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性肺結核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傳染性肺結核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由北京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負責起草的集傳染性肺結核病診斷標準、預防、治療為一體的處理原則。本原則主要起草人為李拯民、宋文虎、潘毓宣等,適用於各級衛生防疫、醫療保健機構對傳染性肺結核病的臨床與實驗室診斷。

病症介紹,處理原則,切斷傳播途徑,預防,治療,治癒判斷,隨訪相關,附錄一,治療方案,術語說明,附錄二,痰結核檢查法,塗片檢查方法,附錄三,培養方法,製備法,前處理方法,接種方法,結果與報告,情況報告,結核診斷,附加說明,

病症介紹

結核病是由結核分支桿菌(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引起的慢性傳染性疾病,可累及全身各個器官,其中尤以肺結核最為多見。痰中排菌的肺結核病人屬傳染性肺結核,是造成社會結核病傳播和流行的傳染源,為首要控制對象。
1 兩次痰標本塗片鏡檢抗酸桿菌陽性或分離培養分支桿菌陽性。
2 胸部X線攝片顯示肺結核徵象。

處理原則

切斷傳播途徑

傳染性肺結核病人在咳嗽、打噴嚏、大聲說話等過程中產生含結核分支桿菌的微滴核,它可隨氣流飄浮在室內引起結核病傳播。要勸阻病人不可對著人咳嗽或打噴嚏,咳嗽時要用手帕、口罩等掩蓋口鼻,以及不隨地吐痰。痰液可用焚燒、煮沸、化學藥品滅菌處理。另外,加強室內空氣流通,日光和紫外線照射,採用抗結核藥物治療病人等都可有效地減少與防止結核病的傳播。

預防

對傳染性肺結核病人的密切接觸者(特別是兒童),應進行接觸者檢查,包括結核菌素試驗及胸部X線檢查,針對不同情況,採用卡介苗接種,預防性治療,隨訪等相應防治措施。

治療

1 原則
早期:對確診的新發現初治菌陽病人,必須及時治療,對排菌的復治病人,也應及早治療。
2 聯用:治療結核病必須聯用二種或二種以上抗結核藥物以保證療效和防止耐藥性的產生。
3 適量:適當的治療劑量可避免因劑量過大而產生副作用以及劑量不足而產生耐藥性的弊病,以確保療效。
4 規律:在規定的療程內有規律的按時用藥是化療成功的最重要關鍵,應嚴格遵照化療方案所定的給藥次數與間隔(如每日或隔日)用藥,避免遺漏或中斷。
5 全程:按規定療程完成全療程用藥是確保療效的前提,未滿療程中斷治療將導致治療失敗和增加復發率。

治癒判斷

按規定化療方案,完成規定療程,痰菌檢查陰轉(療程最後二個月連續痰菌陰性)為治癒。

隨訪相關

⒌1 套用有效化療,規則服藥滿療程痰菌陰轉者,不必定期隨訪,可囑病人若有呼吸道症狀時來隨訪門診。
⒌2 痰菌雖陰轉,但不能確定病人是否規則服藥時,可隨訪1~2年。

附錄一

治療方案

(補充件)
A1 初治傳染性肺結核病人
採用以異煙肼、利福平和吡嗪醯胺組合為基礎的六個月短程方案。
A1.1 強化期:鏈黴素(或乙胺丁醇)、異煙肼、利福平和吡嗪醯胺每日一次,二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每日一次,四個月。
A1.2 強化期:鏈黴素(或乙胺丁醇)、異煙肼、利福平和吡嗪醯胺每日一次,二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一周三次,四個月。
A1.3 強化期:鏈黴素(或乙胺丁醇)、異煙肼、利福平和吡嗪醯胺隔日服用,二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和利福平隔日服用,四個月。
A2 復治傳染性肺結核病人
A2.1 因初治不規律而治療失敗的復治傳染性肺結核病人或復發病人可採用初治傳染性肺結核治療方案中的1.1方案,採用督導化療,保證規律用藥。6個月療程結束時痰菌仍未陰轉者,繼續期可延長二個月。
A2.2 初治規律治療失敗的復治病人採用八個月化療方案。
強化期:鏈黴素、異煙肼、利福平、吡嗪醯胺、乙胺丁醇,二個月;
繼續期:異煙肼、利福平、乙胺丁醇,六個月。
A2.3 慢性排菌者(慢性傳染源)可根據結核菌藥敏試驗,選擇仍屬敏感的主要及備用抗結核藥物至少三種合併治療,療程以8~10個月為宜。
A3 主要抗結核藥及劑量
表 A1

