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戰協定(軍事檔案)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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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戰協定是指於政權或國家之間達成彼此停戰及相關事項的協定。一般失效於一方違反協定或撕毀協定。

國共停戰,韓戰,印度支那,

國共停戰

中華民國國軍及共產黨領導下之一切部隊,不論正規部隊、民團、民兵、非正規部隊,或游擊隊,應實行下列命令:
(一)一切戰鬥行動,立即停止。
(二)除另自規定者外,所有中國境內軍事調動一律停止,惟對於復員、換防、給養、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之軍事調動仍屬例外
(三)破壞阻礙一切交通線之行動必須停止,所有阻礙該線交通線之障礙物,應即拆除。
(四)為實現停戰協定,應即在北平設一軍事調處執行部;
該執行部由委員三人組成之,一人代表中國國民政府,一人代表中國共產黨,一人代表美國。所有必要訓令及命令,應由三人委員一致同意,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名義經軍事調處執行部發布之。
雙方並聲明下開規定,亦經同意,並載入會議紀錄內:
(一)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在揚子江以南整軍計畫之繼續實施,並不影響。
(二)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二節,對國民政府軍隊為恢復中國主權而開入東北九省或在東北九省境內調動,並不影響。
(三)上開停止衝突命令第三節內所云之交通線,包括郵政在內。
(四)茲同意國民政府軍隊在上項規定之下調動,應每日通知軍事調處執行部。
雙方並聲明軍事調處執行部一切協定建議及指示,只涉及停止衝突所引起之直接問題。美國參加軍事調處執行部,僅為協助中國委員實施停止衝突命令。軍事調處執行部內設定執行組,包括若干官兵足敷實地監察詳細辦法之實行。軍事調處執行部各委員得各別設定鞏線,足保迅速而無阻礙之通訊。軍事調處執行部先設於北平。  一九四六年一月十日國民政府關於中國共產黨叛亂問題案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七十四次政治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議之決議(一九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決議:中國共產黨武裝叛亂,割據地方,破壞統一和平,危害國家民族,政府以政治方式解決之途徑,已因共產黨之迭次峻拒而告絕望,為保衛國家基礎,掃除建國障礙,拯救匪區同胞,亟應明令剿辦,戡平內亂。至如何動員一切力量,為迅速有效之實施,一併由主管各同志秉承總裁指示,詳擬辦法,提候決定。

韓戰

韓戰於1950年6月25日爆發,隨著1953年7月27日朝鮮停戰協定的簽署而告結束。朝鮮停戰協定於1953年7月27日上午10時,在朝鮮板門店,由朝中代表團首席代表南日大將與對方代表團首席代表哈利遜中將正式簽字。 協定全稱《朝鮮人民軍最高司令官及中國人民志願軍司令員一方與聯合國軍總司令另一方關於朝鮮軍事停戰的協定》,全文共分5條,63款,主要內容有:確定以三八線附近的實際控制線為軍事分界線,雙方各自由此線後退兩公里,以建立一非軍事區;自協定簽訂後12小時起,雙方停止一切敵對行動,停止自朝鮮境外進入增援的軍隊和武器;協定生效後60天內,雙方應將一切堅持遣返的戰俘分批直接遣返,將其餘未直接遣返的戰俘統交中立國遣返委員會處理;雙方軍事司令官向有關各國政府建議,在停戰協定生效後3個月內,召開雙方高一級的政治會議,協商從朝鮮撤退一切外國軍隊以及和平解決朝鮮問題。

印度支那

簡介
1954年7月20日在日內瓦會議上籤署的關於在印度支那三國停止敵對行動的3個協定的總稱。包括越南人民軍總司令代表同駐印度支那法軍總司令代表簽訂的《關於在越南停止敵對行動的協定》、寮國抗戰部隊總司令和越南人民軍總司令代表同駐印度支那法軍總司令代表簽訂的《關於在寮國停止敵對行動的協定》、高棉抗戰軍總司令和越南人民軍總司令代表同高棉國家軍總司令代表簽訂的《關於在高棉停止敵對行動的協定》。前兩項協定同月22日生效,後·項協定同月23日生效。
過程
協定的主要內容是:①在越、老、柬停止一切敵對行動;在規定期限內,法軍從上述三國撤出,越南志願人員從老柬撤出;寮國戰鬥部隊轉移到豐沙里桑怒兩省;由當地居民組成的高棉抗戰部隊就地復員。②在越南以北緯十七度線以南、九號公路以北的賢良河(又名六濱河)為臨時軍事分界線,交戰雙方限期將各自部隊撤退至該分界線各自一側;在軍事分界線兩側各5公里寬的範圍內建立非軍事區。③越、老、柬三國將在分別規定的時間內舉行全國自由選舉,以在民主基礎上實現各自的和平與統一。④越、老、柬三國不得參加任何軍事同盟,也不容許任何外國在三國領土上建立軍事基地、干涉其內政;禁止外國軍隊和軍事人員、武器彈藥進入上述三國。⑤成立由加拿大、印度和波蘭參加,印度代表為主席的國際委員會監察和監督協定的實施。
歷史
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印度支那三國是法國殖民地,大戰期間被日本占領。日本投降後,法國為恢復對印度支那地區的殖民統治,於1945年9月派兵侵入越、老、柬,三國人民被迫進行了長達9年的抗法救國戰爭。1954年5月7日,越南人民取得奠邊府戰役的勝利,從根本上改變了印度支那戰場形勢,對迫使法國簽訂停戰協定起了決定性作用。5月8日,日內瓦會議進入關於恢複印度支那和平問題的討論。與會國有中國、蘇聯、美國、英國、法國、越南民主共和國越南共和國(即南越)、寮國高棉王國。7月20、21日,會議通過了《印度支那停戰協定》和《日內瓦會議最後宣言》(統稱《日內瓦協定》)。最後宣言規定:與會國保證尊重越、老、柬三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並對它們的內政不予任何干涉。美國沒有在最後宣言上籤字,僅聲明“將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妨礙協定的實施,但後來它並未履行這一諾言。協定的簽訂,標誌著印度支那人民抗法戰爭的勝利和法國在印度支那殖民統治的終結。
結果
1954年8月,法屬印度支那停戰,而越南、寮國、高棉三國也因此宣布獨立。但是北越由於遲不進行自由選舉,導致南北越的長期分裂。而且美國也沒有簽字,只保險“讓協定在不受威脅之下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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