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黃金騙貸案

假黃金騙貸案

2016年5月,陝西潼關縣聯社發生一起2000萬元質押貸款案件。全面排查,發現多名外部不法人員橫跨陝西、河南兩省,以純度不足的非標準黃金做質押物,騙取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90億元貸款。

公安機關已抓獲35名外部涉案人員。案發後,陝西、河南銀監局積極指導督促相關機構多措並舉化解風險,並啟動了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2018年2月2日,陝西、河南銀監局依法查處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質押貸款案件,對兩地涉及該案的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計罰款5250萬元,並處罰104名責任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假黃金騙貸案
  • 破獲時間:2016年5月
案件背景,案件經過,案件處置,案件影響,

案件背景

自2017年12月8日以來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加上這起假黃金騙貸案,銀監會已經對外披露4起涉案金額巨大、涉及銀行眾多的惡性大案。
銀監會2017年12月8日公布了“僑興債”事件處理結果,廣發銀行被罰沒7.22億元,這也是銀監會成立以來單家罰款金額最高的案件。銀監會將其定性為“一起銀行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相互勾結、跨機構跨行業跨市場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額巨大,牽涉機構眾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為近幾年罕見。”
“僑興債”融資鏈條過長,涉及地方交易所、網際網路平台、銀行、保險等多種機構,在交易結構上層層嵌套。12月29日,銀監會又公布了進一步懲罰決定,對涉及“僑興債案”的郵儲銀行、恆豐銀行等13家出資機構作出行政處罰,罰沒金額合計13.41億元人民幣。
2018年1月19日,長期有著“不良貸款零記錄”的浦發銀行成都分行收到一張高達4.62億的天價罰單,金融圈再次震驚。
銀監會在官網通報稱,浦發銀行成都分行為掩蓋不良貸款,違規辦理信貸、同業、理財、信用證和保理等業務,向1493個空殼企業授信775億元。銀監會認為“這是一起浦發銀行成都分行主導的有組織的造假案件,涉案金額巨大,手段隱蔽,性質惡劣,教訓深刻。”
1月27日,中國銀監會通過官網再次公布一起極為惡劣的“違規票據案”——涉案票據票面金額79億元,非法套取挪用理財資金30億元。這次的主角是“郵儲銀行甘肅武威文昌路支行”。郵儲銀行甘肅省分行在檢查中發現,吉林蛟河農商行購買該支行理財的資金被挪用。銀監會最終對涉及該案的1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計罰沒2.95億元。銀監會認為“這是一起銀行內部員工與外部不法分子內外勾結、私刻公章、偽造證照契約、違法違規辦理同業理財和票據貼現業務、非法套取和挪用資金的重大案件,牽涉機構眾多,情節十分惡劣,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
據統計,2018年1月銀監系統罰沒金額超過8.98億元。相比之下,2017年全年各級銀監部門罰沒金額近30億元。也就是說,僅新年第一月,各地銀監局罰沒的資金就是2017年全年的近三分之一。

案件經過

2016年5月,陝西潼關縣聯社發生一起2000萬元質押貸款案件。結合案件情況,陝西、河南銀監局迅速組織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全面排查,發現多名外部不法人員橫跨陝西、河南兩省,以純度不足的非標準黃金做質押物,騙取19家銀行業金融機構190億元貸款。

案件處置

該案發生後,陝西省成立了“5·19”專案領導小組,後來又成立資產保全小組。2017年豫陝多家金融機構即對涉案內部人員進行追責。一位接近案件人士表示,公安與行政追責和力度仍然不夠。
公安機關已抓獲35名外部涉案人員。案發後,陝西、河南銀監局積極指導督促相關機構多措並舉化解風險,並啟動了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工作。
陝西銀監局對涉及該案的1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罰款合計5000萬元,其中對陝西省聯社及潼關縣聯社等11家縣級農信社聯社罰款3600萬元,對郵儲銀行陝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市分行、潼關縣支行罰款1000萬元,對工商銀行陝西省分行及其渭南分行、潼關縣支行罰款400萬元。對上述機構的95名責任人予以處罰,其中取消8人1年至終身高管任職資格,對87人分別給予警告。同時,責令相關機構按照黨紀、政紀和內部規章,對262名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此外,陝西銀監局對內部監管履職不力人員進行了執紀問責。
河南銀監局對涉及該案的工商銀行河南三門峽靈寶支行處以罰款250萬元,對該支行及工商銀行三門峽分行9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罰,其中取消5人3至8年高管任職資格,對4名高管分別給予警告。同時,責令工商銀行對省、市、縣三級分支機構48名責任人給予了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案件影響

該案暴露出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存在諸多缺陷。一是貸款“三查”形同虛設。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款審查不嚴格、貸後管理缺位,部分基層機構在業務辦理過程中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二是押品管理嚴重失效。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貸款質押物的檢測及價值評估存在重大紕漏,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三是業務開展盲目激進。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過度追求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不了解自己的客戶,不能穿透業務風險,部分機構違規開展業務審批,重要崗位未形成有效制約,內控審計作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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