術語說明

A4.1 初治: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初治。
A4.1.1 登記時尚未開始抗結核治療的新發現或已知病人;
A4.1.2 用始治方案規則用藥未滿療程的病人;
A4.1.3 不規則化療未滿一個月的病人。
A4.2 復治: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復治。
A4.2.1 初治失敗的病人;
A4.2.2 規則用藥滿療程後痰菌又復陽的病人;
A4.2.3 不規則化療超過一個月的病人;
A4.2.4 丟失追回的塗陽病人。
A4.3 慢性排菌者(慢性傳染源)
曾經多次治療並已反覆套用上述主要抗結核藥物而痰菌仍持續陽性達二年以上者。

附錄二

痰結核檢查法

(補充件)
痰結核菌檢查應在生物安全工作檯內或在裝有過濾裝置的向室外排風櫥內進行。

塗片檢查方法

B1.1 直接塗片法
痰標本:留取深咳痰標本約3~5mL於廣口容器中。用折斷竹籤等物挑取膿樣痰液0.1mL。放入載玻片中央處,均勻塗抹成2cm×2.5cm的卵圓形痰膜,如圖B1。
自然乾燥後,染色鏡檢。
塗片必須使用清潔、無劃痕的新載玻片,一張玻片塗一份標本,載玻片只使用一次。
B1.2 集菌痰塗法
痰標本,留取深咳痰標本或12~24h痰標本5~10L,於消毒處理的玻璃容器(約120mL)中,如痰量少且粘稠時加適量蒸餾水(不超過10mL),經高壓蒸氣滅菌器0.105MPa20~25min,冷卻後供集菌塗片用。
B1.2.1 離心集菌塗片法:取上述處理後的痰液5~10mL(不超過10mL)入50mL離心管內,加蒸餾水至50mL,以3000r/min轉速(1750g離心力),離心30min,棄上清液,取沉澱物塗片,自然乾燥後,染色鏡檢。
B1.2.2 漂浮集菌塗片法:取上述處理的痰液5~10mL入120mL容積的玻璃瓶中,加蒸餾水20~30mL(總量不超過瓶容積的三分之一),加二甲苯0.3mL,放振盪機上振盪10min(振盪機速率240次/min),取出平放台上,加蒸餾水滿瓶口,靜置10~15min,把標號的載玻片蓋於瓶口上。放置15~20min,取下玻片平放台上,自然乾燥後,染色鏡檢。
B1.3 染色方法
B1.3.1 抗酸染色法(Ziehl-Neelsen法)
B1.3.1.1 染色劑配製
B1.3.1.1.1 染色劑:取鹼性復紅8g,溶解於95%酒精100mL內,加5%石炭酸900mL,放置24h後過濾備用。
B1.3.1.1.2 脫色劑:5%鹽酸酒精。
B1.3.1.1.3 復染劑:取亞甲藍0.15g溶入95%酒精50mL,加蒸餾水至1000mL。
B1.3.1.2 染色步驟
B1.3.1.2.1 痰塗片火焰固定,平放染色架上。
B1.3.1.2.2 加染色劑蓋滿痰膜,微火加溫至染液呈現蒸汽,去火焰,染色5~10min(勿使染液呈現乾涸),水洗。
B1.3.1.2.3 加脫色劑蓋滿痰膜,脫色3~5min,至無紅色,水洗。
B1.3.1.2.4 加復染劑蓋滿痰膜,直接塗片復染30s,集菌塗片復染1~3min,水洗,乾後,鏡檢。
