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協定救濟方法

借貸協定救濟方法是簽訂借貸協定的貸款人發現借款人的說明與保證失實或違約後所能採取的維護自身利益的補救措施。通常分為契約上的救濟方法和法律上的救濟方法兩類。契約上的救濟方法,又稱內部救濟方法。指在借貸契約 (協定) 上有具體規定的救濟條款。當貸款人發現任何一項說明不真實時,貸款人有權中止依據貸款協定本應付給借款人的貸款,直到借款人所作的說明變得真實為止。

在借貸協定上規定,如貸款人發現借款人對事實所作的說明不真實時,貸款人有權解除尚未提取的貸款。此項解除貸款的決定,一經作出即不能撤回,即使日後情況發生變化,使本來不正確的事實說明變為正確,也不能改變這項決定。在借貸協定上規定,如貸款人發現借款人對事實所作的說明不真實,貸款人有權宣告貸款加速到期。加速到期主要針對借款人已經提取的貸款,是指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即使貸款的清償期限尚未到來,貸款人也有權宣告已經貸出的款項立即到期。加速到期這種救濟方法,無論對貸款人還是對借款人,都會帶來嚴重後果。法律上救濟方法又稱外部救濟方法,指除了上述契約上規定的救濟方法以外,貸款人還可以依照法律的一般原則享受法律上的救濟方法。主要有: ①實際履行。指由法院判令借款人按約定事項的規定履行其義務。②禁令。指由法院發布命令禁止被告的違約行為。③請求損害賠償。在國際借貸協定中,通常通過訂立“累加救濟條款”,把內部救濟法累加於外部救濟方法之上,以避免把內部救濟方法解釋為唯一的救濟方法而排除使用外部救濟方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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