟費等其他相關費用;
地域範圍僅限於中國境內。
3、影響費率因素
被保險人的經營性質、管理情況及以往損失記錄;
雇員的工種、技能、雇員人數等;
賠償限額、免賠額的高低等。

僱主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所稱工作人員,是指與被保險人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年滿十六周歲的勞動者及其它按國家規定和法定途徑審批的勞動者。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因下列情形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
(四)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傷害;
(七)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八)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
(九)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的限額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五)被保險人承包商的工作人員遭受的傷害;
(六)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犯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
(七)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醉酒導致傷亡的;
(八)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自殘或者自殺的;
(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投保時已患有的疾病發作或分娩、流產導致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款;
(二)精神損害賠償;
(三)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保險契約列明情形之外原因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本保險契約中載明的免賠額。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第八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人傷亡責任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及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其中每人傷亡責任限額不低於3萬元人民幣;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不超過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50%並且不高於5萬元人民幣,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為傷亡責任限額的20%。
第九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契約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並如實填寫投保單。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保險契約自保險人的解約通知書到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時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人應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一次性支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未足額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已交保險費與保險契約約定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預防保險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損失。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未遵守上述約定而導致損失擴大的,保險人對擴大部分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如保險契約所載事項變更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
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因上述保險契約重要事項變更而導致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使工作人員得到及時救治,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對事故原因進行合理查勘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對因未及時通知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收到其工作人員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對其工作人員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檔案,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工作人員名單、有關事故證明書、就診病歷、檢查報告、用藥清單、支付憑證、損失清單、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證明、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定、以及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請求賠償依據的其他證明材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與本保險契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契約的情況。對未如實說明導致保險人多支付保險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應由其他保險契約的保險人負責賠償的部分。
第二十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檔案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相應扣減賠償金額。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條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對其工作人員因本保險契約列明的原因所致傷殘、死亡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一)死亡: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內據實賠償;
(二)傷殘:
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在保險契約約定的每人傷亡責任限額內據實賠償;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依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在保險契約所附傷殘賠償比例表規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的數額內賠償;
C.經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證明,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超過5天的治療期間,每人/天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賠償誤工補助,以醫療期滿及確定傷殘程度先發生者為限,最長不超過1年。如經過診斷被醫療機構確定為永久喪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保險人按A款或B款確定的賠償金額扣除已賠償的誤工補助後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被保險人對其工作人員因本保險契約列明的情形所致傷殘、死亡依法應承擔的下列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約定的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據實賠償,包括:
(一)掛號費、治療費、手術費、檢查費、醫藥費;
(二)住院期間的床位費、陪護費、一伙食費、取暖費、空調費;
(三)就(轉)診交通費、急救車費
(四)安裝假肢、假牙、假眼和殘疾用具費用。
除緊急搶救外,受傷工作人員均應在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就診。
被保險人承擔的診療項目、藥品使用、住院服務及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保險人均按照國家工傷保險待遇規定的標準,在依據本條第一款(一)至(四)項計算的基礎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法律費用責任限額的25%。
同一原因同時導致被保險人多名工作人員傷殘或死亡的,視為一次保險事故。
第二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每個工作人員的各項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分項每人責任限額;保險人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法律費用責任限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所有賠償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累計責任限額。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投保時被保險人提供的工作人員名單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名單範圍以外的工作人員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經保險人同意按約定人數投保的,如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人數多於投保時人數,保險人按投保人數與實際人數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險(包括工傷保險)存在,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人對本條款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條項下的賠償,僅承擔差額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契約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契約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契約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並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契約解除,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按短期費率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契約的,應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發出解約通知書,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契約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編輯本段]僱主責任保險附加險條款
附加罷工、暴動、騷亂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由於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契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本附加險條款與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附加核子輻射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從事核工業生產、研究、套用的被保險人的職工在保險期間內由於突然發生的核泄漏事件受到傷害,或由於核輻射而患有職業病,被依法認定為工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契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本附加險條款與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僱主保險條款為準。
附加公務出國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公務出國期間因意外事故導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契約約定,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支付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醫療費用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附加險條款與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附加誤工補助補充責任保險條款
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二)款C項下賠償時,若被保險人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80%高於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保險人按照該工作人員事故前12個月平均工資80%的標準,補足差額。
本附加險條款與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附加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
保險責任
經保險契約雙方特別約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應附加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從事保險契約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時,因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契約約定,在保險契約載明的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下列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工作人員因駕駛各種機動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工作人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美容師等其他專門職業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所引起的賠償責任。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以及每次事故每人傷亡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發生本附加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對每次事故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與每次事故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第三者責任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第三者責任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契約載明的第三者責任累計責任限額。
其他事項
本附加險條款與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其他未盡事項以僱主責任保險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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