痰塗片染色質量要求,塗片染色後,肉眼觀察痰膜呈淡藍或藍色,不得有紅色斑塊,痰膜脫落部分在10%以下。鏡下所見,視野背景清晰。在100×物鏡的視野內於淡藍色背景下,抗酸菌呈紅色桿菌,其他細菌和細胞呈藍色。
B1.3.1.3 鏡檢與報告
顯微鏡下(目鏡10×,油鏡100×)所見結果報告標準如下:
B1.3.1.3.1 鏡下計數100個視野(觀察時間不少於4min),未發現抗酸菌者繼續觀察至300個視野,仍未發現抗酸菌者報告抗酸菌陰性(一)。
B1.3.1.3.2 鏡檢100~300個視野找到抗酸桿菌1~2條者,報告抗酸桿菌可疑(±),或重新塗片或另留痰標本複查。
B1.3.1.3.3 鏡檢100個視野內找到抗酸桿菌3~9條者,報告抗酸桿菌陽性(1+)。
B1.3.1.3.4 鏡檢10個視野內找到抗酸桿菌1~9條者,報告抗酸桿菌陽性(2+)。
B1.3.1.3.5 鏡檢每個視野內找到抗酸桿菌1~9條者,報告抗酸桿菌陽性(3+)。
B1.3.1.3.6 鏡檢每個視野內找到抗酸桿菌多於9條以上者,報告抗酸桿菌陽性(4+)。
在痰塗片檢查報告中應包括痰標本的性狀和質量。
B1.3.1.4 質量控制要求
為保證痰塗片檢查質量,應建立和健全室內、室間痰菌塗片檢查質量控制制度。室內質控應包括痰標本收集、塗片、染色標準和鏡檢結果覆核等,室內質控應每日進行,繪製質控圖。痰塗片保存供上一級實驗室質控檢查。
室間質控由上一級實驗室定期進行。
痰塗片鏡檢結果質量要求,痰塗片陰性符合率在95%以上,塗片陽性符合率在98%以上,總符合率在96.5%以上。“1+”以上的陽性痰片不允許出現假陰性。
B1.3.2 螢光素染色法(金胺O法)
B1.3.2.1 染色劑配製
B1.3.2.1.1 染色劑:取金胺0.01g溶於95%酒精10mL內。加5%石炭酸至100mL。
B1.3.2.1.2 脫色劑:3%鹽酸酒精。
B1.3.2.1.3 復染劑:0.5%高錳酸鉀水溶液。
B1.3.2.2 染色步驟
B1.3.2.2.1 痰塗片火焰固定,平放染色架上。
B1.3.2.2.2 加染色劑蓋滿痰膜,染色10~15min,水洗。
B1.3.2.2.3 加脫色劑蓋滿痰膜,脫色3~5min,至無黃色,水洗。
B1.3.2.2.4 加復染劑蓋滿痰膜,染色2min,水洗。乾後,鏡檢。
B1.3.2.3 鏡檢與報告
在暗色背景下,抗酸桿菌呈黃綠色或銀白色螢光。
螢光顯微鏡檢查,20×物鏡計數,40×物鏡觀察抗酸桿菌形態,也有用40×物鏡計數,菌體形態清楚,判斷準確。
螢光染色後應在24h內完成檢查,需隔夜時,置痰塗片於暗處保存,次日完成檢查。
螢光顯微鏡20×物鏡鏡檢結果按下列標準報告:
B1.3.2.3.1 30視野內未發現抗酸桿菌,報告抗酸桿菌陰性(一)。
B1.3.2.3.2 30視野內發現抗酸桿菌1~9條,報告抗酸桿菌條數。應以抗酸染色法(見B1.3.1)復染或塗片復檢結果報告之。
B1.3.2.3.3 30視野內發現抗酸桿菌10~100條,報告抗酸桿菌陽性(1+)。
B1.3.2.3.4 平均每一視野內發現抗酸桿菌1~10條,報告抗酸桿菌陽性(2+)。
B1.3.2.3.5 平均每一視野內發現抗酸桿菌11~200條,報告抗酸桿菌陽性(3+)。
B1.3.2.3.6 平均每一視野內發現抗酸桿菌多於200條,報告抗酸桿菌陽性(4+)。

附錄三

培養方法

B2.1 培養基
B2.1.1 改良羅氏培養基
成分:
味素(谷氨酸鈉95%以上) 7.2g
磷酸二氫鉀 2.4g
硫酸鎂 0.24g
檸檬酸鎂 0.6g
甘油 12mL
蒸餾水 600mL
馬鈴薯澱粉 30g
全卵液 1000mL
2%孔雀綠 20mL

製備法

各鹽類成分溶解後,加馬鈴薯澱粉,混勻,沸水鍋內煮沸30~40min(其間不時搖動,防凝塊),呈糊狀,待冷後,加入經消毒紗布過濾的新鮮全卵液1000mL,混勻。加2%孔雀綠20mL,混勻,分裝試管(18mm×180mm)。每一試管加培養基7mL,培養基斜面高度為培養基占試管底部的三分之二處為宜,置血清凝固器內凝固。
凝固器內溫度至90℃時,放入分裝試管,以擺放兩層為宜。待凝固器內溫度達85~90℃,計時,凝固1~1.5h後取出,放冷,無菌試驗後放4℃冰櫃備用,一個月內使用。
製備的培養基顏色鮮艷,表面光滑濕潤,有一定韌性和酸鹼緩衝能力。
B2.1.2 丙酮酸鈉培養基
成分同改良羅氏培養基,除去甘油,加丙酮酸鈉1.6g,以10%氫氧化鈉調pH7.2,加葡萄糖4g,其他同改良羅氏培養基製備法。
B2.1.3 酸性羅氏培養基
成分同改良羅氏培養基,把其中磷酸二氫鉀增加至14g,其他同改良羅氏培養基製備法。
B2.1.4 3%小川培養基
成分:
磷酸二氫鉀 3g
谷氨酸鈉 1g
甘油 6mL
蒸餾水 100mL
全卵液 200mL
2%孔雀綠 6mL
製備方法,同改良羅氏培養基。
雞卵消毒法:
新鮮雞卵經自來水清洗,肥皂水刷洗乾淨,待乾後以75%酒精擦拭消毒。在無菌操作下把卵液倒入已滅菌的有刻度搪瓷杯內,滅菌紗布過濾入培養基中,加2%孔雀綠,混勻分裝、凝固。

前處理方法

B2.2.1 鹼處理法(用於酸性羅氏培養基和3%小川培養基)
B2.2.1.1 2%氫氧化鈉,取2g氫氧化鈉,溶於80mL蒸餾水內全溶後,加水至100mL。
B2.2.1.2 處理方法,取痰標本1mL加2%氫氧化鈉2~4mL,室溫30min,其間振盪2~3次,促痰液化。
B2.2.2 酸處理法(用於改良羅氏培養基和丙酮酸鈉培養基)
B2.2.2.1 2%硫酸液,取濃硫酸2mL緩緩加入蒸餾水90mL內,加水至100mL。
B2.2.2.2 處理方法,取痰標本1mL加2%硫酸2~4mL,室溫30min,其間振盪(或用碎痰器打碎痰液)2~3次,促痰液化。

接種方法

取消化後痰液混勻,以滅菌刻度毛細吸管取0.1mL。緩緩均勻地接種每支培養基斜面上,每份痰標本接種二支培養基,接種畢,放37℃孵箱內培養。

結果與報告

接種後應每周觀察細菌生長情況,陽性生長經塗片染色驗證後隨時報告,培養至8周未見細菌生長,報告分枝桿菌培養陰性(如進行菌種鑑定,應於接種後3天、7天觀察細菌生長情況,而後每周觀察至8周)。
培養結果按下列標準報告:
培養8周未見菌落生長,報告分枝桿菌培養陰性(一)。
培養基斜面菌落生長20個以下,報告分枝桿菌陽性與菌落數。
培養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長,占據斜面1/4以下者,報告分枝桿菌陽性(1+)。
培養基斜面菌落分散生長,占據斜面1/2以下者,報告分枝桿菌培養陽性(2+)。
培養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長或部分融合,占據斜面3/4以下者,報告分枝桿菌陽性(3+)。
培養基斜面菌落密集生長呈菌苔樣分布,占據全斜面者,報告分枝桿菌陽性(4+)。

情況報告

觀察分枝桿菌生長情況時,發現非分支桿菌生長時,報告污染菌生長,污染率高於5%時,提示培養基製備中滅菌處理不佳或消化液處理不良,應認真檢查操作程式。
污染菌程度按下列標準報告:
B2.5.1 污染菌生長占培養基斜面1/4以下者,報告(C1+)。
B2.5.2 污染菌生長占培養基斜面1/2以下者,報告(C2+)。
B2.5.3 污染菌生長占培養基斜面3/4以下者,報告(C3+)。
B2.5.4 污染菌生長占培養基全斜面者,報告(C4+)。
B2.5.5 培養基液化者,報告(LQ)。

結核診斷

(參考件)
C1 痰標本塗片鏡檢抗酸桿菌檢查或分離培養法檢查二次以上陰性。
C2 胸部X線攝片顯示活動性肺結核徵象。
C3 具有咳嗽、咳痰、疲乏、胸悶氣短、胸痛、低燒、食欲不振、血痰或咯血、體重減輕、月經失調等症狀。
C4 五個單位結核菌素(OT或PPD-T)皮內注射,72h注射局部硬結反應直徑≥5mm。
C5 肺部病理標本(手術、纖維支氣管鏡檢、肺穿刺等)經病理學診斷為結核病變。
具備a.C1、C2,或同時伴有C3~C4中一項者。
b.C1、C5者。
均可確診。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結核病胸部腫瘤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拯民、宋文虎、潘毓宣。
本標準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衛生部傳染病監督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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